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包括的形式有哪些)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9-28 点击数:

【千问解读】

刑法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一个写作爱好者(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阿皮Love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例如重婚罪。



2.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二)参与意识

1.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2.如果一方由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



二、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



1.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2.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个人对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二)欺骗手段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2.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二、主观(责任)阶层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从属性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一,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这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这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预见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只是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

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

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四、处罚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帮助。



第二,心理性帮助。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既遂。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

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就成立帮助犯。

至于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是什么样态(故意或过失,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四、中立的帮助犯

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

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这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二)片面教唆

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三)片面实行

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

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问题,需要用到前文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知识、实行过限的知识。

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

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解密历史上的十大名厨:竟包括秦淮名妓董小宛

中国十大历史名厨中,居然有6位是女性,实在。

而这6为女性中有一是之一, 时代的,不仅人美的让人心碎,厨艺也好的令人惊叹,实在不可思议。

果真是能进厨房,能出厅堂,呵呵,董小宛好女人啊,也是个精明的女人,懂得留住男人的心的同时留住男人的胃。

想必这6位古代厨神都另有一番别的女人无法有的魅力哦,看看她们是怎样留住男人的胃的。

董小宛:董小宛位列明末清初“秦淮八艳”之一,她在美食上也是很有造诣,做的桃糕、西瓜糕、菊花糕等都堪称绝美,引得无数文人愈加仰慕。

膳祖:膳祖是宰相段文昌的家厨,对美食的选料、加工、制作等非常精通。

在此基础上,成就了段文昌传世的《食经》50章。

段文昌儿子段成式以一本《酉阳杂俎》堪称奇书,书中很大一部分家菜也膳祖所创。

梵正:梵正是尼姑。

据陶谷的《清异录》记载:“比丘尼梵正,庖制精巧,用炸、脍、脯、腌、酱、瓜、蔬、黄、赤杂色,斗成景物,若坐及二十人,则人装一景,合成辋川图小样。

”这道根据唐代诗人晚年隐居之地“辋川别墅”画图做的拼盘,可谓色、形、意具备。

刘娘子:刘娘子是宋高宗的家厨。

宋高宗登基后,成为御厨。

按照规定,女人是不能做御厨的。

但宋高宗就是喜欢吃她做的菜,也没有办法,只好破例。

宋五嫂:时宋五嫂在杭州城外开餐馆,最擅长做鱼羹。

根据宋周密的《武林旧事》记载,南宋淳熙六年三月十五,赵构乘御舟游西湖,时近中午。

侍从告诉他说有家菜馆鱼羹鲜美,赵构就找宋五嫂上船烹制,吃后大赞鲜美。

直到今天,宋五嫂仍被尊为“烩鱼之祖”。

萧美人:当时居住在江苏的仪征,她最擅长做点心。

在美食家袁枚的《随园食单》中,单独有一则《萧美人》点心,“仪征南门外,萧美人擅制点心,凡馒头、糕、饺之类,小巧可爱,洁白如雪。

”袁枚对萧美人点心的热爱达到狂热的程度,曾托人专门到仪征订购了3000只点心。

随机文章七年只出战一次!马超之勇为何不被孔明重用?专家:2原因为什么动物能预知地震,听到地震前的次声波恐慌逃跑苏联外星婴儿事件,外星飞船逃生舱发现外星婴儿(1年后死)揭秘国外天体浴场,十个天体浴场让您找到目不暇接(宅男好去处)揭秘日本地震乌贼为什么很恐怖,异常捕获巨型乌贼是海底地震预兆迷案在线 mazx.cn本站内容大多收集于互联网,内容仅供娱乐,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本站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明朝经济诚信思想包括哪些内容?有何现实意义?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人建立的朝代,建立。

初期建都南京,时期迁都北京。

传十六帝,共计276年。

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繁荣,大量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出现商业集镇和萌芽。

接下来小编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明代商品经济较前代更为繁荣,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以百姓生活用品为主的长途贩运贸易成为明代商品贸易的主要形式,形成了多个具有地域性质的商帮。

各商帮为增强自身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自身利益,制定了符合自身发展利益的帮规、帮约和经营原则。

在明代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晋商、徽商,特别注重践行经济诚信思想,将“诚信经营”原则贯穿于经济活动始终。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成功践行是以政府对“诚信”的强制执行为保障。

明代政府为规范经济活动,以法律手段对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完善和发展是商人群体、社会普通民众和政府相互作用的结果。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内容 1.商人“以诚为本”的经济诚信思想 经济诚信思想是基于中国古代传统伦理价值基础上的经济伦理,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明代商品经济繁荣的典型特征是各大地域性商帮的兴起和壮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扬名海内外的晋商和徽商。

晋商、徽商能够称雄商界几百年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能够将儒学的优秀内涵化为自身的人格追求,以“诚信”为本,诚信经营。

晋商兴起于关公故里,重利更重义。

这种义利观既是关公信仰影响的直接后果,也是儒家“诚信”道德伦理的结果。

晋商不同以往商人对精神信仰和道德人格的追求,而是信奉义先,诚信经营。

在先义后利和以义制利的义利观影响下,义利相通成为晋商经济交往的哲学基础和商人内在的核心精神价值观。

晋商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诚实守信,坚守以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

