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9-25 点击数:

【千问解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


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一般情形下的侵权都是以积极加害的作为形式出现的,而不作为方式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

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法定义务的来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还可能是基于当时约定而产生。


需要注意的是,内心思想一般不产生侵权行为,但是思想转变成语言、文字或者有型电子载体时就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二是,主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应受谴责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但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早期对过失的判断,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分析特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及能力,从其意志活动来确定。

现在,对过失的考察,已经逐步客观化,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①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如果违反了,就是有过失。

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大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专业人员、特定群体的理解,是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会怎么看这样一种情况。

③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无论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

④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又要低于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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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残疾、财产损失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1167条)。


四是,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有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简单的一因一果的侵权,比较容易判断,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则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动性、职业专长、职业素养、正义良知,智慧、机变、衡平、公正地综合考虑案发当时的情况,考虑原因力大小、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种因素。

过错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 人身损害 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若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 过错推定责任 。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法律主观: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诸葛亮挥泪斩马谡是否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么?

在后世中国人的心目中,就是一个最高智慧和最高品行的化身。

他与、父子的君臣关系被后人誉为千古君臣的楷模。

在群雄的逐鹿中,他火烧博望、火烧新野,甚至中如果没有诸葛亮借东风恐怕也难以取胜。

在北伐中他成功的上演了一场,吓退了老奸巨猾的。

就是这样一个神机妙算、的传奇人物为何在数次北伐中却一败再败,却没有占领魏国的一寸土地。

这些是是非非是在是让人难以捉摸! 限于本文篇幅,我们就把话题限定在失街亭这件事上。

首先从用人的决策来看,诸葛亮就犯了一个大错。

既然知道是一个惯于纸上谈兵的家伙,根本就派不上用场,诸葛亮却经受不了他的几句豪言壮语的诱导,还立下军令状,这不是明摆着要将马谡往死路上逼吗?如果此时的诸葛亮觉得只有马谡才能派上用场,这不就说明此时的蜀中,确实已无可用的英才了,作为军中主帅,如果治军有方,怎么会出现如此不堪的局面呢? 其次,从军事部署上,诸葛先生也不见得比马谡的设想高明多少。

他只是固执地认定要在要塞死死守住街亭,还派了个不大中用的王平来监督马谡的行动,殊不知马谡偏不这样,硬是要根据兵法死死据守在高地以便居高临下发起强势的进攻。

马谡的据守高地,大概也不会有什么大错,只要诸葛先生的后援部队及后勤工作,能够与前方作战的将士有力地配合着,想来这场战斗的胜利者,就不一定是司马懿先生了。

其结果,是司马懿的军队所至之处,蜀国沿途的守军,几乎没有作出任何有效的抵抗就了,没见出诸葛先生对守卫街亭的将士有什么强而有力的增援。

第三,此时的蜀国,其先主刘备已经在的颓势中怄死过去了好久,再加上诸葛先生的东征西讨的大量损兵折将,本来就不大景气的蜀国,也就更加地不大能够支撑得起了。

在这样的军事实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即使马谡完全听从诸葛先生的军事部署,也肯定是打不过司马懿军纪严明、士气高昂的部队的,到时候,诸葛先生肯定会凭借其他的什么理由,问罪于马谡。

最后一点,对于从失街亭这样重大的军事失利,作为主帅的诸葛先生不但没有承担罪责,而且没有一点实质性的负罪感。

诸葛先生本来应该承担失街亭的主要责任,但他没有,反而还上演了一场充分展示他雄才大略胸怀坦荡的荒唐不堪的“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戏剧。

这个结局,是不是同我们时下那些政府要员们的行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呢?譬如,什么地方的矿难,什么地方的害民扰民事件酿成的重大恶果,什么由于决策上的失误引起的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最终的处理,都不过是由更上一级的直接领导导演他一场“挥泪斩马谡”的轰轰烈烈的戏剧给普通老百姓看,最终的根子被挖掉了吗?人们不得而知。

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引咎辞职了吗?也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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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赐死刘封的真相是什么 荆州丢失和关羽之死刘封负什么责任

还不了解:和荆州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对于关羽之死和荆州的丢失,需要负什么责任? 前言 荆州的丢失和关羽之死,因为刘封未出兵相助,因而怨恨刘封。

