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处罚(集资诈骗罪该怎么处罚)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9-28 点击数:

【千问解读】

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是

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如下: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4、主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非法集资一般判多少年

犯非法集资审判一般判几年,具体情况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类罪立案标准如下: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最为典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二者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应当予以追诉。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等。

古时候作弊处罚力度远超想象 被抓之后又是什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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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采花大盗吗?采花大盗如何处罚?

说到采花大盗其实大家也知道的,还是非常的遭人唾弃的,古往今来都是这样的,其实小编一直感觉这个采花大盗非常非常的俊美,但是又有的时候觉得揭露出真面目就又十分的丑陋,所以这个采花大盗到底长什么样还真不好说,下面就一起和小编来分析揭秘看看这个采花大盗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吧,看看历史上真实的采花大盗吧! 在武侠小说中,采花大盗往往和侠客一样,是最能够吸引读者的角色。

采花贼往往藏在小说作品中的暗处,只是不起眼的配角,不显山不露水,却成为最让人恐惧的反面角色。

那么,历史上的采花大盗究竟是否像小说中所描述的那般神秘?历史上又有哪些采花大盗呢?他们在历史和人们心中有着那些固有的印象?或为祸一方,或深不可测,甚至拥有绝世武功。

不过,这些采花大盗终究也是盗,他们恶行昭著,,引起人们极大不满。

采花大盗不是令人痴迷向往的偷心贼,而是真实存在的恶人。

1、武侠与历史交汇,且看真实的采花大盗 不管武侠小说里写得有多么精彩,我们仍旧想从历史原型去解读采花大盗的存在。

因为在历史上确实有可能存在采花大盗。

据记载,时期,一位原的山西人,名叫桑冲,从小就不干什么正经事,长大之后更是成了当地公认的地痞流氓。

时,他偶然知道了另一个采花大盗谷才的事迹,说他18年来为祸女子从未失手。

就去拜师了,经过2年学习,整个人变了个样。

并且从此他也正式成为了一名采花大盗,原来,谷才教给他的正是男扮女装,这样方便行事。

没有武侠剧连主角都打不过的一身绝世神功,却也更接近现实。

想想古代的规矩,男女之间界限清晰,不可逾越,扮作女装减少了很多阻力,并且古代女子极为注重名节,看得比生命还重,就算采花大盗犯下恶行,她们也不敢声张,怕自己的名节不保。

这些也是采花大盗得以存在下去的有利条件。

不过,时间不会给恶人逃逸的机会,采花大盗的“美貌”反被盯上,也因此被识破了身份。

桑冲案件终于在10年后有了结果,“凌迟”就是这个采花大盗的结果。

并且这个案件在明清很多的作品里有记载或是有涉及,确实是影响很大的一个案子,既令人愤慨又令人震惊。

那么,这个真实的采花大盗到底是怎样存在于老百姓身边的呢?他们甚至有着自己“行业里的秘密”,以桑冲为例,我们可以看看历史上采花大盗是怎样炼成的。

2、恶果与恶行的重叠,采花大盗 关于桑冲案的记载,明朝有一大摞卷宗,不过类似于采花大盗案类的事件野史里记载较为详细。

桑冲案是比较引起轰动的一个,十年恶果,是如何在历史的年轮下生根发芽的引发人们思考。

桑冲,作为采花大盗他的恶的来源有三,一是他幼年失家被卖,他小时候家里养不起,就将他卖给了榆次县的桑家,这也是他为什么改姓的原因;二是缺乏约束,成年后也没有正经差事,只知道;三是结识了一堆,谷才的事就是从朋友那里得知的,在这样的环境里,他一步步释放了心底的欲望,走上了不归路。

而采花大盗的传承让这个恶俗流传散开,谷才教桑冲男扮女装,可谓是毫不保留地教授。

从桑冲拜师起,谷才就为他做“整容”,在古代叫:易容术,在很多武侠小说里也有。

然后将桑冲身上的毛发都剃干净,敛上女子的妆容。

又教给他一些混入女人圈子的手艺,如做刺绣、女工、烹调菜肴等女子必备才艺。

这些是其一,入门必修。

其二是麻药制作,遇到不听话的难对付的女子便采取强制措施,将他们迷晕后采取行动。

其三是脱身之术,大多是一些威胁骗诱之术,所以武侠小说里甚至有部分女子迷上采花大盗,正是这些肮脏的手段,不仅骗得女子,还能使盗贼逍遥法外。

有了这些,桑冲才能将采花进行到底,并且时间之久,涉及人数之多,令人嗔目。

当然,这些只是基础。

桑冲的步步为营也是钻了那个时代的空子,古时女子,视名节为命,谁都不愿意也不敢将事情闹出来。

另外,桑冲的作案范围很广,涉及的城市很多,并不在一处停留。

作案流程一般是先确定目标,然后编造自己可怜的身世,利用人们的同情心,从而获得一份可以接近目标的差事。

并且在古代,人员的进出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是男子有很多闺闱之地是不允许进入的,一些等级底下的人也有着限制。

而女工则不一样,一些获得主人信任的女工,是可以随意出入闺阁的,也可以陪伴闺秀的起居。

这样一来,就给了采花大盗。

并且不易被发现,而受害人通常是不敢对外公布的。

3、人性与历史较量,终是恶人自食恶果 采花大盗之所以能在武侠小说里占得一席之地并且蒙上神秘色彩,相信也与他的惊人的作案量与作案时间有关。

以桑冲来讲,10年,182名女子,足以说明采花大盗的恶行,而关于这段历史的唏嘘,也只是留给了时间去裁决。

桑冲的结果都是令人震惊的,最后一次作案的他来到了晋州聂村,当地一户人家的小姐成了他的183个目标,不过,可笑的是,这家的女婿是个,在半夜竟想对桑冲下手,桑冲抵不过这位高家女婿的蛮力,自此,男儿身暴露,恶行披露于世。

他再也逃不掉了,亲自下令将他处死,他也就此成了采花大盗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得到了该有的惩罚。

不过,后世对桑冲案的关注不减,有一些著作借此改编,采花大盗就这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不过历史上真实的采花大盗远比小说中的令人憎恶。

采花大盗之所以存在于历史上那么久,也跟他的传承有关,就像谷才和桑冲一样,桑冲同样将自己的技艺带到了天下各地,所以采花大盗的分布范围变得更广,并且由于其隐蔽性较好,历史上难以侦破案件,除了已知的部分,或许还有更多不被知晓的案件,不过,在历史的浪潮下,这些恶行终将随滚滚巨浪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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