不要盲目减肥 过度节食危害很大
【千问解读】
不要盲目减肥 过度节食危害大
过度节食的危害:
1、容易营养不良,蛋白质不够,会造成脱发;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不足,大脑供氧有困难,对正在读书或者脑力劳动者影响非常大;维生素不足更恐怖,脸上蜡黄长痘痘各种来;还有微量元素,营养不良会导致微量元素大量流失,有的人一直饿着自己,上称以为自己轻了很多,其实是各种骨头肌肉内脏等重量减轻了。
2、有些人以为减肥老反弹是因为控制不住自己,明星们都可以控制得住我为什么不行?别骗自己了,饿得看到米饭两眼发光那绝对是人的生存本能,你能对抗本能一个月,你能对抗一辈子么?你看那些明星很多一休息或者一旦不干了就立刻发胖,为什么?因为他们的减肥方法都是让体质变得一旦开始哪怕是一点点都会立刻发胖,他们老饿着肚子的时候每天吃一大堆营养品来维持身体各项营养,那都需要大量的金钱来维持的。
节食减肥别想一劳永逸,单一食物
减肥和食肉减肥也是,除非你能做到一生都这样过,不然必定会反弹!
节食减肥失败不是因为你不够努力,而是因为你!被!骗!了!
亲们,身体是你自己的,用它来尝试各种那么伤身的减肥方法最后你得到了什么?
所以我决定每周记录自己的减肥食谱,教大家用简单的方式做家常减肥餐。
我不是营养师,不确定什么食物容易发胖什么食物容易瘦身,我遵从的理念是:每样都吃点。
每顿正餐不超过500卡,建议大家中午吃,我一般是早餐200-300卡,午餐400-500卡晚餐100-200卡,合起来一天大概摄入热量1000卡左右。
这个热量比我们一般女生的基础代谢要低,即使不运动也能慢慢瘦,自己做比较能把握住热量,而且重点是:我认为难吃的绝对不推介!!
士贞伯是如何劝说晋景公不要杀荀林父的?
晋军的中军元帅主动承担责任,请求晋景公赐死自己。
晋景公也很无奈,他的本意是不想杀掉荀林父的,但是荀林父打了败仗,必须给国民一个交代,当他正准备下令处死荀林父的时候,士贞子却给晋景公讲了一个发生在身上的故事。
最后的结果就是,晋景公不但没有处死荀林父,甚至让荀林父官复原职,还是让荀林父担任晋国的致政大夫一职,位列正卿。
士贞子到底是如何说服晋景公的呢?而荀林父之后又经历了什么,他的结局如何呢? 士贞子的故事是这样的,他说,想当年晋楚城濮大战的时候,晋文公知人善任而派了先轸主导战役,所以那一战晋国很快便取得了胜利。
当先轸他们带着楚军的军粮回到晋国王都以后,晋文公都吃了楚军的粮食三天了,可还是面有忧虑之色。
旁边的人看到了,就又好奇又担心的问晋文公说:“如今晋国已经大胜,这可是一件大喜事,为何不但没见您高兴,反而还面露愁容呢?”晋文公就回答说:“那是因为楚国的那员大将子玉还在这个世界上啊!子玉是一位优秀的将领,他在楚国一天,晋国就危险一天。
”后来,派去楚国那边的探子传回消息,说是楚国的子玉已经被杀死了。
晋文公一听到这个消息,表情当即就放松下来,甚至还夸张的说道:“这下子再没有人对我们国家有威胁了!” 士贞子说完了这个故事,又接着说道:“后,传来了楚将子玉的死讯,这才是晋国真正的胜利,也是楚国最大的失败。
楚国杀掉了子玉这样优秀的将领,说明他们不懂得爱惜人才,这就是他们楚国两世都不能超过晋国的原因所 在。
现在老天爷又将这种情况摆到了晋国面前,如果您杀掉荀林父,楚国就胜利了,反之,晋国恐怕不能强盛。
自荀林父入朝以来,那是一个啊!现在他明知自己犯的错只有一死才能抵消,但他还是义无反顾的主动承担了这个风险和责任,这是晋国的一位大贤臣啊!我们怎么能够杀掉这样一位贤才呢?而且,这一次荀林父虽然失败了,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在从前的战役中,荀林父的表现不好啊,他的功绩还是很多的。
所以,臣认为不可以杀掉荀林父。
” 晋景公听后恍然大悟,想着,对呀,荀林父可是几代元老,所立的战功赫赫,仅仅因为一次失败就杀掉他,那就太可惜了,白白让楚国占个大便宜去了。
所以,晋景公最终将跪在地上的荀林父扶了起来,不但没有怪罪他,反而还鼓励他,开导他,让他下次努力。
荀林父感动极了,这可是晋景公对他的信任啊,自己一定不能再次辜负国君所托! 后来,荀林父更加的辅佐晋景公,帮助晋景公治理国家。
他也总结了邲之战失败的各种原因,接受了失败的教训。
荀林父明白,一支军队,只有上下一心,统一指挥和行动,才能成为一支雄军。
荀林父亲自组织了一次伐郑的战役,这是他自邲之战失败以来的第一次试水,想证明一下自己的思路是不是对的。
结果证明,失败是成功之母,荀林父取得大胜。
原本投靠了楚国的,由于惧怕晋国的威势,转而又投靠了晋国。
这对晋国来说可是一个大好的消息,有了郑国作为晋国南下的屏障,同时又作为阻止楚国势力北扩的一大障碍,晋国的外围局势就好转了。
荀林父在这次战役以后,还率师攻灭了赤狄的潞氏,获得了晋景公赏赐的狄人奴隶一千家,曾经帮荀林父说话的士贞子也受到了奖赏。
此后,荀林父认为自己已经弥补了邲之战带来的伤害,就主动提出了告老,退出了晋国政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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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神话唐朝反腐是怎么回事?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
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
“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
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坐赃,指非监临主司或一般人,因事收受他人财物。
因无利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行为,故而其惩罚较轻。
此罪的设立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官吏,他们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收受贿赂,缘情卖法。
“六赃”之中除“强盗”外,其余“五赃”皆与官吏腐败相关连。
