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望: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9-06 点击数:

【千问解读】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第234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基本含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个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的法理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整理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要件。

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表现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简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

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上述内容就是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只要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这四个构成要件便会构成故伤害罪,受到刑事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一般怎么判?比如说两个人有比较大的矛盾,一个人一气之下就把另一个人手脚砍掉了什么的,这样的情况会怎么判呢?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下面是 故意伤害罪 的条件: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 刑法 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 犯罪构成 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 犯罪未遂 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 故意伤害 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 法规 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而且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因此,在实务中,要综合各个具体情形来进行判定其行为是否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法院的 判决书 ,对被告人执行枪毙,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如 正当防卫 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众所周知,在刑事实务中,故意伤害分为三种, 轻微伤 、轻伤、重伤。

而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如将人打致耳穿孔,并导致听力受损。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是否构成轻伤或者重伤,要由相应的 司法鉴定 机构或者部门,依据相关的标准来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鉴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2023

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罪 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 致一人重伤 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 黑社会性质 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68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古时候作弊处罚力度远超想象 被抓之后又是什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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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采花大盗吗?采花大盗如何处罚?

说到采花大盗其实大家也知道的,还是非常的遭人唾弃的,古往今来都是这样的,其实小编一直感觉这个采花大盗非常非常的俊美,但是又有的时候觉得揭露出真面目就又十分的丑陋,所以这个采花大盗到底长什么样还真不好说,下面就一起和小编来分析揭秘看看这个采花大盗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吧,看看历史上真实的采花大盗吧! 在武侠小说中,采花大盗往往和侠客一样,是最能够吸引读者的角色。

采花贼往往藏在小说作品中的暗处,只是不起眼的配角,不显山不露水,却成为最让人恐惧的反面角色。

那么,历史上的采花大盗究竟是否像小说中所描述的那般神秘?历史上又有哪些采花大盗呢?他们在历史和人们心中有着那些固有的印象?或为祸一方,或深不可测,甚至拥有绝世武功。

不过,这些采花大盗终究也是盗,他们恶行昭著,,引起人们极大不满。

采花大盗不是令人痴迷向往的偷心贼,而是真实存在的恶人。

1、武侠与历史交汇,且看真实的采花大盗 不管武侠小说里写得有多么精彩,我们仍旧想从历史原型去解读采花大盗的存在。

因为在历史上确实有可能存在采花大盗。

据记载,时期,一位原的山西人,名叫桑冲,从小就不干什么正经事,长大之后更是成了当地公认的地痞流氓。

时,他偶然知道了另一个采花大盗谷才的事迹,说他18年来为祸女子从未失手。

就去拜师了,经过2年学习,整个人变了个样。

并且从此他也正式成为了一名采花大盗,原来,谷才教给他的正是男扮女装,这样方便行事。

没有武侠剧连主角都打不过的一身绝世神功,却也更接近现实。

想想古代的规矩,男女之间界限清晰,不可逾越,扮作女装减少了很多阻力,并且古代女子极为注重名节,看得比生命还重,就算采花大盗犯下恶行,她们也不敢声张,怕自己的名节不保。

这些也是采花大盗得以存在下去的有利条件。

不过,时间不会给恶人逃逸的机会,采花大盗的“美貌”反被盯上,也因此被识破了身份。

桑冲案件终于在10年后有了结果,“凌迟”就是这个采花大盗的结果。

并且这个案件在明清很多的作品里有记载或是有涉及,确实是影响很大的一个案子,既令人愤慨又令人震惊。

那么,这个真实的采花大盗到底是怎样存在于老百姓身边的呢?他们甚至有着自己“行业里的秘密”,以桑冲为例,我们可以看看历史上采花大盗是怎样炼成的。

2、恶果与恶行的重叠,采花大盗 关于桑冲案的记载,明朝有一大摞卷宗,不过类似于采花大盗案类的事件野史里记载较为详细。

桑冲案是比较引起轰动的一个,十年恶果,是如何在历史的年轮下生根发芽的引发人们思考。

桑冲,作为采花大盗他的恶的来源有三,一是他幼年失家被卖,他小时候家里养不起,就将他卖给了榆次县的桑家,这也是他为什么改姓的原因;二是缺乏约束,成年后也没有正经差事,只知道;三是结识了一堆,谷才的事就是从朋友那里得知的,在这样的环境里,他一步步释放了心底的欲望,走上了不归路。

而采花大盗的传承让这个恶俗流传散开,谷才教桑冲男扮女装,可谓是毫不保留地教授。

从桑冲拜师起,谷才就为他做“整容”,在古代叫:易容术,在很多武侠小说里也有。

然后将桑冲身上的毛发都剃干净,敛上女子的妆容。

又教给他一些混入女人圈子的手艺,如做刺绣、女工、烹调菜肴等女子必备才艺。

这些是其一,入门必修。

其二是麻药制作,遇到不听话的难对付的女子便采取强制措施,将他们迷晕后采取行动。

其三是脱身之术,大多是一些威胁骗诱之术,所以武侠小说里甚至有部分女子迷上采花大盗,正是这些肮脏的手段,不仅骗得女子,还能使盗贼逍遥法外。

有了这些,桑冲才能将采花进行到底,并且时间之久,涉及人数之多,令人嗔目。

当然,这些只是基础。

桑冲的步步为营也是钻了那个时代的空子,古时女子,视名节为命,谁都不愿意也不敢将事情闹出来。

另外,桑冲的作案范围很广,涉及的城市很多,并不在一处停留。

作案流程一般是先确定目标,然后编造自己可怜的身世,利用人们的同情心,从而获得一份可以接近目标的差事。

并且在古代,人员的进出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是男子有很多闺闱之地是不允许进入的,一些等级底下的人也有着限制。

而女工则不一样,一些获得主人信任的女工,是可以随意出入闺阁的,也可以陪伴闺秀的起居。

这样一来,就给了采花大盗。

并且不易被发现,而受害人通常是不敢对外公布的。

3、人性与历史较量,终是恶人自食恶果 采花大盗之所以能在武侠小说里占得一席之地并且蒙上神秘色彩,相信也与他的惊人的作案量与作案时间有关。

以桑冲来讲,10年,182名女子,足以说明采花大盗的恶行,而关于这段历史的唏嘘,也只是留给了时间去裁决。

桑冲的结果都是令人震惊的,最后一次作案的他来到了晋州聂村,当地一户人家的小姐成了他的183个目标,不过,可笑的是,这家的女婿是个,在半夜竟想对桑冲下手,桑冲抵不过这位高家女婿的蛮力,自此,男儿身暴露,恶行披露于世。

他再也逃不掉了,亲自下令将他处死,他也就此成了采花大盗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得到了该有的惩罚。

不过,后世对桑冲案的关注不减,有一些著作借此改编,采花大盗就这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不过历史上真实的采花大盗远比小说中的令人憎恶。

采花大盗之所以存在于历史上那么久,也跟他的传承有关,就像谷才和桑冲一样,桑冲同样将自己的技艺带到了天下各地,所以采花大盗的分布范围变得更广,并且由于其隐蔽性较好,历史上难以侦破案件,除了已知的部分,或许还有更多不被知晓的案件,不过,在历史的浪潮下,这些恶行终将随滚滚巨浪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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