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瑕有害!刑事案件辨认程序(刑事案件辨认程序)
【千问解读】
公安机关关于辨认的规定法律分析: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的规则有哪些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中辨认有以下规则:1. 杂辨认规则;2. 单独辨认规则;3. 见证人规则 ;4. 不得暗示的规则;5. 保密规则。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刑事案件的辨认程序是怎样的一、询(讯)问辨认人。
主要是确认其是否有辨认能力,详细了解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告知辨认辨认的规则和要求,告知辨认人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确定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三、选择辨认陪衬。
1、辨认陪衬人不得少于7人,应选择与被辨认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的陪衬人。
2、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
应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的照片。
照片中不得出现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
3、辨认每一件物品时,陪衬物不得少于5件。
且陪衬物特征应当与辨认物品近似。
四、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辨认经过、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主观:
一、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定
刑事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裁判原则刑诉法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此项要求。
(一)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二)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三)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证据就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但只一种证据不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拒绝辩护,分为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
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
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对于这几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指定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限制次数是为保证审判及时进行被告人虽然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该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拒绝辩护的次数和效力上,依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之所以要限制被告人行使拒绝辩护权的次数,其目的就是必须保证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因此,最高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一般案件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情况下,不论是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后,都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对于另行委托的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又拒绝其继续辩护了,那么法庭也应当准许。
但是,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后,不能再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而只能由其本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行辩护了。
换言之,在一个具体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先后委托辩护两次,也可以先后拒绝辩护两次,但最多也只有两次。
因为审判法庭必须给予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这个期限一般不能少于10日。
可见,在拒绝辩护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次数的限制就会导致法庭审判活动被无限期拖延下去的现象发生。
之所以要限制被告人行使拒绝辩护权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辩护权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特别案件中,即当被告人分别是未成年人、聋人、哑人或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对于不论是自己委托的还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若没有委托则应当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对于另行委托或者另行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不论有无理由,也不论理由是否正当,都不得再行拒绝,或者说拒绝无效。
