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部224条(刑法224条第七部新增补规定)
【千问解读】
刑法224条全文有哪些?具体是怎样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是对犯罪处罚的法律,大家对刑法都很熟悉,但是对于其中的每一款条文的具体内容就很陌生了,法律专业性很强,许多朋友难以理解透彻。
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做出相应的修改以备完善,如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就修改过,接下来,我将向大家介绍下刑法224条全文。
一、刑法224条全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新增的224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以上内容介绍了刑法224条全文,也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进行了解读,法律内容是非常严格的,了解每一条的内容,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以及涉及法律事件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每一条的法律条文,其中的每一个法律用语都是经过严格的斟酌,最后确定的,因此,我建议大家熟读法律,了解法律内容,对自己很有好处。
法律分析:该条文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骗取的金钱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拘空袜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骗取的金钱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到10年有期徒腔亏衫刑,并处罚金;如果骗取的金钱数额极其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比如甲为了非法占有钱财,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10000元,应该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伍腔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新刑法第224条新增补的内容法律主观:
新的刑法修正案对于刑法第224条规定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是刑法的增补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条可以看出,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
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是刑法的一大进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戮刑是什么刑法,古时候奇耻大辱的刑法!
戮刑是什么刑法,为什么古代烦人都害怕戮刑呢。
今天,一起来了解一下戮刑是什么刑法。
戮刑是什么刑法,游街示众 戮刑是一种什么刑法,戮刑在古代是一种让人视为奇耻大辱的刑法。
戮刑分为生戮和死戮两种,就是我们常说的游街示众和陈尸示众,戮刑是对受刑人的一种侮辱,现在为了保护犯人的尊严,在我国犯人近年来都是秘密处死的。
生戮就是在犯人在行刑前要游街示众,然后在行刑;而死戮是指犯人在被处死之后将尸体悬挂示众,又叫陈尸示众,甚至于优势为了泄愤还有鞭尸,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死戮不仅是对死者的羞辱也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
历史记载中的戮刑1、《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公元694年(武则天长寿二年)唐侍御史 “(万)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置于别所,矫制赐自尽,并号哭称冤不服。
国俊乃引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
” 这三百余人当是生戮2、《唐会要 卷四十》记载:公元898年(光化元年)“近日用刑。
皆隳旧例。
多黩斧锧。
鲜行鞭笞。
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
切须明于格律。
不得以军法戮人。
” 看来 “以军法戮人 ”在末年已经了。
3、金处善:朝鲜王朝文宗至燕山君时期的内侍宦官,后因酒醉对燕山君失言失态(实为直言进谏),遭戮刑。
同年,金处善家产充公,朝内与处善同名者均奉旨更名,另“名及大小文书,禁用处字。
”那年花开月正圆周莹是谁,清末山西首富周莹 那年花开月正圆讲速了清末山西首富周莹如何从贫穷到像富裕的人生起伏故事,那么那年花开月正圆的故事是真的吗,清末山西首富周莹真有此人吗,下面为什么网小编科普下花开月正圆周莹和清末山西首富周莹是不是同一人。
那年花开月正圆周莹原型(清末山西首富周莹) 那年花开月正圆周莹进入物价后,由于周莹任用贤能,把吴家盐商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全国各地都是盐商的分店,还设立了7个总店,而且周莹还涉及了其他领域,蚕丝、棉花、棉布、药材、茶叶等。
历史上清末山西首富周莹确有其人,周莹,女,字竹君,1869年出生于陕西三原。
自幼,但是天之聪慧,记忆力非比寻常,进入静养按吴堡大户吴家后,建立起了山西商业帝国,清末山西首富周莹成为了当时唯一吧生意做到富可敌国的女人。
周莹丈夫吴聘去世后,终生未嫁,但是她的一生在商场博弈,凭借她的智慧和独创精神,留下了许多传奇的故事,从电视剧那年花开月正圆周莹的故事来看,那年花开月正圆周莹和清末山西首富周莹是同一人。
周莹是怎么成为首富的?慈禧亲笔提名“护国夫人”一名成功的商人,要在自己的经营中永立不败之地,信誉的好坏,决定了成败。
周莹一生对信誉的投资,帮助她建造起了一座商业帝国。
1900年,慈禧西安避难时,周莹向提供了10万两白银,慈禧亲手题写“护国夫人”牌匾,并收她为义女,从此母女相称,对于一个寻常人家的女人,这种殊荣是绝无仅有的。
《辛丑条约》签订后,她又向太后进交白银,同赴国难。
慈禧感于她的义举,封她为“一品诰命夫人”。
她不仅在国家危难关头慷慨解囊,对乡里更是,正因为如此,她才在社会、商界和平民百姓中赢得了无与伦比的人气和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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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残酷的死刑排行榜是怎么回事?15种刑法骇人听闻!
