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行为认定(共同犯罪怎么认定主犯和从犯)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千问解读】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什么是共同犯罪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的余地。
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
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共同犯罪认定方法有以下几点:
1、以不法为重心,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
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现在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不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
2、以正犯为中心,司法人员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只需要明确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3、以因果性为核心,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的认定标准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为:
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例如甲13周岁,乙20周岁,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2、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故意犯罪。
例如甲以强奸故意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伤害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强奸罪,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3、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了相互配合的行为,一旦发生了危害结果,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北京中考体育现场考试等哪些行为会扣分?考试规则评分标准来了
自主选拔在线整理北京中考体育第四类:运动能力Ⅱ(7项)双杠组合Ⅰ(男)、双杠组合Ⅱ(女)、技巧组合Ⅰ(男)、技巧组合Ⅱ(女)、健身长拳套路、健身南拳套路、100米游泳的考试规则和评分标准!第四类:运动能力Ⅱ(7项)考试内容包括体操、武术和游泳3个大项,其中,体操4项具体内容,武术2项具体内容,游泳1项具体内容,共7项具体内容,考生自主选择1项参加考试。
01双杠组合Ⅰ(男)(一)考试内容杠端跳上成分腿坐—前进一次成分腿坐—弹杠举腿进杠—支撑后摆转体180度成分腿坐—弹杠进杠前摆下(二)动作规格以国家审定教材中相应的教学内容描述为准。
课程标准及国家审定教材修订后,使用修订教材当年就读初一年级的学生到初三年级考试时,按修订教材的相应内容执行。
(三)考试操作要求考生听到考试信号后,进入考试场地,面向考务员,举起右手示意,计时开始考试;考生按规定动作顺序完成,成套动作完成后,面向考务员立正示意,考试结束。
根据考生完成的动作质量和动作表现评分。
考生完成相应动作,得到相应的分值。
如出现动作遗漏或错误,考生可以继续考试,但要扣除相应动作的分值和动作表现分数。
每名考生两次考试机会,计取较好成绩。
单次考试在60秒内完成。
超过规定时间,考试终止,按60秒内完成的动作评分,并扣除相应的动作表现分数。
每块考试场地3名考务员,独立评分,3人评分的平均值为考生该项目的得分(用四舍五入法取近似数,结果保留1位小数)。
02双杠组合Ⅱ(女)(一)考试内容杠端跳上成分腿坐—前进一次—成外侧坐—转体180度成分腿坐—弹杠进杠前摆下(二)其他要求参照“体操双杠组合Ⅰ(男)”项目执行。
03技巧组合Ⅰ(男)(一)考试内容鱼跃前滚翻—交叉转体180度—后滚成肩肘倒立—前滚成蹲立—挺身跳(二)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参照“体操双杠组合Ⅰ(男)”项目执行。
04技巧组合Ⅱ(女)(一)考试内容前滚翻—交叉转体180度—后滚成肩肘倒立—前滚成蹲立—挺身跳(二)其他要求参照“体操双杠组合Ⅰ(男)”项目执行。
05健身长拳套路(一)考试内容起势—开步双劈—按掌前推—搂手勾踢—缠腕斩拳—闪身冲拳—弹踢穿顶—掼拳戳脚—闪身砍推—收势(二)动作规格以国家审定教材中相应的教学内容描述为准。
课程标准及国家审定教材修订后,使用修订教材当年就读初一年级的学生到初三年级考试时,按修订教材的相应内容执行。
(三)考试操作要求考生听到考试信号后,进入考试场地,站在指定的起始位置;听到开始信号后,行抱拳礼开始考试,同时,考务员开始计时,按规定顺序完成动作;动作完成后,面向考务员,行抱拳礼,结束考试。
根据考生完成的动作质量与演练水平评分。
考生完成相应动作,得到相应的分值。
如出现动作遗漏或错误,考生可以继续考试,但要扣除相应动作的分值和演练水平分数。
每名考生两次考试机会,计取较好成绩。
单次考试在60秒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考试终止,按60秒内完成的动作评分,并扣除相应的演练水平分数。
每块考试场地3名考务员,独立评分,3人评分的平均值为考生得分(用四舍五入法取近似数,结果保留1位小数)。
06健身南拳套路(一)考试内容起势—架桥双砸拳—缠桥切掌—麒麟步双蝶掌—踩腿撞拳—挡桥冲拳—闪身虎爪—上步抽拳—架桥双砸拳(二)其他要求参照“健身长拳套路”项目执行。
07 100米游泳(一)动作规格及考试操作要求泳姿不限。
从水中出发,每个划水周期内,身体任何部位必须露出水面1次。
