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千问解读】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8、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人者致伤未致残的,应赔偿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营养费、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打架斗殴重伤判刑
1、打架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赔偿
1.打架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2.打架致人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被殴打至重伤能得到的赔偿
刑法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殴打至重伤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_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_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_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_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何的朋友和别人发生冲突,何朋友叫何去帮忙,结果何喊了一个朋友去。结果那边先来追打他们,结果他们跑了。
何叫去的这个朋友觉得少了皮,就另外叫了些朋友去帮忙,但这些叫去帮忙的这些人何都不认识。
结果他也没动手,叫去的那些人把对方砍成了六级伤残,法院只判了何的故意伤害罪,这种合理吗?虽然是何叫的人,但他没动手。
而且在处理期间何已赔赏了他的一切费用。
对方对何的做法已出了谅解书。
难道这种是他个人的责任吗?他是离了婚的,要抚养孩子。
他申请法院判他缓刑,他出来好还账,和养孩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编辑本段]三、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
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怎么样定位故意伤害罪
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二)怎样定位丢失的手机这里以苹果手机为例,具体详情如下:1、每部手机都有一个手机串号。
所谓手机串号就是手机的身份识别码。
在手机生产过程中已经固化在手机芯片中。
2、可以通过手机按键*#06#获取自己的手机识别码。
若丢失之前没记住自己的手机串号,有的厂家在手机外包装盒上会有手机串号。
3、然后报警。
拿着自己的手机识别码去找警方。
警方可以对手机进行监控,从而找回被盗手机。
4、序列码:手机独一无二的信息,丢失后被重刷机时,也可锁定最后激活的位置,需记下:【设置】-【通用】-【关于本机】-【序列码】。
5、开启【查找我的iPhone】:进入【设置】-【iCloud】,输入账户、密码登录,若没有账户,点击【免费获取Apple ID】进行申请。
6、登录成功后,即可开启【查找我的苹果】;若手机是iOS 8系统,则可开启【发送最后的位置】,当电池耗尽到临界值,会自动发送位置信息给苹果系统。
三)微信朋友圈怎样定位韩国1、微信朋友圈发送前,点所在位置;2、微信会自动定位你的所在地,等定位完成后,点右上角的搜索图标;3、写上你要自定义的地点,然后点搜索;4、等搜索结果出来后,选择创建新的位置;5、填上自定义位置的具体信息,然后点完成;6、然后你自定义的地点名称就能显示出来。
伤害罪造句
2、这七位被告面临过失杀人罪及过失伤害罪指控,如果法庭认定罪名成立,他们将面临最多15年监禁。
3、10月26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男子任某今年52岁,早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5、警方坚持叶海燕的伤害罪名,为什么不追究叶海燕为什么伤害?那几个被伤害者意欲何为?陈年老账上门寻衅,是否受到指使?6、于是,提告2名消防队员涉业务过失重伤害罪,但因蔡妇第一时间并未在场,反被依诬告罪嫌起诉,台中地院审理后,认为蔡妇并无故意陷人入罪,判无罪。
7、本报讯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群殴致顾客死亡的瑞兴大酒店俱乐部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8、5月25日,鲁莽汉郭某被奉贤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9、不过民众验伤指证历历,质疑警方执勤过当,怒控警察伤害罪。
10、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11、法官因此依相奸罪、伤害罪、恐吓危害安全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10个月的有期徒刑。
12、12月26日,鹿泉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报检察院批准,对李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13、日前,鲁莽汉沈小士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14、日前,鲁莽汉郭某被奉贤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
15、故意伤害罪的"真凶"是沈阳市皇姑区执行庭长何景卫.16、警方则说,由于温男所犯属于告诉乃论的伤害罪,如果被害人要提告,警方就会把男子依伤害罪嫌函送法办。
17、公诉人撤销了对尼克蓄意谋杀的指控,但他最终还是被判严重人身伤害罪,在监狱里服刑5个月之后,回到了家中。
18、李彦,云南省宣威市人,曾在2001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减刑后于2006年释放。
19、昨天,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去年12月31日,“情夫杀婴案”的犯罪嫌疑人崔凯旋已被新乡获嘉县检察院批捕,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20、诚然,正如午子所说,为了这种人大动肝火不值得,搞不好,自己解了气,还落下个故意伤害罪,蹲窑子可不是件舒服的事儿。
21、这场由埋单引发的血案发生在四川省郫县犀浦镇,11月5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近日,犯罪嫌疑人金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郫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2、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获嘉县“情夫杀婴案”有了最新进展,河南检方1月5日通报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23、张勇杰)发生在去年10月的马甸邮商被杀案今有结果,凶手杨爱东今被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24、因张福林对王君的左胸连扎两刀,左臂一刀,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5、一审法院认为,兰良松结伙对被害人阿荣进行殴打并挖瞎其双眼,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其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26、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本也是受害人的被告人朱建国因防卫过当,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7、1997年1月30日,原西峰市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李某某因玩笑而殴打致熊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8、据新华社电记者14日了解到,贵州金沙县虐待儿童当事人杨世海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已被相关部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9、目前,华大派出所已介入调查此案,开车人承受丧夫之痛的同时,恐还将因涉嫌过失伤害罪被处理。
30、昨天,案子判下来:被告人祝某、史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1、仝霄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食*品罪,强奸罪。
32、死者张连文,男,25周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4年1月份进入营口监狱第七监区进行教育改造。
33、被告人李某为逞一时之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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