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音?离婚房产分割的方法(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09-04 点击数:
简介: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

【千问解读】

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 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

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

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房子分割方法有:1、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离婚时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平等分割;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应当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3、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付了首付,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应当归产权登记人所有,未付清的房贷为产权登记人个人债务,至于房子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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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有哪些分割方法

法律分析:(1)实物分割,及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可以约定仍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约定房间的归属即可。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财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即一旦将该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将会影响,该财产的价值或者用途,可以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在平均分割拍卖变卖所得即可。

(3)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有哪些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有以下:
1、平分法: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按照价值进行平分,每个人平均分得一半;
2、公平分割法: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每个人在房产分割中的比例;
3、按比例分割法:根据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比例,按照比例分割房产的价值;
4、财产调整法: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务状况和需求,进行房产分割的调整,以确保合理的财产分配。


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1、双方协商决定;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给予补偿的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相关证件。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准备相关材料。

每人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3、夫妻双方本人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

民政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如果有一本结婚证丢失,丢失结婚证的一方应当作出书面遗失声明。

到档案室调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再进行办理。

初审之后,工作人员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双方回家等待;
4、夫妻双方拿到回执单后,需要回家等待30日冷静期;
5、30日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解析:盘点宋朝的几起典型女性离婚案

是一个女权相对开放的朝代,那个时候的离婚现象也变得多了起来。

那么宋朝的女性在离婚方面到底处于什么地位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1、因受冷落而离婚 时期的重臣夏竦在发迹之前娶了一个妻子,后来夏竦逐渐身居高位,就开始宠幸小妾,对杨氏不理不睬。

杨氏很不服气,多次找夏竦理论,但毫无效果,于是杨氏决定和夏竦决裂。

她联合自己的弟弟去开封府检举夏竦做过的一些不法之事,双方的亲友团也加入了“口水大战”,两人的母亲还公然对骂起来,差点儿让夏竦名誉扫地。

宋朝的文人最怕的就是舆论压力,在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纪委)的干预下,杨氏最终成功和夏竦离婚。