第15名:活埋 活埋是一种极刑,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该刑罚即可以用于个人,也可以用于集体。
其通常会将受刑者捆绑起来,而后放置于洞孔中进行活埋。
最近的一次骇人听闻的活埋发生于二战时期的南京大屠杀,日本士兵们活埋了数万中国百姓,其填埋地被称为“万人坑”。
第14名:蛇坑 蛇坑是最古老的死刑之一,也是很常见的一场死刑方式。
罪犯会被投入到一个充满了毒蛇的深坑中,坑中愤怒而饥饿的蛇会对其进行攻击,直至罪犯死亡。
许多名人都是死于这一极刑,这其中包括朗纳尔·洛德布罗克,维京战神,和勃艮第国王贡纳。
后来,人们对传统的蛇坑进行了改进,使之变成了一个装满水蛇的小游泳池。
第13名:西班牙钩刑 这种死刑常见于中世纪时的欧洲。
其刑具可以撕开任何阻碍物,包括肌肉,骨骼及皮肤。
受刑者通常会被裸体捆绑,而后被慢慢折磨致死,有时也会被当众受刑。
行刑时会从四肢开始, 逐步向内,最后是脖子和脸。
第12名:凌迟 凌迟也被称为,其存在于公元900年到1905年。
该刑罚是慢慢地对受刑者的身体各部分进行切割,尽最大可能的延长刑犯的痛苦。
根据儒家思想,如果一个人的身体支离破碎,那么其死后,灵魂也不会完整,这就意味着受刑者即使死后,其灵魂也会一直受折磨。
第11名:火刑 火刑已经被延用几个世纪了,通常犯有叛国罪和巫术罪的人会被处以火刑。
今天,火刑被认为是一种极为残酷而罕见的刑罚,不过,在18世纪以前,这一刑罚却很常见。
受刑者会被绑在大木桩上,且往往会被放置于城镇的中心,以供围观者观看其受刑的全过程。
火刑被认为是最慢的死刑方式之一。
第10名:火项链处决 这一刑罚在南非比较普遍,不幸的是,其直到今天仍在沿用。
火项链处决是用一个充满了汽油的橡胶轮胎套在受刑者的胸部和手臂上,而后执行火刑。
火项链处决会将人的身体烧熔, 这也是其会排入前十的原因。
第9名:象刑 在南亚及东南亚,象刑已经存在几千年了。
人们会训练动物执行两种形式的死刑,一种是慢慢地折磨致死,另一种是瞬间地碾死。
王室成员通常会采用象刑来证明其控制野生动物的能力,并用以增强民众对皇室的畏惧。
而这一刑罚后来被罗马军队采纳,并将之用于处决逃兵。
第8名:五种酷刑 这一刑罚比较好理解,即对受刑者处以五种酷刑:即割鼻,断一手,断一脚,而后阉割,最后腰斩。
这一刑罚是中国丞相发明的,不过,戏剧的是,其最终也是死于这一酷刑。
第7名:格鲁比亚领带刑 哥伦比亚领带又称哥伦比亚割喉,是黑帮惯用的惩罚手段。
用刀子或锐器割开受刑者的喉咙,将舌头从里面掏出,然后在脖子外面打一个结,就是“领带”了!该酷刑在充满杀戮的哥伦比亚时期极为常见。
第6名:绞刑,剖腹,分尸 在英国,犯有叛国罪的人会被处以绞刑,剖腹及分尸,该酷刑在中世纪时极为常见。
虽然,1814年,该极刑被废除了,不过有数千人都是死于该酷刑。
该处决的程序如下:首先受刑者会被一辆木制的囚车运往行刑地。
而后,受刑者会被勒住脖子悬吊一段时间,直至其几乎断气(绞刑)。
再次,会对受刑者进行剖腹和阉割,其肠子和生殖器会在受刑者面前进行焚烧。
最后,受刑者的身体会被分成四段,而后斩首(分尸)。
第5名:水泥鞋 这一酷刑源自美国黑手党,其执行方法是将受刑者的脚放入煤块中,而后填充湿水泥,最后将受刑者扔入水中。
这一酷刑直至今天仍在沿用,与鱼同眠是这一死刑的委婉说法。
第4名:断头台 断头台是最为臭名昭着的死刑方式之一。
其是由一把与绳子相连的铡刀构成,受刑者的头会被放置在刀架中间,而后,刀片迅速落下使之斩首。
断头台看似是一种人道的死刑,实则不然,因为在受刑者的头被斩落的几分钟内,其还是活着的。
据围观者说,在受刑者头被斩落后,其仍然会眨眼睛和说话。
专家认为,这是因为刀片落下的速度很快,尚未对大脑造成意识丧失。
第3名:合婚共死 合婚共死是一种最为可怕的死刑,当然其肯定也是最为有趣的一种。
该酷刑源自于法国,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较为常见。
即将两个年龄相仿的裸体男女绑在一起,而后将他们投入水中使之溺水而亡。
在一些不能采用溺水处决的情形下,这对受刑者将会被处以一箭穿心。
第2名:十字架 这是最广为人知的古老刑罚之一,因为耶稣就是被执行的此刑罚。
受刑者的手脚会被钉在十字架上,而后十字架会被升起。
受刑者会被吊在十字架上直至死亡,这一过程可能会持续几天,通常受刑者都是被渴死的。
第1名:铜牛 铜牛,也称西西里公牛,其是当地最为残酷的刑罚。
该酷刑源自古希腊,其是用黄铜铸造的一只中空公牛,在其一侧有门和门栓。
行刑时,受刑者会被放入铜牛内,而后在其下面点火。
随着不断的加热,公牛会逐渐变为黄色,最终造成受刑者被活活烤死。
而铜牛的设计会使受刑者的喊声变得极具乐感。
可以预见的是该刑具的发明者,最终也被执行了该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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