这种诚信理念的形成,不仅有前文所提到的传统儒学和关公精神的影响,而且与晋地质朴敦厚的民风遗俗有关。

晋商把诚信理念成功地应用在商业活动中,造就了辉煌的商业事业,成为明清时期遍及中国的第一大商帮。

2.政府“诚信”指导下的市场管理 明代商品经济繁荣,商业税收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极为重视对商税的管理。

政府对商税管理的理念和措施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诚信思想。

政府对商税管理的经济诚信思想首先体现在对社会公开所需征收货物的名目,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设置专门机构如都税、有宣课、有司、有局、有分局、抽分场居、河泊所等督查商税的征收。

政府用法律手段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茶法、盐法和酒税,维护商税的稳定和征收,客观上保证了税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尤其是将所需要征收的货物种类张榜公布在官署近旁,让纳税的商人明确所需纳税货物种类,也使征税的官吏征税时明确目标。

这种张榜公布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商人利益,也抑制了贪官污吏巧立名目乱征税的现象。

其次,明政府的经济诚信思想还体现在对偷税漏税行为的严厉打击。

伴随着应税之物的增多,政府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也逐步增强。

如规定“凡应税之物,有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则罚取其货之半,没收入官。

”据《稿·食货五》载:“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应征而藏匿者没其半,买卖田宅头匹,必投契本,别纳纸价。

”明政府对商税的诚信管理一方面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起到良好作用,一方面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特点及其现实意义 1.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重要性 明代商品经济繁荣,传统经济诚信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代“诚信”思想在经济领域的渗透和糅合是当时封建经济高度发达的内在动力和思想基础之一。

纵观有明一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这与当时经济诚信思想较为充分的践行是分不开的,即明代经济诚信思想对明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性意义。

第一,经济诚信对商人社会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有至关重要,社会资本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商人获利的多少。

商人是否能够长久获得良好经济效益与自身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个人修养有极大关系。

商人在经济活动中讲诚信、守信誉、践行经济诚信思想,是提高自身道德素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与顾客和合作伙伴良好关系的基础。

商人的良好形象是建立商业团体,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备要素;也是商人开拓市场,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

经济诚信便是商人经商的重要“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有效聚集为市场的开拓和商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经济诚信思想是提高商人人力资本有效利用的思想基础。

人力资本是一种凝结在人身上的可以作为获利手段使用的“人力”。

经济诚信思想是商人“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结在商人精神层面的获利资本。

商人内在精神层面所具备的诚信思想是商人顺利开展商业活动的前提,也是商人获得长久发展的保障。

商人所拥有的“诚信特质”越多,越能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可,也就越有可能收到效益最大化的效果。

明代商人群体的经济诚信思想是保证商人在经济活动中提供货真价实商品的思想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经济诚信思想也是明代商人解决经济纠纷时遵循的重要道德准则,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不正当经济行为的发生。

因此,经济诚信思想是明代商品市场稳定和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明代经济繁荣昌盛的前提。

2.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局限性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发展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变革和创新。

尤其是在明中叶以后,传统经济模式和经济思想趋于僵化,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壮大。

因此,深刻领会经济诚信思想的积极意义,也应认识到其固有的局限性。

第一,明代经济诚信思想承袭了儒家传统诚信思想,以“义”为标准衡量经济活动诚信与否,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儒家倡导的诚信思想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认为人与人之间应重义轻利,强调“义”是践诺“信”的基础和前提。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具备传统儒学所要求的重义轻利,侧重于强调含有阶级性的“义”,即侧重于下级对上级的诚和信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

所以,明代经济诚信思想是有条件性和阶级性的,侧重于下级对上级的诚信。

第二,明代经济诚信思想是一种偏重于德性化的经济思想,更多注重的是人情交往,“是一种建立在个别主义信任基础上的合作秩序”。

虽然明代商品经济较前代最为发达,但仍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时代。

小农经济社会也就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局限于一定的空间内,经济交往更注重人情关系而轻制度性规范,建立在此社会环境下的经济诚信思想必然带有地域狭隘性和人情性。

如此一来,便容易导致“信任的个人伦理性和非工具性所导致的交易的非公正性。

” 因此,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诚信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甚至会阻碍商业的突破性发展。

从操作层面看,传统诚信缺乏可操作性。

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更注重操作,社会信用体系本身一个社会操作系统。

在这个体系中,对失信者作出惩罚,保护守信者的合法利益,而传统诚信在这方面缺乏可操作性。

传统诚信思想的约束功能较弱。

传统诚信思想对人们的约束不是靠法律机制,而是靠个人的内省、自察,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

传统诚信思想对惩罚功能较弱。

中国历史上,守信的人受到人们的敬重,而那些失信的人,则受到人们的鄙视,但却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频繁而复杂,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失信者的行为做出判断,给以适当的惩罚,使被侵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

传统经济诚信思想对此却束手无策,因而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了。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局限性是由特定的历史环境造就的,应该以辩证的思维认识这一思想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

总结 纵观古代中国,明代是一个经济发展迅速且思想较为活跃的时期。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继承了传统诚信理念,并在明代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明代经济诚信思想的践行对促进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繁荣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对商人的经济伦理观和价值观的良好构建提供了思想基础。

除此之外,经济诚信思想也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商业团体建设诚信监督机制,客观上反作用于经济的繁荣昌盛和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当代的经济诚信思想与明代经济诚信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对明代经济诚信思想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总结,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明代经济思想史的内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处理

加入收藏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包括的形式有哪些)

点击下载文档

格式为doc格式

  • 账号登录
社交账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