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一般情形下的侵权
【千问解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
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一般情形下的侵权都是以积极加害的作为形式出现的,而不作为方式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
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法定义务的来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还可能是基于当时约定而产生。
需要注意的是,内心思想一般不产生侵权行为,但是思想转变成语言、文字或者有型电子载体时就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二是,主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应受谴责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但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早期对过失的判断,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分析特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及能力,从其意志活动来确定。
现在,对过失的考察,已经逐步客观化,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①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如果违反了,就是有过失。
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大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专业人员、特定群体的理解,是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会怎么看这样一种情况。
③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无论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
④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又要低于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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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残疾、财产损失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1167条)。
四是,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有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简单的一因一果的侵权,比较容易判断,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则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动性、职业专长、职业素养、正义良知,智慧、机变、衡平、公正地综合考虑案发当时的情况,考虑原因力大小、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种因素。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 人身损害 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若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 过错推定责任 。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法律主观: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古时候各朝如何惩处剩男剩女?竟追究父母责任
现在世界各地对于解决单身男女的问题都出台了许多利民政策,也有些公司的年终福利便是为公司的未婚男女办活动来活跃男女员工的氛围,也受到一些单身男女的认可,奈何中国人太多了,中国并没有这些政策,许多年轻人单身也有许多是因为经济问题。
其实,对于解决单身婚龄男女的婚姻问题,在中国的古代也是相当重视的。
在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因为价值观、贫穷、出身、战争、制度、生理等原因,制造了无数难以被后人观照的剩男剩女群体,古称“独”,与“鳏寡孤”并列。
“三十男有室,二十奴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
”战争这种意外因素往往产生剩男剩女无数。
但正因为古时多战乱,如果适龄男女都不急着结婚生子,整个社会人丁缺乏,生产和戍边就得不到保障。
而且,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
因此,为了尽量减少“剩男剩女”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龄,强制出嫁;有的设立“官媒”“拉女配”,强制结婚;有的甚至颁布“处罚条例”,对“剩男剩女”进行惩处……以解决剩男剩女的婚姻问题。
周代有“男子三十,女子二十”结婚一说,而且一位传说中人物就是如此——大禹。
《吴越春秋》载:“禹三十未娶,行至涂山,恐时之暮,失其制度”。
这位年届三十当时最忙碌的公务员,在走群众路线时来到了涂山,深刻认识到结婚的重要性,遂娶涂结束单身。
大禹的确是剩男剩女励志的榜样,但从古代人均年龄较低来看,男人到三十结婚不太可能,一般而言,过了二十不婚便是剩男。
历朝历代亦有适婚年龄规定。
越王有令,“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
”泰始九年(273年)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武帝有诏: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所在军民以时嫁婚。
大唐诗人李颀《古意》记载,“辽东小妇年十五”,的《长干行》有称,“十四为君妇”,后来玄宗有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听婚嫁”。
大宋时代,司马光在《书仪》中称,“婚龄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
元明清之后,大抵如司马光所言。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男子二十岁以上,女子十六岁以上未婚就成了“大龄青年”。