这是因为对于特定的被告人,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
立法者假设这些特殊的被告人,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仅凭他们本人无法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
拒绝辩护、不要辩护人的态度,可以说就是缺乏辩护能力的一种表现。
因此,法律责成法院有义务保障这样的被告人必须在有辩护人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否则,就构成诉讼程序重大违法。
法院不能以尊重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为由减免自己承担的应当指定辩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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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时期,早朝都是如何进行的?有哪些程序?
这是今天小编给大家说的故事,欢迎关注哦。
为了确保朝政顺利运转,历朝历代对于早朝都有一套严格的制度,那么每天的早朝都是如行的呢?今天,我们便结合《大明会典》等记载,以为例,来完整了解一下早朝的程序。
候朝阶段:大臣半夜就得起床 明朝需要上朝的官员被称为“朝参官”、“京朝官”,这些官员全部戴有出入宫廷的牙牌。
由于早朝每天都要进行,这些官员为了方便,通常在京城城南择屋而居,“如东、西长安街,朝官居住最多”(明陆容《菽园杂记》)。
为了确保按时参加早朝,大臣们必须午夜时分起床,穿戴停当之后,便赶往午门集合。
大约凌晨三点左右,大臣们开始陆陆续续抵达午门外。
为了方便官员们候朝“待漏”,朝廷在皇城内建有多处朝房,官员们平时便按照品级坐立其中,等待宫门的开。
作为近臣的优待,端门内设有专门的直房,右阙门南是的直房,下三间则是翰林直房,候朝时,一半居北楹,众学士中楹,余者南楹。
此外在端门内左侧另有直房五间,又被称为“板房”,是詹士府、左右春坊和司经局官员侯朝的地方。
午门之上的城楼被称为“五凤”,其中设有朝钟朝鼓,由内廷四司之一钟鼓司的宦官们负责管理。
到了上朝时分,钟鼓司便敲鼓响钟,然后打开宫门。
午门是紫禁城的正门,中间设有御道,平日里并不开启,左右两阙则是供当值将军和宿卫执杖旗校等人的出入。
百官们上朝入宫,则只能走左右两掖的左掖门、右掖门。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因此前文武官员入朝时争先恐后、队形混乱,便规定了“将军先入,次近侍官员,次公侯驸马伯,次五府,又次及在京杂职官员”的顺序。
到了天顺元年(1457年),因侍卫和朝官们又经常发生拥挤,于是又另行规定,待到第三通鼓响,先开两门,放官军旗校先入摆列,百官则在掖门前按照次序排队,等到鸣钟之后再开门入内。
入朝阶段:一切井然有序 凌晨五点左右,官员们开始依次进入皇宫,文官由左掖门进入,武官则由右掖门进入。
入宫之后,大臣们先要在金水桥以南,依据品级排列好队列。
鸣鞭之后,大臣们这才依次过桥,抵达奉天门丹墀,在御道两侧相向站立等候,其中文官为左班、武官为右班,这被称为“起居”。
在此期间,又有负责纠察的御史在一旁进行监督,凡是有咳嗽、吐痰、拥挤或者仪态不整的,都会被记录下来,等候上报处理。
奉天门上廊内正中设御座,称为“金台”,台阶左右是钟鼓司的乐队,殿陛门楯间列“大汉将军”,穿着全服铠甲,御道左右及文武官员身后则各有校尉握刀站立。
到达御门后,钟鼓司开始奏乐,锦衣卫力士撑五伞盖、四团扇,从东西两侧登上丹墀,立于御座后左右。
内使两人,一人执伞盖,立于座上,另一人执“武备”,杂二扇,立于座后正中。
天顺年间之后,执伞、扇的力士位置被移到了金水桥以南夹立,只留座上之伞及夹武备二扇;座上之伞,遇到大风时也被撤去。
皇帝登上御座之后,再次鸣鞭,鸿胪寺“唱”入班,左右文武两班这才齐头并进步入御道,文官“北向西上”,武官“北向东上”,行一拜三叩之礼,是为“大班”。
公侯、驸马、伯自成一班(勋戚班),居武官班前而稍离。
早朝阶段:主要分为四部分 大臣们行礼完毕之后,文武百官立于大殿两侧,早朝便正式开始了。
明朝的早朝一般分为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接见入京离京人员。
鸿胪寺官员率先出班,对皇帝奏报入京谢恩,离京请恩的官员人数,这些人都是前一天在鸿胪寺报备过的。
皇帝如果选择召见,那么这些人便需要入殿觐见;如果皇帝不见,那么便在庭下或午门之外,遥行五拜三叩之礼,行礼之后便可以忙自己的去了。
如果有他国来使,皇帝是必然要接见的。
第二部分:处理边关紧急要务。
接见完入京离京人员之后,接下来便开始处理来自边关的紧急奏报,如果有便需要先行呈上,“大者宣露布,小者具奏本,俱于早朝未奏事之先宣布,所以张国威而昭武功也”(《实录》)。
第三部分:处理一般朝政要务。
接下来便是我们在影视剧中常见的“奏事”环节。
按照惯例,每个官员在奏事之前,“皆预咳一声”,这被称为“打扫”,这其实也有打招呼的意思在里面,从而避免两个人同时出班造成混乱和尴尬。
如果真的有两个人抢着出班奏事,则通常由通政司或鸿胪寺官员负责引导。
官员出班之后,需要到御前跪下奏事,说完之后便重新回到班列。
奏事时不用口语,而是需要大声朗读奏章。
通政司、鸿胪寺官员除了引导官员们奏事之外,有时还需要代读奏疏,而为了达到“美观瞻”的效果,一般选取该衙门中符合“美姿容”和“大音声”标准的官员。
针对这些政务,如果能够立即处理的,皇帝便会提出问题或者做出答复,如果不能立即处理,皇帝通常会在早朝之后召见相关官员进行商议,除了紧急政务之外,一般不会当廷进行轻易决断。
第四部分:处理失仪官员。
奏事完毕之后,御史和鸿胪寺官员便先后出班,奏报早朝期间的官员失仪情况,然后一律进行惩处。
至此,早朝流程也就基本完毕了。
鸿胪寺官员“唱”奏事毕,鸣鞭驾兴,待圣驾退后,百官亦退,各回衙门莅事。
由于有这个勤劳的皇帝,明朝前中期的皇帝早朝通常都是不停歇的,即便恶劣天气,也很少免朝。
只有遇到后妃、亲郡王薨逝,例行“辍朝仪”一日到三日不等。
明朝中后期则稍有懈怠。
如上所述,历朝历代的早朝在制度和程序上或许有所差异,但作为朝廷最为重要活动,历朝历代对于早朝的规定都极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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