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无法根治的心脏病可考虑心脏移植
【千问解读】
电影《误杀2》讲述了一位父亲为了拯救罹患严重心脏病的儿子,最后牺牲自己,把心脏移植给儿子。
剧情中,心脏移植的设定引发争议。
全国知名心血管外科专家、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程兆云教授关于心脏移植那些事儿有何说法?
手术无法根治的心脏病可考虑心脏移植
影片中,男主角林日郎活泼可爱的孩子突然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必须做心脏移植手术才能活命。
哪些疾病需要心脏移植?
程兆云介绍,通过常规药物治疗而无法改善心功能和症状的终末期心脏病,如晚期原发性心肌病包括扩张型、肥厚型及限制型心肌病等;通过手术和其他治疗措施无法获得改善的终末期严重冠心病;无法接受换瓣手术治疗的终末期瓣膜病;无法用矫正手术根治的,如左心发育不良等复杂先天性心脏病都可以考虑心脏移植手术。
电影中,男主角不惜以命博命,让人感动唏嘘的同时,也引发对我国心脏移植现状的思考。
程兆云介绍,当前我国大约有1100万心力衰竭患者,其中重症且需要心脏移植的患者占5%。
而实际上,我国目前每年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只有600多台。
换句话说,将近1000个需要心脏移植的患者中,只有一个得到了移植机会,缺口非常大。
心脏供体的选择有严格的医学标准
电影中,作为父亲的主角,面临重重困难,不惜铤而走险、孤注一掷,最后牺牲自己,把心脏移植给了儿子。
现实中,父亲的心脏能够移植给孩子吗?
程兆云介绍,技术层面是可行的。
但是,供体的选择有一套严格的医学标准:脑死亡者,年龄一般小于45岁;和受体之间体重差别不超过20%。
体重70公斤的男性捐献者适用于绝大多数患者(受体);供体心脏冷缺血时间小于4小时,没有长时间的心脏停搏、严重低血压或机械通气;没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恶性肿瘤或心脏疾病的病史;心脏相关检查正常,包括心电图、胸片、超声心动图甚至冠脉造影;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免疫评估,包括ABO血型和抗体筛查、反应性抗体等。
器官移植涉及伦理道德问题。
目前,我国获取人体器官的方式是通过公民死亡后自愿捐献来实现的。
人工心脏可以代替人体捐献心脏
影片很感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男主角采取极端方式救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程兆云介绍,现实中,还有一种方法可以解决供体不足的难题,那就是用人工心脏代替心脏供体。
2021年10月8日,全球首例、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超小型磁悬浮离心式人工心脏植入术”顺利完成,患者术后恢复平顺,出院后至今生活状态良好。
程兆云介绍,随着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心脏移植和人工心脏植入手术目前都已非常成熟,给终末期重症心脏疾病患者带来了生存机会。
我国自主研发的人工心脏技术,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可以大大提高终末期重症心脏疾病患者的寿命和生活质量。
李渊为什么无法阻止三个儿子自相残杀?