现代有不少女孩子,选择男友的,最后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当时这样做肯定不行,会给家人带来麻烦的。
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却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人就是给男女牵红线的介绍人,这种媒人是民间性质的,属私媒。
而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就是官府负责解决“剩男”婚姻配偶的专职人员,与今天民政部门发结婚证书的公务员在某些职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权力更大。
官媒通过强制手段给“剩男”找老婆,给“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实是一种分配婚姻,纯是“拉女配”。
《·武帝纪》载,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意思是说,女孩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时代就存在,一直到都设有“官媒”。
当时有大量“剩男”被发配到新疆,为了边疆的稳定,后继有人,曾设了不少官媒,方便给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
一些农民起义军的妻女、灾区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给某一“剩男”,让他们一起生活,繁衍后代。
因为男多女少,官媒油水很足,“剩男”们争着送“聘金”。
如果不主动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红包。
有意思的是,为了防止男女绕过官媒私下来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墙子”。
所谓“墙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会的地方。
如果发现崔莺莺和张生那样的翻墙私会现象,往往会被官媒赶走。
由于古代的思想,女少男多,那么提倡寡妇再婚,也是古代解决单身男子配偶的一个手段。
我国古代民间有“嫁鸡随鸡,,嫁个扁担抱着走”的说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讲究。
在这种迷信陋俗的影响下,让寡妇再嫁在古代还是有难度的。
为了使适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寡妇再嫁都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而不是强调,从一而终。
与鼓励寡妇再嫁相对应的,是鼓励男人娶寡妇。
在古代,一个未婚男人娶寡妇与寡妇再嫁一样,往往被人看不起。
所以,过去不只寡妇再嫁难,男子娶二婚女也是不容易的。
为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风易俗。
在提倡寡妇再嫁的同时,也设置了再嫁的程序,强行让寡妇嫁人,如《唐律·户婚》之“夫丧守志”规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志愿守志不嫁人,别人是不能强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让她强行嫁出去,即所谓“夺而嫁之”。
当某种非正常婚姻行为被更多人接受后,就会慢慢演变成一种社会婚俗。
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便不以娶寡为耻,特别是在家族内部,弟娶嫂,嫂嫁叔等并不被认为有悖于常规伦理。
不论是现代还是古代,人类男女性别比例是保持一定的,在自然状态下基本上不会有“剩男”或“剩女”。
但了解中国古代婚姻史的人都知道,过去不像现代这样实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长时间内,实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拥有屡见不鲜。
这样便人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适婚男人找不到适龄的女人。
由于男人过度纳妾给社会带来的多方面严重问题,不少朝代对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严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级别的官员,能娶多少个小老婆都是有规定的,并不是说有钱就能多娶。
所著的《独断》中,记述过的纳妾规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贡献,才可以最多娶八个妾“功成受封,得备八妾”。
有点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个妾,即“士一妻一妾”。
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妇”,和现代一样,是一夫一妻制。
到了,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即使符合纳妾条件的,也不是什么时候想纳就什么时候纳的。
如在,规定亲王一级的“许奏选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及郡王则少多了,减了一多半,“额妾四人”,一生中一般就是纳妾一次,除非无后才可再纳。
造成适婚男子不能及时成家立业的原因很多,除了制度设计和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等诸原因外,很多情况下,是男女缺少谈恋爱的机会,从伦理上设置了“男女授受不亲”这类人为障碍。
古人也看到了这一点,觉得不合情理,于是变着法子突破之。
实际上,在古代中国早期,男女交往是相当自由的。
先秦时期做得最好,政府每年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机会。
春秋时期的“仲春会”就是一个典型男女交友的大聚会,其主题是“奔”,意思是与所爱的人一起出走。
《周礼》中的《地官·媒民》是这样说的,“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从周代这一规定来看,这项活动是由官方推动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时有人不“奔”,不参加聚会,还会受到处罚。
仲春会为适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处提供了一个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
仲春会一般设在每年阴历的“三月三”,后来的男女“踏春”风俗,便受到了仲春会的影响。
除了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单身男女觅偶的良机。
七月七又叫“节”,被现代男女戏称为“中国古代的”。
