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行为认定(共同犯罪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9-28 点击数:

【千问解读】

共同犯罪怎么认定的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什么是共同犯罪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的余地。

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

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共同犯罪认定方法有以下几点:
1、以不法为重心,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

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现在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不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
2、以正犯为中心,司法人员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只需要明确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3、以因果性为核心,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如何认定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的认定标准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为:
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例如甲13周岁,乙20周岁,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2、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故意犯罪。

例如甲以强奸故意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伤害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强奸罪,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3、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了相互配合的行为,一旦发生了危害结果,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冯玉祥为什么要将溥仪赶出皇宫?他的行为是对还是错?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关于的文章,欢迎阅读哦~ 影片《末代皇帝》,讲尽了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一生,从出生到老死,从皇帝到平民,他的一生,起伏跌宕,总是让后人无限好奇。

而在他的一生之中,尤为重要的一个转折点便是被冯玉祥赶出一事,这件事情让溥仪的未来拐向了另一个方向,同时也让社会上多了一项争论——冯玉祥将溥仪赶出故宫,是对还是错? 事件实况 那是1924年的冬日,末代皇帝溥仪与宫内众人正玩着游戏,来消磨这的宫城时光。

这时候,宫内却突然闯进一大批带着枪支弹药的兵士。

这些兵士都威风凛凛,趾高气昂,他们的到来,打破了这偌大宫城的平静,也让溥仪的侍从妻妾们忧心无比。

而这一队兵士的带队首领便是鹿钟鳞,历史上有名的“倒戈将军”冯玉祥的手下。

冯玉祥此次将鹿钟鳞派来,可不是要来“朝见”这的最后一位皇帝,与之相反,鹿钟鳞的任务,是要将溥仪赶出故宫去。

带着配备武器的士兵,这怎么看都不是一个平和友善的拜访。

当溥仪在屋子里接收到侍从传来的消息时,他便明白了对方的来意。

也如他所料,鹿钟鳞通知宫内众人,说如果在二十分钟内还不搬走,那么他便会立刻采取暴力手段。

溥仪身边的人,都被这样的阵仗吓到了,溥仪的岳父荣源,被吓得跑入御花园躲起来,不敢再出现,而前来传话的侍从,也是战战兢兢,哆哆嗦嗦,脸色难看。

于是,溥仪只得答应了鹿钟鳞的要求,带着自己的侍从妻妾等人一同离开故宫,回到他的父亲那里去。

而在溥仪已经被赶出故宫之后,还曾与鹿钟鳞有过这样的对话。

鹿钟鳞说:“溥仪先生,您今后是还打算做皇帝,还是要当个平民?” 溥仪回答:“我愿意从今天起就当个平民。

” 溥仪或许是在当时被胁迫的情况下早已懂得了韬光养晦的道理,又或是他真的感到了这皇帝头衔的无趣,他还对那一众士兵说道:“我本来早就不想要那个优待条件,这回把它废止了,正合我的意思,所以我完全赞成你们的话。

当皇帝并不自由,现在我可得到自由了。

” 这样的言语让兵士们都,而溥仪出宫一事,也变成了铁板定钉的一件事。

而后,便是清室善后委员会接手故宫,再后来,便是故宫博物院的成立。

激烈的争论 冯玉祥派出鹿钟鳞,将末代皇帝溥仪赶出故宫,以暴力胁迫,用权力威逼,他用的手段完全说不得光彩。

这样的不光彩的手段,难免会招来时人的批评,而胡适,便是当时最出众的一个。

当听说溥仪被赶出故宫,胡适灵敏地感知到了这件事当中的不平之处,几乎是不假思索地,他立刻致信给外交总长王正廷。

信中,他首先表明了自己并不赞成仍旧保留帝号,但接着,他便表达了自己对于政府的抗议。

他认为,清室的优待条款,本就是当初辛亥革命签订条约上的约定,而此时溥仪人为弱势,冯玉祥他一个军阀,让士兵用暴力的手段逼迫溥仪出宫,实在是一件恃强凌弱,令人不齿的行为。

之后,胡适还提出了几条自己觉得可行的解决办法,一同寄去。

这封带有一点为清室辩护的信,被刊登在了第二天的晨报之上,这一刊登,可就不得了了。

人们本来都觉得将溥仪驱逐出宫是一件大大的好事,可现在,这样的意见,直叫人不能接受。

于是,便又有了很多人前来反驳他的观点。

比如说,我们鲁迅先生的弟弟,周作人。

他觉得,胡适或是受了太多西方人的影响,而这些西方人又是不怎么了解当时中国的国情的。

即便将溥仪赶出故宫一事从某些方面看多有不仁义,但以中国这多年封建历史的情况来说,这件事又是自然且正当的。

周作人将自己的观点写成信给胡适,而胡适依旧坚持自己的意见。

除开周作人,反对胡适观点的,还有李书华和李书同,他们俩曾在法国留学。

他们对于胡适的观点感到难以置信,只觉得作为一个新文化的领袖,竟然会有这样的想法,简直让他们觉得胡适的根本思想都不正确了。

他们只觉得,在民主共和的中华民国,本就不该有所谓皇帝的存在。

现在溥仪被赶出故宫,简直是一件,推动民主化进程的大好事。

而针对胡适暴力行径为人不齿这一观点,他们也给出了自己的驳论。

总体来说,双方的争论,都不赞成皇室帝号,但无论是谁的观点,也都有他们自己的理解与论据。

总结 冯玉祥将溥仪赶出故宫,这件事情究竟是对是错呢? 笔者的想法是,对。

对于一件历史事件正误的判断,或许更应该从它所带来的结果与影响来看。

溥仪出了故宫,故宫便成为了这宝贵的历史博物馆;溥仪也有一个自己的去处,他的未来也如他所说,有了更多自由,不至于被锁在一方狭小天地,浑噩度日;而冯玉祥,他驱逐溥仪,想要在故宫得到的东西也能得到;最后,对于整个中国,驱逐溥仪,一定意义上让中国完完全全没有皇帝一称,也是一件好事。

所以,对于此四方面,都还挺好。

只是,暴力胁迫、肆意更改契约的手段,确实不为人所提倡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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