于是在刘封回成都后,赐刘封死。

可是荆州的丢失和关羽之死,刘封到底该负多少责任呢?刘备又为何要赐死刘封? 关羽为何要求刘封出兵相助? 建安二十四年,关羽分水陆两军,同时出发,北上讨樊城。

关羽前一年联络了宛县守将侯音和卫开将军反叛,没想到很快就被曹仁和给剿灭了。

如今刘备在汉中斩杀,已得汉中之地,曹操也从长安进军汉中,想要夺回汉中之地。

荆州长沙、江夏、桂阳三郡又分给,正是北上的好时机,同时还能牵制曹操兵力,缓解汉中之急。

曹仁和庞德真不愧是曹操的两员虎将,关羽与庞德多次交战,都占不到什么便宜,襄阳和樊城也久攻不下。

此时曹操在汉中失利,于是决定弃汉中,军还长安。

因樊城受关羽所攻,曹操派遣率七军前来助曹仁讨拒关羽,怕于禁兵力不够,接着又派率军紧跟而来。

于禁到了樊城,屯兵城外,徐晃屯兵在宛城。

当时曹仁也令庞德屯兵在樊城北十里处,只留数千人在樊城内守城,以此形成内外兼顾之势,对抗关羽。

天有不测风云,于禁率军来到襄阳刚扎营不久,还未曾与关羽交战,就下起大霖雨。

连日的暴雨使汉江水暴涨。

于禁和庞德等人以为自己乃是屯兵在樊城以北,应该不会被淹,便没有移兵另屯高处。

关羽久攻襄樊不下,如今曹操又派于禁和徐晃相继率军而来,形势颇为不妙,正在一筹莫展之时,大霖雨来了。

在荆州久治水军的关羽看到了机会,这是一个攻下樊城获胜的天赐良机。

于是准备好战船,等汉水暴涨起马上对屯兵城外的于禁和庞德发起攻击,然后围攻樊城。

于禁见已无生路,又不想亲眼见自己带来的这三万兵士陈尸汉江,无可奈何率三万兵士全部缴械投降。

庞德虽然死战,但手下兵士也全都投降,只剩自己和些许亲随部将抵抗到底,最终也被关羽所擒,不降而杀。

关羽将所虏三万兵士船送江陵,同时移兵围攻樊城。

因此时兵力紧缺,关羽派人向上庸刘封和孟达要求出兵相助。

自己先前留在南郡防备孙权的兵力也调到樊城参战,但同时围攻襄阳和樊城,还要阻拒徐晃,需要大量兵力。

而刘封和孟达以“山郡初附,未可动摇“为辞,拒领关羽之命,并未出兵相助。

荆州为何会丢失? 在关羽出兵攻讨樊城时,就谋划要趁机夺荆州南郡等地。

因关羽多留兵防备,吕蒙设计假装病重,回京休养。

以此让关羽轻于防备,同时让名不见经传的替代自己之职。

关羽果然上当,把留守防备的兵力调到樊城前线去了。

关羽获于禁和三万降兵,斩杀庞德,威震华夏,魏荆州刺史胡修和南乡太守傅方、梁、郏、陆浑等地皆归附关羽。

关羽强大,又俘虏三万降兵,粮食不够,于是擅取湘关之米。

孙权又惧又怒,决定让吕蒙袭取南郡。

吕蒙藏兵船中,而假以白衣商人摇橹,骗过关羽所设置的屯候,把屯候全部控制住,因此关羽得不到任何消息。

吕蒙率军到公安,将军士仁拒守,被虞翻说动而降。

到了江陵,见士仁已降,自己亦降。

同时南乡太守郭睦、房陵太守邓辅、秭归文布和邓凯皆被陆逊攻破。

至此,荆州丢失。

关羽为何会死? 吕蒙夺得南郡之后,善待百关羽士卒家属,“蒙旦暮使亲近存恤耆老,问所不足,疾病者给医药,饥寒者赐衣粮。

” 关羽此时已被徐晃击退,水军舟船又被孙权攻击,于是从陆路还军南郡。

关羽在路上几次派人至江陵与吕蒙相谈,吕蒙厚待使者,周游城中,家家至问,或手书示信。

使者回来之后,军中士卒了解家属无恙,见待过于平时,皆无斗志。

孙权军追至,关羽无可奈何走麦城,士卒皆降,身边只剩十余骑。

关羽又西走漳乡,被部将所获,关羽和关平被斩。

刘封到底负多少责任? 关羽要求刘封和孟达出兵相助是在围攻樊城之时,并不是被孙权追击而求救。

即使刘封出兵相助了,南郡也同样会被孙权袭取。

关羽虽然是董督荆州,但并没有向上庸刘封孟达调兵之权,刘封和孟达不承关羽之命也不违令。

上庸新附,根基未稳,如果贸然出兵,上庸或许会失。

当时上庸的兵马基本上是孟达和申耽所统,刘封其实也没多少调兵的权力。

所以,荆州丢失和关羽之死,刘封并没有多少责任,即使是有责任,也罪不至死。

刘备为何杀刘封? 荆州丢失和关羽被杀之后,刘封与孟达忿争不和。

刘封欲告孟达当时鼓吹自己不要出兵相助之罪,孟达惧罪而率所领兵士归降曹操。

同时申仪反叛,刘封败还成都。

刘备把孟达降魏和关羽之死都算到了刘封头上,但毕竟是刘备义子,责任也罪不至死。

这时候考虑到刘封刚猛,怕刘备不在之后难以制御,于是劝刘备除掉刘封。

因此刘备才赐刘封死,让他自裁。

所以,刘备其实不是死于刘备之手,而是死于诸葛亮之手。

总结 荆州的丢失和关羽之死,是刘备非常大的损失,自己奔波奋斗一生,刚刚有所好转,却又失去一半所得。

严格来说,刘封对于荆州丢失和关羽之死并不负什么责任,因为将命受于刘备,而不是受于关羽。

即使刘备责怪刘封,也不会因此赐刘封死,主要是诸葛亮怕刘备不在之后无人能制,所以趁着刘备尚在之时赐死刘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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