唐律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人力、物力及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所以,《唐律》中的贿赂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的范围还要广泛一些。
有了罪名,还要有处罚措施。
唐代对贪腐处以重法,并予以量化,《职制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不枉法,1尺杖90,1匹加一等,至30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1尺杖40,1匹加一等,8匹徒一年,8匹加一等,至50匹流2000里;行贿者减监临罪五等,索取财物者加一等,以职权强行索取者,准枉法论;出使官吏,如在出使地接受馈送及乞取者,与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借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即使是接受猪羊(非生者)供馈及借奴婢、牛马、碾之类,也以坐赃论处。
唐代的绢布是可以作为货币流通的。
一匹布在唐前期稳定时期大约值200文钱上下,论购买力,可以在丰收的年景购买不到两石的粮食。
这个购买力也就如今1000元不到,而一尺布则仅仅值100元不到。
100元不到的贪腐额度就要面临杖打的处理,唐代法律对贪腐之严厉可见一斑。
从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腐犯罪不止有刑事处罚,还有其余一系列附带处罚。
的《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者、监临主守自盗同“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时,为了加强惩贪的效果,《即位敕》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齿”,“永不叙用”的处罚。
除了处罚,唐律对受贿的赃物严格追回。
凡“与者无罪”之赃,“乞索”或“强乞索”之赃,均应还主。
“彼此俱罪之赃”没官。
正赃已被耗费的,除“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
即只有被判处死刑及实处流刑的才不征还,其他一律要征还。
即使赃吏遇大赦及被降罪的,受财枉法罪仍要征还正赃。
即“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
”可见,唐代法律规定对受贿赃吏经济制裁极其严厉。
唐代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可谓严密而又完善,对受贿赃吏的处罚也极其严厉,但唐代受贿行为的腐败之风仍然存在,甚至在唐代后期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首先,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
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反映了唐代反腐败法律的特权法性质。
虽然唐代的贪腐最新规定不能使用“官当”顶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
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比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
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
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
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
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样帝王的私人意见和偏好也会影响对贪腐的法律惩处。
又如唐太宗的族叔长孙顺德受贿的事件中,长孙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
”太宗运用儒法思想,对赃吏长孙顺德的处置,让其受辱来取代受刑,这种惩治赃吏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有特权的赃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法律对贪腐的惩处,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枉纵。
如时姚绍之为左台侍御史,坐赃,被监察御史魏传弓按问,得赃五百万,法当死。
韦后女弟救请,故减死,贬琼山尉。
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讲情,就能逃脱处死的惩罚,只是贬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不受法律监督。
历代对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
皇帝认为的“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纵容。
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贪赃四百万之巨,即便不死,也应罢官,而武则天以其有主炼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
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里,反腐败法律不可能真正严格执行,导致贪官赃吏仍然比比皆是。
而党自十八大以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相较于唐代反腐早已实现了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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