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音?离婚房产分割的方法(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千问解读】
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法律主观: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 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
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
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房子分割方法有:1、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离婚时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平等分割;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应当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3、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付了首付,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应当归产权登记人所有,未付清的房贷为产权登记人个人债务,至于房子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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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实物分割,及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可以约定仍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约定房间的归属即可。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财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即一旦将该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将会影响,该财产的价值或者用途,可以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在平均分割拍卖变卖所得即可。
(3)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有哪些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有以下:
1、平分法: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按照价值进行平分,每个人平均分得一半;
2、公平分割法: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每个人在房产分割中的比例;
3、按比例分割法:根据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比例,按照比例分割房产的价值;
4、财产调整法: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务状况和需求,进行房产分割的调整,以确保合理的财产分配。
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1、双方协商决定;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给予补偿的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相关证件。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准备相关材料。
每人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3、夫妻双方本人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
民政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如果有一本结婚证丢失,丢失结婚证的一方应当作出书面遗失声明。
到档案室调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再进行办理。
初审之后,工作人员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双方回家等待;
4、夫妻双方拿到回执单后,需要回家等待30日冷静期;
5、30日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唐朝房产制度有多坑爹?李白杜甫竟是千古房奴
可现实是,李白真没这么潇洒。
因为没有自己的房子,他居无定所,四处漂泊,据说后半生都是在船上度过的。
但其实这也不怪李白。
的制度决定了李白、、,甚至这样的仕途达人,都逃不掉房奴的命运! 从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诗句中能看到他当时处境并不好,家人颠沛流离,房子也是破败不堪。
一首《李白》风靡大街小巷,每次他哼到“要是能重来,我要选李白”的时候,不知道他知不知道李白当年的处境——并!不!好!啊!他没有房! 据史料记载, 李白的后半生大多数是住在船上的。
每天借酒浇愁,从四川一直漂到安徽,也算是有史以来的长江漂流第一人吧。
悲催的是,长江漂流过程中,李白喝大了,本想来个猴子捞月,结果一不小心掉到水里,一命呜呼…… 其实在一千多年前的唐朝,要想轻松搞定一套住宅,还真不那么容易。
白居易、杜甫,那不都是流传千古的房奴嘛。
为什么唐朝连大佬都买不起房子? 主要是因为唐朝的土地政策有够狠——为了保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逼格,唐朝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管制。
比如“限购令”。
朝廷规定,普通人家每3口人给一亩宅基地,“贱民”之家每5口人一亩,如果多占,“一亩笞十”,就是每超过一亩打10大板。
同时还规定,一处房产或地产要出售,买卖双方谈妥还不行,还要征求所在地的邻居以及卖方族人的意见,“先已亲邻买卖”,即邻居和族人有优先受让权。
限购令极大地增加了房地产交易的难度。
但这项制度也减少了一些邻里矛盾和家族纠纷,所以这项制度不仅在唐朝施行,而且一直流传至今。
比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同一集体组织的本村村民有权使用。
