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千问解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
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一般情形下的侵权都是以积极加害的作为形式出现的,而不作为方式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
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
法定义务的来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还可能是基于当时约定而产生。
需要注意的是,内心思想一般不产生侵权行为,但是思想转变成语言、文字或者有型电子载体时就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二是,主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应受谴责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但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早期对过失的判断,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分析特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及能力,从其意志活动来确定。
现在,对过失的考察,已经逐步客观化,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①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如果违反了,就是有过失。
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大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专业人员、特定群体的理解,是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会怎么看这样一种情况。
③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无论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
④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又要低于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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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残疾、财产损失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1167条)。
四是,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有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简单的一因一果的侵权,比较容易判断,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则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动性、职业专长、职业素养、正义良知,智慧、机变、衡平、公正地综合考虑案发当时的情况,考虑原因力大小、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种因素。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 人身损害 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若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 过错推定责任 。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法律主观: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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