考生出发后保持在本泳道游进,途中不得扒扶池壁边沿或分道线、不得触底;转身时必须触及池壁,转身后继续游进。
游至终点时,身体任意部位触及池壁即为完成考试。
考试时间按分、秒记录,不足1秒不计入成绩;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无犯规情形,成绩有效。
每名考生只考1次。
游进时间超过0分标准规定的时长时,考务员要提醒考生就近上岸,离开泳池,成绩为0分。
考生患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和皮肤病及其他不宜参加游泳的疾病时,严禁参加游泳考试。
(二)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及处理规定1.“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
2.转身时未触及泳池壁。
3.游进和转身时触底。
4.游进和转身时扒扶池壁边沿或分道线。
5.越过分道线或妨碍他人考试。
出现上述情形时,考试成绩无效,该项目考试计0分。
第一类:体操—双杠、技巧评分标准(一)整体评分规则及要求体操4个项目的总分均为6分,其中,动作质量5分、动作表现1分。
(二)动作质量赋分标准考生在 60 秒内完成相应动作,得到相应的分值。
按规定顺序做完整套动作,动作无遗漏和错误,获得 5 分;出现动作遗漏或错误,扣除相应动作的分值。
具体动作对应分值如下:1.双杠组合Ⅰ(男)杠端跳上成分腿坐(1 分)—前进一次成分腿坐(1 分)—弹杠举腿进杠(1 分)—支撑后摆转体 180 度成分腿坐(1 分)—弹杠进杠前摆下(1 分)。
2.双杠组合Ⅱ(女)杠端跳上成分腿坐(1分)—前进一次(1分)—成外侧坐(1分) —转体 180 度成分腿坐(1 分) —弹杠进杠前摆下(1 分)。
3.技巧组合Ⅰ(男)鱼跃前滚翻(1分)—交叉转体 180 度(1 分)—后滚成肩肘倒立(1分) —前滚成蹲立(1 分)—挺身跳(1 分)。
4.技巧组合Ⅱ(女)前滚翻(1 分)—交叉转体 180 度(1 分)—后滚成肩肘倒立(1 分) —前滚成蹲立(1 分) —挺身跳(1 分)。
(三)动作表现评分标准根据考生完成动作时的整体表现判定考生动作表现的等级, 并按相应等级对应的分值赋分。
一等赋1分、二等赋0分。
体操4项内容的动作表现等级评判标准一致。
动作表现等级标准及赋分如下:考生的动作质量得分和动作表现得分之和,即为考生该项目的得分。
第二类:武术—健身长拳、健身南拳评分标准(一)整体评分规则及要求武术 2 个项目的总分均为6分,其中,动作质量5分、演练水平 1分。
(二)动作质量赋分标准考生在 60 秒内完成相应动作,得到相应的分值。
按规定顺序做完整套动作,动作无遗漏和错误,获得 5 分;出现动作遗漏或错误,扣除相应动作的分值。
具体动作对应分值如下:1.健身长拳套路起势(0.5分)—开步双劈(0.5分)—按掌前推(0.5分)—搂手勾踢(0.5分)—缠腕斩拳(0.5分)—闪身冲拳(0.5分)—弹踢穿顶(0.5分)—掼拳戳脚(0.5分)—闪身砍推(0.5分)—收势(0.5分)。
2.健身南拳套路起势(0.5分)—架桥双砸拳(0.5分)—缠桥切掌(0.5分)—麒麟步双蝶掌(1分)—踩腿撞拳(0.5分)—挡桥冲拳(0.5分)—闪身虎爪(0.5分)—上步抽拳(0.5分)—架桥双砸拳(0.5分)。
(三)演练水平评分标准根据考生完成动作时的整体表现判定考生演练水平的等级, 并按相应等级对应的分值赋分。
一等赋 1 分、二等赋 0 分。
武术2项具体内容的演练水平等级评判标准只在拳种风格方面有所区别,其他要求基本一致。
演练水平等级标准及赋分如下:
陆秀夫为什么背小帝王跳海?这算是英雄行为吗?
陆秀夫的民族气节,陆秀夫的爱国情怀,陆秀夫的崇高品德,感动了一代又一代人。
不过我这里想问一问,陆秀夫背上背的那个小皇帝几岁?叫什么名字?他的年号是什么?有没有几个人能说得出来?非常少! 同时代的写过一句诗:“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青照汗青。
”陆秀夫用他的惊天一跳,证明了文天祥说的这句话的价值,也证明了自己生命的价值。
陆秀夫虽然在的时候(44岁)就死了,但是,他的英名流传了下来,现在我们历史书上有陆秀夫的名字,历史教材上有陆秀夫的名字。
而且我们还有各种陆秀夫纪念馆,陆秀夫纪念碑,陆秀夫纪念活动。
前些时候,还因为陆秀夫的陵墓被毁,在网上掀起掀然大波。
大家对那些毁陵墓的行为充满声讨,对英雄受到侮辱感到痛心。
但是,同样跳了海的小皇帝,历史为什么没记住他的名字呢?为什么没有他的纪念馆?他的事迹为什么没进入教材?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青照汗青”这样的话,为什么没在他身上起作用? 他作为皇帝,甚至连庙号都没有。
当然了,他没有后代,祖庙早给蒙古人占去,没人供奉他,也不可能有庙号。
他这个“宋怀宗”的庙号,还是者韩林儿等人,为了反元,树旗号的时候,自行给他树起来的。
很多历史学家并不认可,他们更愿意称呼他为“卫王”。
当称呼他为“卫王”的时候,意思是他连一个皇帝都不算。
如果连皇帝都不算,他跟着跳了一次海,实在是显得有些莫名其妙。
最关键的是,他还是个孩子。
作为孩子,他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玩耍的权利,享有被宠爱的权利,享有被监护的权利。
但是这个孩子从来没有享受过这些权利,他是1272年出生的,1276年临安告破,和杨被掳走,然后,4岁的他,便开始随流亡政府,四处颠沛流离。
和他有同样命运是他的哥哥。
他的哥哥最早被立为皇帝。
他的哥哥也是个孩子,后来是被吓死的。
他哥哥吓死后,接着他被立为皇帝。
他究竟承受了多少惊吓,我们不得而知。
总而言之,他肯定没有过一天的快乐。
这个孩子,连一个普通的儿童应有的快乐都没享受过,大人们却让他承担一个巨大的责任!家国大义,宗庙社稷,这些是连一个成年人都承受不了的,一个小孩幼嫩的肩膀,怎么承受得了呢? 但是那些大臣们,却偏偏让他来承担,最后还要了他的命。
所以,如果从我们现代人的眼光来看,陆秀夫背着小皇帝跳海这件事,对小皇帝是严重不公平的,也是残忍的。
陆秀夫这样做,从某种意义上说,算得上是一种谋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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