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特殊理由: 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一、再审合议庭
【千问百科解读】
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有几种1、一般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特殊理由:
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一、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什么是回避
回避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保证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获得公正的审判。
回避制度在诉讼中不是针对当事人而规定的。
它是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因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的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或免除有关任务的执行的制度。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遇有民事诉讼法等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主动不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或任务的执行。
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时,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的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结合起来,有利于促使回避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一、申请法官回避理由: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二、申请公务员回避理由: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申请检察官回避理由: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申请会计回避理由: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扩展资料:
1、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1)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
应回避的人员:
(1)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2)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
(3)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
3、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2、回避的主体
(一)审判人员: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3、回避的审批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法中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法中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回避的方式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
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
(3)指令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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