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烟阁:唐贞观年间是怎么回事?旌表功勋的“活祠堂”是怎么回事?天下景仰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3-15 点击数:
简介:唐朝贞观年间,中国出现了一座非常奇特、天下景仰的特殊建筑——凌烟阁。

这座建筑象征治国安邦的巨大功勋,其中首次收录了本朝24位功勋卓著的名臣宿将,为天下有报国之志

【千问解读】

唐朝贞观年间,中国出现了一座非常奇特、天下景仰的特殊建筑——凌烟阁。

这座建筑象征治国安邦的巨大功勋,其中首次收录了本朝24位功勋卓著的名臣宿将,为天下有报国之志的人,提供了鲜活的榜样,这个地方,是的代名词,唐朝及此后的人们,死了都想去,毕竟那是官方认可的“世俗神庙”,也是旌表功勋的“活祠堂”。

曾做过江州司马的,落笔就提:“凌烟阁上功无分,伏火炉中药未成。

更拟共君何处去,且来同作醉先生。

”仅做过三年“九品芝麻官”的诗歌“鬼才”,也曾写诗说:“男儿何不带吴钩,收取关山五十州?请君暂上凌烟阁,若个书生万户侯?”后世人就更崇敬凌烟阁了,动不动就标榜什么“凌烟阁上美名标”。

凌烟阁名气远远超过了一座建筑,一个时代,而是成为唐朝以后中国精英的政治理想。

最初,凌烟阁的规模并不宏大,它原本皇宫内三清殿旁的一座不起眼的小楼,贞观十七年,也就是643年2月28,为怀念当年的开国功臣,就命著名画家阎立本画像、著名书法家褚遂良题字,李世民亲自作赞——这种最高规格的缅怀行为,是继麒麟阁、云台画功臣像之后的又一次大型政治性肖像画创作活动。

第一批上凌烟阁的功臣总共24位,其中,有人,有人已经作古了。

画像都是真人大小,他们个个儿衣着鲜艳,栩栩如生。

根据《新唐书》《旧唐书》记载,凌烟阁24功臣依次是:赵国公——,河间郡王——,莱国公——,郑国公——魏徵,梁国公——,申国公——,鄂国公——尉迟敬德,卫国公——,宋国公——,褒国公——,夔国公——基,蒋国公——屈突通,勋国公——殷峤,谯国公——柴绍,邳国公——长孙顺德,郧国公——张亮,潞国公——,郯国公——张公谨,卢国公——程知节(程咬金),永兴公——虞世南,渝国公——刘政会,莒国公——唐俭,英国公——李绩(徐懋功),胡国公——秦叔宝。

奇怪的是,这24位功臣中,竟有半数以上曾经李世民的“对立面”。

最典型的就是潞国公——侯君集。

此人曾因贪污腐败被关了一阵子,于是心怀怨恨,便私下怂恿另一位同僚郧国公——张亮,和自己一块儿造反。

后来,侯君集果真反了,他被抓之后,由李世民当面审讯。

按说,造反是灭族之罪,却顾念他昔日的功勋,不但饶了全家的性命,临刑前,皇帝还哭着说:“吾为卿不复上凌烟阁矣!”都什么时候了,还提念凌烟阁呢!后来,凌烟阁里的功臣越来越多,比如,公元764年11月,李豫就曾把功臣的画像请上凌烟阁,以表彰其兴唐大功。

如今,唐代凌烟阁画像早已不存。

北宋元祐五年,也就是1090年,游师雄曾根据流传的画本,将凌烟阁名臣画像,摹勒到石头上,现在还有少部分石刻画像流存于陕西省麟游县,仅存萧瑀、魏徵、徐懋功、秦叔宝四人的画像,这些人物,手执笏板肃立,可惜,面部五官已经残毁了。

《丹青引》中曾咏凌烟阁名臣画像说:“良将头上进贤冠,猛将腰间大羽箭,褒公()鄂公()毛发动,英姿飒爽来酣战。

”从这些文字,可以想见画像的细腻与传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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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唐僧的徒弟和唐太宗李世民的女儿有一腿 此事在正史中也有记载

还不知道:的徒弟和李世民的女儿有一腿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历史上是有唐僧这个人的,他也的确去取经了,只不过是他一个人孤身前往,没有、护航,而他的目的地也不是西天,而是天竺,在路上自然也是经历了各种艰难险阻,所幸并没有各种妖怪。

在天竺取了佛经回来之后效果如何呢?他本来想着远来的佛法传回大唐之后能教化众人,但是并不是这样,就从他的徒弟身上就可以看出来。

他的徒弟居然和了李世民的女儿有过一段虐恋,要知道这可不是戏说,而是真正发生的一件事。

这位弟子名字叫辫机,他在佛学上造诣很深,并且很有才能,就是他帮助玄奘翻译了各种经文,并且撰写了大唐西域记,这怎么看都是一个高僧的典范,但是事实上他却是一个犯戒的和尚。