2、因夫“丑”而离婚 这实际上也是一起“骗婚”事件,事情是这样的: 时,国子监生祖无择看上了美貌的徐氏,便上门提亲。

徐氏有一个条件,就是要亲眼目睹祖无择本人才决定是否同意。

而祖无择长相丑陋,害怕徐氏看不上,就耍了一个心计。

他让长相俊美的同舍生(住一个寝室的同学)冯光世故意从徐家门口路过,让徐氏误以为冯光世就是他。

徐氏果然上当,等她嫁过去发现祖无择本尊相貌时,差点儿没吐出来,忍无可忍的徐氏最后提出了离婚。

3、因夫“穷”而离婚 南时的一个乡官(相当于现在的村官)向滈,他的岳父嫌他太穷,直接将自己的女儿接走,准备嫁给另一户人家。

实际上并不是向滈有多穷,而是岳父看上了另一个有钱人。

这明显违背了宋朝的法律——《宋刑统》,拿现在来说就叫“重婚罪”。

还好向滈的妻子是个重情重义之人,她不愿意和向滈离婚,竟不顾父亲反对,又跑回夫家和向滈过了一辈子平凡日子。

4、因夫“病”而离婚 因病离婚,这个有点儿不道德,但这里说的病不是身体方面的,而是精神方面的,即精神病。

时有个妇女叫阿张,她因为丈夫朱四精神失常而提出离婚,但官府发现:朱四并非阿张所说的那般“精神失常”(估计是间歇性的)。

但阿张一口咬定朱四精神有问题,并坚决主张离婚。

法官最后没办法,只有各打五十大板,判定双方离婚的同时,杖责阿张六十,以儆效尤。

5、因夫“恶”而离婚 北时,有一个叫王齐叟的人,喝醉了酒后辱骂老丈人,老丈人忍无可忍,要求女儿与之离婚。

官府毫不犹豫,准! 6、因夫“渣”而离婚 这起离婚案的女主角是著名女词人——李清照,李清照因为第二任丈夫张汝舟有家暴而提出离婚。

其实,张汝舟人品还很差,贪赃枉法,还觊觎李清照的家产。

最终官府宣布双方离婚,张汝舟被发配。

7、因夫“远行不归”而离婚 这起离婚案的男主角就是著名的爱国英雄——。

岳飞早年的时候,生活不稳定,几次投军都铩羽而归。

而岳飞的原配(岳云的生母)因为岳飞多年不归,竟向当地官府提出离婚,和别人跑了。

这种情况在当时是允许离婚的,只要丈夫3年未归家,妻子就有权离婚。

刘氏抛弃自己的孩子和婆婆(岳母),经过2次改嫁后,嫁给了手下的一个小军头。

谁知后来岳飞,几乎和韩世忠。

韩世忠差人叫岳飞随时来取刘氏,可这样一个不能的女人,岳武穆又怎会再要她呢? 随机文章关于成吉思汗长子尤赤的身世之谜埃隆马斯克的特斯拉处破产边缘,硅谷钢铁侠火星移民计划将破碎军方唯一承认的外星人事件,比利时不明飞行物事件/13万人目击揭秘考古界不敢公开的秘密,世界各地巨人遗骸证明远古文明存在水星为什么不能住人​,水星不适合人类居住环境(昼夜温差巨大)迷案在线 mazx.cn本站内容大多收集于互联网,内容仅供娱乐,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本站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孔子离婚是真的吗?孔子竟然是这样看待女人的

圣人,也是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的,比如。

从子贡开始,孔子就被称为“圣人”。

历史越是往后靠,圣人的思想传播越来越广,而圣人的私生活,细节则越是模糊。

自以来,《论语》确定了作为儒学核心经典的地位。

可是,这部经典却丝毫没有谈论到孔子的夫人,《•孔子世家》中也没有详细的记载。

给人的印象是孔子一直独来独往,除了儿子伯鱼偶尔友情客串一下之外,他的家庭似乎是残缺的。

可是,孔子的夫人究竟是谁?为何在《论语》中,却没有一字提到她呢? 受不了女人太“腻”太“粘” 原始儒家文献《礼记•檀弓上》曾记载说,“伯鱼之母死”,孔颖达正义解释:“时伯鱼母出,父在”。

伯鱼是孔子的独生子,《论语》曾记载孔子教导伯鱼要学习《诗》和《礼》。

伯鱼的母亲,自然就是孔子的夫人了。

通过这条珍贵的古代文献,我们才得知,原来孔子还活着的时候,他的夫人已经“出”了。

什么叫“出”呢?古汉语中有“七出之条”的说法,也就是和配偶离异。

这就意味着,孔子是离过婚的,而他的儿子伯鱼是生活在单亲家庭,从小跟着爸爸一起长大。

了解到这一点,《论语》中没有提到孔子夫人也就不难理解了。

实际上,《论语》中也有一点蛛丝马迹,透露了孔子婚姻生活的质量。

《论语•阳货》中,孔子说过一句著名的话叫:“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在这句名言中,孔子将女人与小人归为一类,并抱怨到:和女人走近了,女人就不讲规矩,远离女人一点吧,她又成了怨妇。