除了限购,唐朝还推出另一种房地产管理政策,放到现在也是如雷贯耳——房产税! 唐朝收取的房产税叫间架税,以“间架”为标准。
按照《》的解释,“间架”是指“每屋两架为间”,也就是并列的两个屋架之间的空间称为一间房。
至于怎么收费,史料记载:豪华一些的所谓“上屋”每年每间收2000钱,一般化的房子也就是所谓“中屋”每年每间收1000钱,差一些的房子也就是所谓下屋每年每间收500钱。
据说,房产税刚施行几个月,长安城外发生了一次军队哗变。
叛军为赢取民心,打出了“不税汝间架除陌矣”的口号,说他们要是取得了政权,马上就取消房产税和其他的乱收费,老百姓纷纷支持叛军。
当时的吓尿了。
平息叛乱后,他立刻下诏废除“房产税”。
说到买房,最倒霉的要数公务员了。
在唐朝,如果你是一名普通公务员,局级以下干部,那么你可以排队等待公家分配的房子。
一旦退休,必须马上给新人腾出来。
最坑的是,唐朝是干部异地交流、异地轮岗最频繁的时代之一,很多人往往几年就换一个地方,所以公务员基本不买房。
结果退休时发现,连个养老的地方都没有…… 好在唐朝给退休的官员发放一些养老金,再加上他们做官时的积蓄,稍微努努力,也是可以买得起房的。
那么,唐朝官员的薪水和养老金究竟有多少? 《新唐书》写到,公元618年,唐朝正一品的年薪为七百石,正四品的年薪是三百石,再往下差别也不大。
九品芝麻官的年薪大约四十石。
九品芝麻官的年薪大约四十石。
这些以粮食为单位的薪水都是一年之内一次性发放到位。
悲催的是,京师以外的地方官吏没有年俸。
在唐朝的相当一部分时间里,地方官员的待遇远不如京师官吏。
而退休金的标准呢?在职工资的一半。
那唐朝一套房子要多少钱呢? 九品芝麻官的年薪大约四十石。
这些以粮食为单位的薪水都是一年之内一次性发放到位。
悲催的是,京师以外的地方官吏没有年俸。
在唐朝的相当一部分时间里,地方官员的待遇远不如京师官吏。
而退休金的标准呢?在职工资的一半。
那唐朝一套房子要多少钱呢? 老大韩愈在朝中最高做到吏部侍郎,相当于现在中组部的副部长。
晚年,他买了一套称心如意的商品房。
买房之后,韩部长,赋诗一首:“始我来京师,止携一卷书。
辛勤三十载,以有此屋庐……” 吏部侍郎是唐朝“正四品上”级别。
按照规定,这一级别的俸禄为 74.1万/年。
此前,韩愈还曾当过国子监博士,也就是高校校长,年薪两万。
韩部长为了这套房,用尽了三十年的工资和稿费,基本上和按揭30年差不多…… 说了这么多,终于明白杜甫为什么会写出那句有名的诗——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唐朝的房地产政策,万恶之源!怪不得李白杜甫都成了千古房奴啊! 随机文章普遍存在的羊群效应,随大流可能导致你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流川枫和樱木花道的关系,情敌冤家也是朋友/最后的击掌是最完美的结局冥王星为什么叫冥王星,英国小女孩随口一说(被天文学家认可)37.5亿年后恐仙女座星系撞银河系,哈佛教授正研究计算机图像为什么宇宙没有空气,为什么地球外没有空气(被太空真空吸收)迷案在线 mazx.cn本站内容大多收集于互联网,内容仅供娱乐,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本站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在古时候人们如果想离婚需要如何做?有何代价?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带来相关的文章 感情这种事情是很神奇的,有些时候,一些原本如胶似漆的情侣,在经过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婚姻之后,感情便出现了裂痕,并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对于如今的我们而言,离婚虽然不是件好事,但是却并不罕见,两个没有感情的人,继续为了对方而,显然是不明智的选择。
在当代社会,只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就,就可以离婚了。
但是,离婚这件事情,在古代却是一件有违人道的事情,并且为当时的人们所唾弃,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古人在离婚问题上闹出了不少的故事,比如和。
孟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也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地位仅仅次于孔子,被誉为“”。
孟子为中国的儒家文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甚至可以称得上是圣人。
但是这也不过是他在思想和学问方面的成就,倘若说起个人生活的话,孟子并非是的。
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在《荀子·解蔽篇》中称:“孟子恶败而出妻”。
这句话很好理解,说的是孟子讨厌自己妻子的不良行为,并且担心对方败坏自己的名声,所以提出了离婚。
那,么人们必定好奇孟子妻子到底做了什么呢?是做了对不起孟子的事情吗?其实也不是很严重的事情,只不过是坐姿不雅而言。
因此,当孟子因为妻子坐姿不雅为由,提出离婚的时候,严厉制止了,她引用古礼说道:“将上堂,声必扬;将入户,视必下。
”你去你老婆的房间,不提前招呼一下,进去时也没一点声响,是“汝之无礼也,非妇无礼也”。
孟子听了之后,十分自责,此后再也不敢提与妻子离婚的事了。
李清照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女词人,也是为数不多的古代女性。
李清照的一生其实并不幸福,年轻的她有富裕的家庭和美好的婚姻,但是到了老年之时,却不得不过上悲惨的生活。
建炎三年之时,李清照的丈夫赵明诚病死于建康,李清照作为一个女子,在战乱年代失去丈夫,感觉自己的世界都坍塌了,她孤独无助、身心憔悴。
而在这个时候,张汝舟出现了,并且给了她温暖,于是李清照便嫁给了对方。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张汝舟只不过是因为贪财,想要得到赵明诚留下的金石玉器才与李清照结婚的。
当张汝舟知道李清照其实也没有剩下多少钱的时候,他便变了,经常对李清照拳打脚踢。
李清照是个骄傲的人,怎么可能愿意就这样过一辈子,于是她提出和张汝舟离婚,并且因为这件事情而上了公堂。
李清照告发张汝舟有欺君之罪。
判决结果当然是李清照胜诉,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但是李清照却因此被判坐牢两年。
因为法律《宋刑统》规定,妻子可以申请离婚,但是“妇告夫被视为不忠,即使丈夫罪名成立,其妻也要坐2年的牢”。
不过在当地官员的关照下,李清照仅仅坐了9天牢便被释放。
如此,李清照在这场离婚大战中,不仅成功地离婚,而且保住了自己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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