李世民有一位非常喜爱的女儿,她不知道怎么就看上了,至于是谁主动的已不可考,总之结果就是两个人在一起了,从此开始一段虐恋。

他们两个人的关系本来很私密,但是又是怎么被发现的呢?这还要从皇宫内的一次失窃事件发生。

有一段时间皇宫内居然出现了盗贼,有许多物件都被偷走,没有多久,这个盗贼就被抓住了,把所有的赃物都追了回来,但是大家发现赃物里居然有一个金宝神枕。

这个宝贝是从哪里得来的?盗贼说是从一个和尚的卧室里拿过来的,后来经过查明在大家才发现原来这个和尚就是辩机。

那这个金宝神枕的原主人是谁呢?她就是。

一开始大家都还没有往两个人有私情上面猜,只是在想是不是这个辩机是不是手脚也不太干净,居然把公主的宝贝偷了过来。

但是后来才发现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两个人是情人关系,而且已经谈了一段时间。

后面辩机和尚很快被捉了过来,没有经过拷打,他把所有的都招了,他承认自己与公主的是情侣关系,李世民知道之后自然十分震怒,下令把他腰斩了。

那么这一切唐僧是否知情呢?可能他是不知情的吧,毕竟他每天都醉心于佛学,可能他是有所了解的吧,但是他又做不了什么。

这件事后来被天下人都知道了,大家口中说那个叫辩机的和尚,整天说些听不懂的佛理,但是私下里却做出这么不知礼法的事情。

其实高阳对他还是有些感情的,因为李世民处理了辩机,她在李世民葬礼上都没有掉一滴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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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神话唐朝反腐是怎么回事?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中国古代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近现代刑法中明确的受贿犯罪概念。

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

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

“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

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坐赃,指非监临主司或一般人,因事收受他人财物。

因无利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行为,故而其惩罚较轻。

此罪的设立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官吏,他们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收受贿赂,缘情卖法。

“六赃”之中除“强盗”外,其余“五赃”皆与官吏腐败相关连。

唐律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人力、物力及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所以,《唐律》中的贿赂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的范围还要广泛一些。

有了罪名,还要有处罚措施。

唐代对贪腐处以重法,并予以量化,《职制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不枉法,1尺杖90,1匹加一等,至30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1尺杖40,1匹加一等,8匹徒一年,8匹加一等,至50匹流2000里;行贿者减监临罪五等,索取财物者加一等,以职权强行索取者,准枉法论;出使官吏,如在出使地接受馈送及乞取者,与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借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即使是接受猪羊(非生者)供馈及借奴婢、牛马、碾之类,也以坐赃论处。

唐代的绢布是可以作为货币流通的。

一匹布在唐前期稳定时期大约值200文钱上下,论购买力,可以在丰收的年景购买不到两石的粮食。

这个购买力也就如今1000元不到,而一尺布则仅仅值100元不到。

100元不到的贪腐额度就要面临杖打的处理,唐代法律对贪腐之严厉可见一斑。

从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腐犯罪不止有刑事处罚,还有其余一系列附带处罚。

的《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者、监临主守自盗同“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时,为了加强惩贪的效果,《即位敕》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齿”,“永不叙用”的处罚。

除了处罚,唐律对受贿的赃物严格追回。

凡“与者无罪”之赃,“乞索”或“强乞索”之赃,均应还主。

“彼此俱罪之赃”没官。

正赃已被耗费的,除“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

即只有被判处死刑及实处流刑的才不征还,其他一律要征还。

即使赃吏遇大赦及被降罪的,受财枉法罪仍要征还正赃。

即“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

”可见,唐代法律规定对受贿赃吏经济制裁极其严厉。

唐代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可谓严密而又完善,对受贿赃吏的处罚也极其严厉,但唐代受贿行为的腐败之风仍然存在,甚至在唐代后期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首先,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

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反映了唐代反腐败法律的特权法性质。

虽然唐代的贪腐最新规定不能使用“官当”顶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

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比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

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

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

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

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样帝王的私人意见和偏好也会影响对贪腐的法律惩处。

又如唐太宗的族叔长孙顺德受贿的事件中,长孙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

”太宗运用儒法思想,对赃吏长孙顺德的处置,让其受辱来取代受刑,这种惩治赃吏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有特权的赃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法律对贪腐的惩处,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枉纵。

如时姚绍之为左台侍御史,坐赃,被监察御史魏传弓按问,得赃五百万,法当死。

韦后女弟救请,故减死,贬琼山尉。

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讲情,就能逃脱处死的惩罚,只是贬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不受法律监督。

历代对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

皇帝认为的“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纵容。

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贪赃四百万之巨,即便不死,也应罢官,而武则天以其有主炼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

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里,反腐败法律不可能真正严格执行,导致贪官赃吏仍然比比皆是。

而党自十八大以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相较于唐代反腐早已实现了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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