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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保释(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15来源:网络作者:小千点击数:
简介:保释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是可以取保候审: 0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 0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还有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03、羁押期已经满了,但是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想要取保候审的话,那么必须要进行申请,通常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千问百科解读】

保释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是可以取保候审:

0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

0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还有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03、羁押期已经满了,但是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想要取保候审的话,那么必须要进行申请,通常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亲属向公安部门或者是法院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请。

假如说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那么可以去聘请一个律师,然后由这个律师来为该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必须要使用书面的方式来进行申请。

但相关部门接到申请书之后,通常在一个礼拜之内会做出相应的答复,如果说相关部门已经批准了的话,那么会签发一个执行取保候审的通知书。

另外就是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才可以被取保候审,假如说犯罪嫌疑人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那肯定是不会同意的,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同意取保候审的话,通常也是要告知申请人的,并且要说出不同意的具体理由。

除了这些以外,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国家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最后就是取保候审其实也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可以超过12个月。

我们要知道,如果是取保候审的话,执行机关通常都是公安机关,在执行的过程当中,需要向对方宣读一下最终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该决定书必须要盖有公章才生效。

取保候审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以下四种情形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管制是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的关押期限在六个月以下。

可能独立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也都是较轻的罪行。

可能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较轻,通常情况下,不羁押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涉嫌罪行比较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有些虽然是故意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如初犯、偶犯等。

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审,无需进行羁押。

这里所说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通常应当根据其涉嫌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对所犯罪行的态度、本人的一贯表现、与所居住区域的联系等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对涉嫌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适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本项规定的情形又分三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二是因为年老、残疾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三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有这三种情况,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期限。

“尚未办结”包括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些家属认为,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取保候审,代表着案件基本结束了,于是可皆大欢喜。

殊不知,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只是因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再继续对其采取羁押措施,但不是代表案件已经撤案或终止侦查,整个案件的司法程序还在继续进行。

侦查机关在继续侦查,检察院在继续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在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不代表嫌疑人或被告人必然会获得无罪的结果,也不代表会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什么情况下可以保释出狱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保释犯罪分子: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假释"制度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制度,使获准假释的罪犯能够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即“提前出狱”。

““条件”假释主要表现为:
1.基本的假释条件
(1)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并且再次犯罪的危险:对累犯和蓄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罪犯,不得假释。

即便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也不得假释。

犯罪人,减为无期徒刑后,还应明确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达到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原判决的刑期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死缓的罪犯,减刑15年以上,减刑、假释,减刑15年以上,才能假释。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免除上述刑期。

通常涉及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需求情况。


(3)确有悔改的表现:认罪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其中,不主动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有能力不履行财产性刑罚,或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假释的,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4)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后,还应结合具体犯罪情节、原判刑罚的情况、行刑的始终如一、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假释后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综合考虑。


2.假释程序条件
对犯罪人的假释程序,按照“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假释申请。

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予以假释。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宽限假释条件
其核心是有悔改表现,不存在重犯的危险,对某些情节较轻、身体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可宽大地把握假释条件:
(1)过失犯、中止犯、被胁迫犯、(2)由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而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犯罪时不满18岁;(4)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在假释后生活中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患重病或肢体残障的罪犯,(5)在服刑期间表现尤为突出。


4.假释的检验条件
获准假释的罪犯,需要接受一定期限的复审,其中,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未执行完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检验期内: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报告自己的活动,(3)遵守会客规则;(4)离开所住城市,县或迁居,应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保释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释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保释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保释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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