正如李泽厚的说法,孔子对女人性格的这种描述,其实还是蛮准确的。

《论语•乡党》中记载,孔子是一个严肃的人,从吃饭到睡觉、穿衣、行礼、走路都严格按照绅士风度要求自己。

那么,这样一个严肃的绅士,自然受不了女人太“腻”,太“粘”。

孔子对女人的这个印象,当然也来自于婚姻生活的经历。

看来,这位夫人当年很可能是孔子的一块“鸡肋”,食之无肉,弃之有味——离得近了吧,就经常“粘”人并且“不逊”,拿孔子开一些亲昵的玩笑。

可是离得远了吧,又抱怨孔子不讲情谊,。

如此一来,,再加上孔子后来忙于政治,最后还,离家远行,家庭矛盾自然上升,最终导致了离婚。

由此看来,孔子的婚姻生活确实算不上幸福。

那么,这位与他离婚的太太究竟是谁呢?《孔子家语•本姓》记载:“(孔子)至十九,娶于宋之,一岁而生伯鱼。

”看来,孔子十九岁时就娶了这位太太,她来自孔子祖籍地宋国的“亓官氏”,一年之后,生下了儿子伯鱼。

也正是这位亓官夫人,最后与孔子离婚。

当然了,李零先生根据《礼器碑》和唐代《孔子家语》的内容,认为孔子的太太“亓官氏”应当作“并官氏”。

那我们就按照李零先生的观点,将孔子的太太称为“并官氏”。

孔子有离婚经历,显示出早期儒家对男女婚姻持较为宽松的态度。

晚清谭嗣同对孔子离婚的经历有一个解读:“夫妇者,嗣为兄弟,可合可离,故不讳出妻,夫妇朋友也。

”(《仁学》)谭嗣同高度赞扬早期儒学而批评理学和礼教,实际上正是看到了早期儒家持有一种较为宽松、人性的态度。

在他看来,先秦儒家所理解的夫妻关系应该像朋友那样轻松和平等——要是咱俩合不来,“分开就分开”。

孔子儿媳再嫁,也曾离异 早期儒家对夫妻关系的“理解之同情”,也体现在孔子允许儿媳妇再嫁这一点上。

据《礼记•檀弓上》记载,“子思之母死于卫”,汉儒郑玄注:“伯鱼卒,其妻嫁于卫”。

子思是伯鱼的儿子,也就是孔子的孙儿。

伯鱼早死,他死后其妻并没有树立贞节牌坊,而是自然地改嫁到卫国。

伯鱼死于公元前483年,这一年孔子六十九岁。

白发人送黑发人,儿子早逝,孔子自然悲切,但他却没有因为疼爱儿子而阻止儿媳妇再嫁,显示出一种通达的气象。

这一点也正如孔子离婚那样,自然而然,毫不造作,丝毫没有明清两朝道学家的虚伪气息。

孔子的孙儿子思,父亲死后之后母亲又再嫁,心中留下了一些伤痕。

根据儒家原始文献记载,他也曾有过离婚经历。

据《礼记•檀弓上》记载,“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郑玄注:“子上,孔子曾孙,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

由此可知,孔子的曾孙子上,他的妈妈也曾经与他的爸爸子思离婚。

这样看来,孔子本人有过离婚经历,儿媳改嫁,孙子也离过婚。

可是,文献并没有记载子思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只能根据文献推测。

《檀弓上》说,子思在离异的妻子死后,告诉儿子子上,这个女人作为我妻子,也是我儿子的母亲,但她现在不是我的妻子,也就不能算儿子的母亲,因此我儿子不必为她行丧母之礼。

在对待离婚问题上,子思显得没有孔子豁达,对前妻有一股说不出来的怨气。

不知这源于自己母亲改嫁的记忆,还是和前妻感情不和。

但无论怎样猜测,孔子一家祖孙三人,都有过离婚或再嫁的经历,确实显示出早期儒家对男女和婚姻上较为豁达的态度。

饮食男女乃人之大欲 早期儒家认为,男女之间正常的欲望是完全符合自然法则的。

《礼记•礼运》一篇,李学勤先生认为属于孔子弟子子游一派,当然很能代表早期儒家的观点。

《礼记•礼运》中强调“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明确承认了人的正常欲望符合自然法则。

《礼记•内则》中甚至提出:“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太太老了,但只要还不到五十岁,就应该照顾到她的性要求。

这一背景,对于我们理解孔子离婚,以及允许儿媳改嫁是有帮助的。

到了战国时期,也承认男女之欲为自然。

《孟子•万章上》:“好色,人之所欲”,《孟子•告子上》:“食色,性也”。

《孟子•梁惠王下》中还希望“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

这种对待男女问题上的豁达态度,正是能够接受自由离婚的基础。

实际上,根据江晓原先生的说法,早期儒家除了自由离婚和改嫁之外,甚至还提出过类似于现代“试婚”的观点。

《礼记•问》中记载,新婚妻子三个月后才到男子家庙去拜见祖先,如果三个月之内双方不和谐,这婚姻仍可取消(江晓原:《云雨:性张力下的中国人》)。

这种对待婚姻的态度,是清朝道学家所不敢想象的。

正因为早期儒家对人性有一种通达的认识,在离婚、改嫁等问题上都从容自然,因此在以追求复兴早期儒家精神为目标的宋代,这一态度遥接先秦,对妇女离婚持自然而宽容的态度。

例如,在大儒制定的义庄规定中,明确提出,如果自己家族的妇女离婚后要再嫁,家族就支援她二十贯钱,而如果是本家族男子要再娶,家族就不给钱。

可知,宋代的儒家不但允许妇女再嫁,还愿意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对于男子的再娶,经济上则不持鼓励态度,这恰恰是对弱者的保护。

因为离婚后的妇女,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资助。

孔门一家祖孙三人离婚和改嫁的故事,充满了人间烟火的气息。

了解这一背景,不但有助于理解早期儒家对待男女婚姻的通达,更有助于理解《论语》中核心价值之一的“恕”道,也有助于理解早期儒学的人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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