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
【千问百科解读】
房屋所有权怎么确认
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要确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对房屋进行确权主要也就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利益,但需要注意,房屋确权到业主名下的话,不一定就属于业主,那么房屋确权到谁名下就是谁的吗?
一、房屋确权到谁名下就是谁的吗
1、房屋确权到谁名下不一定就是谁的,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2、当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确权的作用是什么
1、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通过房屋确权,可以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即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的归属。
这有助于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产权不清而导致纠纷和矛盾。
2、提供法定依据:房屋确权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这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3、便于政府管理:房屋确权便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控,有利于实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欺诈、违法违规等行为。
4、保障农村居民权益: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房屋确权最主要的作用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同时,房屋确权也确保了农村居民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5、有助于解决纠纷:在房屋确权后,如果发生房屋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确权结果来解决问题,避免产生更大的矛盾和纷争。
总之,房屋确权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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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所有权法律分析: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
所有权的房屋归属是指我国相关房屋的归属问题,这类归属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归房屋的所有人所有。
他人不得进行干预和侵犯。
一旦对这类权力问题进行侵犯的,我国的法律将对这类房屋所有人进行相应的保护。
保护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归属法律主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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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归属是如何确定的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
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
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
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此外,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因为根据民法典定原则,能设定权利质权的只有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和知识产权与一般债权这三种权利。
特点: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
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
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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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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