在说到古代的争夺皇位的残酷性的时候,一个流血事件也就不得不说了,那就是李唐的了,这个战争是发生在皇宫之内了,和李元吉进入了人玄武门,却遭到了的埋伏,这个李世民也是毫不手软,弯弓射箭一下子结果了自己的大哥的性命了,后面李元吉也就开溜了,李世民也就开始追,但是自己被树枝挂住了,李元吉拿着弓箭也就去嘞李世民,但是赶到救了李世民一命,最后李元吉也是被杀了,也就代表着李世民的成功了,但是李渊才是大唐的,怎么自己的三个儿子在皇宫内血拼,他却无法掌控局势呢? 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李渊并没有很好的处理好太子之位,在古时候的中国,除了皇帝之外,权利最大的可能就有太子,在皇帝出去处理事情的时候,太子就会代替皇帝在国都里面处理政事,权利还是可以的,所以李建成身为太子,自然是有着自己的军队的,这个无可厚非的,但是李世民的军功太大了,也就被李渊赋予了开府的权利,也就是能够设置像太子东宫那样的属官了,这样李世民自然也就有了自己的军队,虽然可能数量不多,但是足够用了。
也就是说如果李渊认定李建成,就不应该给与李世民这样等同于太子的权利,但是李世民的身边不仅有着军队,还有着一些自己设置的官员,像谋士和武将都是具备的,而且最重要的就是这些谋士和武将都是最厉害的一批。
第二个原因就是李渊自己本身的能力问题了,在那样的情况下,并没有临时处理突发事情的能力,当时李世民把李建成兄弟和李渊妃子私通的事情告诉李渊,但是李渊当时的做法让人们非常的惊讶,他并没有在事情发生后,就封锁消息,单独去叫来自己的儿子子。
而是选择第二天在群臣面前来审理这件事情,这样的处理方法是多么的不成熟,毕竟是自己的家事,而且也就是因为有着这一夜的准备的时间,也就让李世民有着发动政变的机会了。
而在玄武门发动血拼的时候,这个李渊并不知道这个事情,在他可能听到外面的打斗的声音的时候,这个李世民已经带着尉迟恭穿着铠甲来到大殿之上,这个时候如果李渊不交出军队的兵符,可能也就会是李建成的命运了,所以这个时候不是他能够决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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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神话唐朝反腐是怎么回事?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
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
“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
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坐赃,指非监临主司或一般人,因事收受他人财物。
因无利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行为,故而其惩罚较轻。
此罪的设立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官吏,他们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收受贿赂,缘情卖法。
“六赃”之中除“强盗”外,其余“五赃”皆与官吏腐败相关连。
唐律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人力、物力及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所以,《唐律》中的贿赂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的范围还要广泛一些。
有了罪名,还要有处罚措施。
唐代对贪腐处以重法,并予以量化,《职制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不枉法,1尺杖90,1匹加一等,至30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1尺杖40,1匹加一等,8匹徒一年,8匹加一等,至50匹流2000里;行贿者减监临罪五等,索取财物者加一等,以职权强行索取者,准枉法论;出使官吏,如在出使地接受馈送及乞取者,与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借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即使是接受猪羊(非生者)供馈及借奴婢、牛马、碾之类,也以坐赃论处。
唐代的绢布是可以作为货币流通的。
一匹布在唐前期稳定时期大约值200文钱上下,论购买力,可以在丰收的年景购买不到两石的粮食。
这个购买力也就如今1000元不到,而一尺布则仅仅值100元不到。
100元不到的贪腐额度就要面临杖打的处理,唐代法律对贪腐之严厉可见一斑。
从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腐犯罪不止有刑事处罚,还有其余一系列附带处罚。
的《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者、监临主守自盗同“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时,为了加强惩贪的效果,《即位敕》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齿”,“永不叙用”的处罚。
除了处罚,唐律对受贿的赃物严格追回。
凡“与者无罪”之赃,“乞索”或“强乞索”之赃,均应还主。
“彼此俱罪之赃”没官。
正赃已被耗费的,除“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
即只有被判处死刑及实处流刑的才不征还,其他一律要征还。
即使赃吏遇大赦及被降罪的,受财枉法罪仍要征还正赃。
即“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
”可见,唐代法律规定对受贿赃吏经济制裁极其严厉。
唐代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可谓严密而又完善,对受贿赃吏的处罚也极其严厉,但唐代受贿行为的腐败之风仍然存在,甚至在唐代后期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首先,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
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反映了唐代反腐败法律的特权法性质。
虽然唐代的贪腐最新规定不能使用“官当”顶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
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比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
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
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
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
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样帝王的私人意见和偏好也会影响对贪腐的法律惩处。
又如唐太宗的族叔长孙顺德受贿的事件中,长孙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
”太宗运用儒法思想,对赃吏长孙顺德的处置,让其受辱来取代受刑,这种惩治赃吏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有特权的赃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法律对贪腐的惩处,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枉纵。
如时姚绍之为左台侍御史,坐赃,被监察御史魏传弓按问,得赃五百万,法当死。
韦后女弟救请,故减死,贬琼山尉。
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讲情,就能逃脱处死的惩罚,只是贬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不受法律监督。
历代对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
皇帝认为的“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纵容。
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贪赃四百万之巨,即便不死,也应罢官,而武则天以其有主炼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
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里,反腐败法律不可能真正严格执行,导致贪官赃吏仍然比比皆是。
而党自十八大以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相较于唐代反腐早已实现了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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