可以说,古代为单身男女的婚配也想尽了法子,这对解决“剩男剩女”问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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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灭亡杨广的责任真的很大吗 本来我们都错了
581年,建立隋朝,史称;到了7年后的589年,隋朝终于完成了统一大业,建立了秦汉以来第一个。
在隋朝统治中国的三十多年间,中国大地上出现了堪比“”与“”的“”。
604年,杨广登基,史称隋炀帝。
但是,好景不长,到了618年,全国发生的农民起义,就颠覆了隋朝的统治。
那么,曾经繁荣富强的隋王朝,为什么经历了两个就灭亡呢?长期以来,史学家都非常关注隋朝的灭亡,尤其是隋朝灭亡的原因,但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在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励精图治,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就让隋朝积累了巨额的财富和民力,为杨广登基后的挥霍行为,提供了原始的资本。
据史料记载,隋炀帝生活极为奢侈,在他统治隋朝期间,不仅修建了洛阳城,还开凿了大运河,并且,三次出征。
可以说,在这些“丰功伟绩”的背后,是他对民脂民膏的无尽耗用。
沉重的徭役、兵役,压得隋朝百姓喘不过气来。
而隋炀帝无止尽的残虐暴政,将本就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人民逼入了绝境,最终,引发了规模庞大的农民起义。
那些被压迫的农民,毫不犹豫地向隋朝发动了反攻,并迅速消灭了这个的暴君。
关于隋炀帝的暴政,一些学者主要强调隋炀帝发兵高句丽的事情。
这一观点认为:隋炀帝三次出兵高句丽,使得举国骚动、民怨四起。
一时间,河北、关西、山东及岭南各地,竟然都爆发了农民起义。
这是隋炀帝登基之后,最大的失误,也是导致隋朝覆灭的最直接原因。
另一种说法则认为:开国皇帝隋文帝,虽然统一了中国,算是中华民族的有功之人,但是,他独裁专断,对于隋朝的灭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史书中记载:“天性沉猜··· ···不达大体··· ···唯妇言是用··· ···喜怒不常,过于杀戮。
”正是这些,让富裕繁荣的隋朝走上了灭亡之路。
当初,杨坚在担任相国的时候,为了笼络人心,推行了比较宽松的律法。
但是,在隋朝建立之后,他又制定并推行了《开皇律》,不但精简了刑网,还减轻了刑罚。
但是,隋文帝天性喜欢猜忌,他经常会在法外行刑,甚至,在朝堂上滥用私刑。
甚至,有些大臣说错话,就要被当廷乱棍打死。
隋文帝还喜欢在《开皇律》之外,颁布一些极为残酷的刑罚。
譬如:偷粮达到一升以上,就要被处斩,连带家属也要充公为奴。
如果,三人一起偷一个西瓜,就会被就地处死,甚至,都不需要通过审讯。
晚年时期的隋文帝,更是杀人如麻,毫无人性。
如果,武官的穿着不整齐,就会被他处死。
由此可见,隋文帝也是的暴君,而且,隋文帝的用人之道,也存在致命的弱点,他向来“猜忌苛察,信受谗言”。
那些曾经帮助他开创隋朝的老臣宿将,几乎都被一一铲除了。
甚至,连长因猜忌,被直接废黜。
隋文帝还特别喜欢听信妇人的谄媚之言,他贬斥高颖等忠贞之臣,重用小人,都是听信了他人的谗言。
杨素这个人自私自利,远不及高颖的高瞻远瞩。
如果,隋文帝当年能积极采纳高颖的忠言,想必,隋朝也不会这么快就灭亡。
因此,许多研究隋朝的人都认为:是杨坚的独裁统治导致了隋朝的覆灭,而后来隋炀帝的,也不过是继承了他父亲的“衣钵”罢了。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杨坚与妻儿的关系,影响了隋朝的命运。
最初,杨坚与妻子独孤氏十分恩爱,正是因独孤氏的助力,杨坚才得以纵横宦海,最终,夺取政权。
在建立隋朝之初,两人关系还好,并出现了“开皇之治”的良好局面。
然而,随着隋朝统治的稳固,杨坚淫、骄、奢的本性开始暴露,从前,“誓无异生之子”的誓言,在他身上更是像一个枷锁一般,束缚着他作为帝王的自由。
但是,又是个善妒之人,她根本难以忍受丈夫宠爱其他女人。
有记载,杨坚临幸了尉迟迥的孙女之后,独孤氏非常生气。
她利用杨坚上朝的时间,直接杀掉了,使得杨坚。
他曾在深夜独自纵马二十多里,仰天感叹:“自己为何身为天子却没有了自由。
”此事之后,杨坚同独孤氏的感情就从举案齐眉变成了。
独孤氏为杨坚生了五个儿子,特别是长子,在杨坚夺位之初,提供了很多帮助,更为后来顺利夺取帝位,提供了军事方面的保障。
所以,杨坚也在隋朝建立之后,封了杨勇为太子,剩下的四子,也分别被封为:秦王、汉王、晋王以及越王。
随着统一大业的完成,太子及诸王的势力逐渐扩大,隋文帝渐渐觉得自己的皇位受到了威胁,所以,他总是借机打压皇子们的势力。
经过一番内斗,太子杨勇被废,次子杨广被立为储君,而其他两个儿子的下场也是悲惨: 三子因生活过于奢侈。
而被免除官职郁郁而终; 四子因杨广的诬陷被废为庶人,囚禁终身。
从此之后,隋朝的皇室乱象丛生,不仅夫妻离心,甚至,父子反目,所有的关系都变质了。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隋朝灭亡之快,是因为隋朝的政权,建立在农民起义之前。
这是历史上短暂王朝的共性,汉、唐、明、清等王朝,都是在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后建立的,所以,存在长久;而秦、晋及五代时期的梁、周等王朝都没有经历农民起义,所以,存在时间短。
甚至,还有人指出:隋朝私家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对立,是隋朝覆灭的一个原因。
他们认为,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对户口的抢夺上。
隋朝施行的政策,使大量的私家荫户转变为了国家编户,从根本上损害了那些世家大族的利益。
这也导致中央与世家大族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加速了隋朝的灭亡。
更还有人认为:隋朝的快速灭亡与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有着极大的关系。
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统治集团内部存在的激烈冲突,这种矛盾不仅削弱了自身的力量,更激化了阶级矛盾。
庶族地主和士族地主的势力此消彼长,以隋朝中央为首的关陇地区地主集团与齐、陈旧境失势士族地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在隋炀帝登基之后,阶级矛盾与内部矛盾更加严重,这都导致了隋朝的灭亡。
一些学者认为:隋朝是通过发动宫廷政变而夺取政权的,这种夺位方式,使民间不肯承认隋朝的正统地位。
特别是在地主集团内部,很多人都觉得隋朝的政权不是正儿八经得来的。
当这些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的时候,他们就会暗地里勾结起来,反对隋朝的统治。
总的来说,关于隋朝的灭亡,有着各种各样的观点,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管是怎样的观点,都无法改变隋朝灭亡的事实。
而隋朝的灭亡,也给了后世更多的借鉴,更值得众多学者去探讨。
参考资料: 【《》、《·卷一·本纪》、《隋书·卷三十六·后妃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