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问百科解读】
公务员集资房买卖有什么限制
1、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已购公有住房又租用公有住房的;
4、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5、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6、产权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7、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8、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9、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10、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尚未纠正处理的;
11、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交易的。
政策上允许公务员有集资房吗
1、公务员集资建房,一方面会引发公众不满,另一方面也容易让国家调控效果打了折扣,使普通百姓的住房境况更为恶化。
在目前住房问题引发诸多民怨的背景下,倘若政府层面再让公务员在住房上独享优惠政策,还极可能导致公务员与普通公众关系产生断裂。
2、省台盟建议统一筹建或财政补贴购买成本房,根本上解决公务员队伍住房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旧区旧房改造,允许各单位以集资等形式改造改建。
3、提案还建议建立我省住房货币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推动实现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住房市场价格、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逐步解决各级干部的住房问题。
4、来自省民建的提案建议,省政府拿出一块地(哪怕远一点)建集资房或成本房。
提案还建议拆掉楼龄长或属于危房的原福利分房,在原地基上建新的高层电梯房,不仅可以满足原住户,还可以解决无房的年轻人的住房需求。
法律主观:
集资房是不能随意买卖的。
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
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一、购买集资房存在什么风险(一)产权没有保证。
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出资方权益无法律保障。
(二)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
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
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
(三)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四)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
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
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都无力提供。
这些都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
二、哪些房子属于集资房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
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
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2、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
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法律客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1、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
如果集资房对外销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证件齐全是集资房取得产证的前提条件。
出售集资房在哪里办理过户手续
1、出售的集资房属于二手房类型了,一般二手房的话要在中介签订买卖合同才能来办理过户,集资房要签订认购书,买卖契约,预售登记,管理公约后才办理过户,过户是买房后一道手续。
买卖双方需要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2、然后去房产交易部门对买卖资格以及房屋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可以进行交易后,就会告知需要缴纳的税费去哪里缴纳,拿着涉税申报表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去缴税。
3、后去缴税部门缴纳完税费后,拿着回到房产交易所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等待领新政就可以了。
集资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1、集资房与商品房的最大区别——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2、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较——买卖是否有限制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
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3、集资房与商品房比较——在手续申办上的区别:
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而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
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
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法律主观:
购买集资房要注意什么,主要内容如下:1、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仔细核准房产商有关售楼的证件是否合法、齐备,如自己不清楚,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当购房参谋。
2、要仔细核对合同上的条款是否与广告上的许诺以及房产商口头承诺一致。
而且一定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合法的交易监证和过户手续。
如果没有办交易监证、过户手续,即使购房者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哪怕是使用了许多年,房屋仍不能算是购房者真正所有。
3、要注意以下房屋是不能购买的:(1)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房屋;(2)经法院或房管局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3)权属不清的或有争议的房屋;(4)违章建筑或规定作临时使用的房屋;(5)经市拆迁办公告拆迁的房屋;(6)政府代管的房屋;(7)已用于抵押货款的房屋。
4、如买旧房,特别要注意产权是否明晰,证契是否齐全,房屋现状与产权证契是否一致,还要查清原业主是否已交清管理费及水、电、煤气等费用。
法律客观:集资房是建房单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产权明晰是集资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
必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两证后方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刚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判断一集资房能否买卖的最直接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就是看该集资房是否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已购集资房上市出售还需要履行一系列必要的手续:1、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出售的书面意见。
2、经审核,符合出售条件,准予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特别提醒】购买集资房之所以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和它在建设的初始阶段就不规范有很大关系。
建集资房所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
一些建房单位在没有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的批准手续之前,就擅自向个人筹集建房资金。
还有的单位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长时间内没有产权证,或是根本办不到产权证,严重损害了出资人的利益。
更有少数单位借集资建房之名,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公然借机牟取暴利。
另一方面,由于建集资房筹集的资金有限,建房单位为节省开支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使得房屋的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同时,集资房数量少较难形成规模,使得自有配套设施不多,更别提社区文化建设和规范的物业管理。
这些都使得集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以上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集资房时一定要慎重,要将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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