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怎么判(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怎么判)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9-22 点击数:

【千问解读】

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多少年

法律主观:

【1】防卫过当至人死亡【2】要看当时具体情况。

是防卫过当,没有变成故意杀人【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 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还要看对死亡近亲属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情况【5】如果赔偿不到位,对罪行没有深刻认识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到位了,得到死亡的近亲属谅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通常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过民事责任一般不可以免除,而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防卫过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防卫行为的起因;(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二、防卫过当的量刑考虑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而言之,研究防卫过当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能够提高公民与不法侵害者做斗争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密民国民工的蜗居生活:有人睡在沙子中死亡

刚刚看到1948年4月18日的《申报》,说天津城里有一家廉价旅社,客房中间打通,没床,没电视,没沙发,只有沿四面墙根儿挖空的几十个窟窿,晚上民工来住,把身子放进窟窿里,头留在外面,小伙计拿着大铲往窟窿里填沙子,填实之后,再把留在外面的脑袋埋上,只留口鼻在外。

这样住宿相当危险——有那睡觉不老实的哥们儿,梦里一个大翻身,沙子塞了口鼻,顿时呼吸困难,窒息而死,天明时,小伙计得往外抬尸体,这才叫竖着进来横着出去,一个大活人就这么“睡”死了。

民工之所以住这种廉价旅社,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死,当然更不是因为他们发神经想体验生活,而是因为没钱,租不起房子,也住不起像样的旅社。

当时天津是大城市,又有租界,前清遗老和下野军阀都拿这座城市当,许多有钱人纷纷来定居,搞得天津人口骤增、房价陡涨。

《丙寅天津竹枝词》里唱道:“租界街基价倍腾,房金移转即加增。

更多阔佬营三窟,土木工程日日兴。

”房价越来越高,房租越来越贵,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火爆,而广大农民工和市井贫民只能望房兴叹,白天卖命换饭吃,晚上掏两个大子儿,让旅社的伙计把自己埋进沙子里防寒保暖。

居住成本高的城市不止天津,上海更是典型。

跟天津比,上海租界更多,更安全;而且商业更火,更发达。

所以鲁迅、茅盾等文豪涌向上海,丁玲、柔石等文青也涌向上海,有钱的宁波富商和有枪的北京军阀就更不用说,他们,几乎都在上海公共租界或者上海法租界或者临近租界的北四川路附近置有产业。

大批富人聚集在上海,大批穷人也到上海淘金,拾荒者、包身工、苏南妓女和东北流氓,在前期的十几年间让上海的人口密度翻了几十倍。

以公共租界为例,不到6000英亩的土地,竟然住了100多万人口,每平方公里近5万人,是今天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度的5倍!人口多,房子少,房价房租肯定飞涨,“有钱人”如鲁迅,还能租一所独门独户的公寓,广大白领只能跟人拼租。

于是普普通通一所石库门宅子,客厅住一家,厨房住一家,楼梯口住一家,阳台(当时称之为亭子间)住一家,大一些的卧室,中间隔几块木板,可以住四五家,楼房左右厢接出几块坡屋顶,用硬纸板一围(当时称之为灶板间),又可以住几家。

热播电视剧《蜗居》中出现的多家拼租一套房的镜头,其实早在民国时就已经实实在在地演过一回了。

当时上海外来民工的居住条件更惨,他们连跟人拼租的钱都拿不出,自己找空地搭建简易房。

今天上海天目中路以北、大统路以西,原有一块占地90亩的垃圾场,民工们从家乡运来毛竹、芦席和篾片,把毛竹烤弯,插在地上,搭出一个半拱形的架子,上面盖上芦席,用篾片一拴,向阳的一面割出门来,地上铺块烂棉絮,就是一家人的住所。

这种简易窝棚俗称“滚地龙”,高度仅到成年男子的腰部,进进出出必须深弯腰。

上海多雨,夏天河水上岸,家家户户泡在臭水之中,一时屎尿遍地,瘟疫四起。

我大学时住简陋宿舍,心有不平,后来见到更简陋的旅社,心就平了。

现代民工住简陋旅社,心有不平,他们要是见到民国时天津民工每夜都被活埋的惨状,估计心也会平的。

当年上海小白领跟人拼租一套房,心有不平,想到那么多穷苦农民只能挤在窝棚里泡臭水,应该也会好受一些。

当我们对现状有所不满时,不妨想想比我们更差的那些,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痛苦立马减少,这就叫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

但是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精神胜利法,因为它只能麻痹精神,不能改进现状。

同时我们还必须要警惕那些劝告我们“”、“”、“”、“学会感恩”的所谓精英,因为这些劝导别人安住蜗居的人本身都不住蜗居,正如整天歌颂劳动之美的人自己都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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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杨贵妃死亡悬案:她是否去了日本

杨贵妃自杀于马嵬驿的说法,是正史的记载。

如唐人李肇在其《国史补》中说:“玄宗幸蜀,至马嵬驿,命缢贵妃于佛堂前梨树下,马嵬店媪收得锦靿一只,相传过客每一借玩,必须百钱,前后获利极多,媪因至富”。

意思是杨贵妃死于马嵬驿的一座佛堂梨树下,在搬尸时,杨贵妃脚上的一只鞋子失落,导致一位老太婆借此大发其财。

对于这一历史事件,《》、《新唐书》的记录李肇的上述记载大同小异。

司马光的《》所引杨贵妃被缢的史料更为详细:当哗变的军士杀了后,护驾的六军将士仍不肯继续前进,亲自下令,也无效。

唐玄宗要高力士问军中主帅陈玄礼是什么缘故?陈玄礼回答说:“国忠谋反,贵妃不宜供奉,愿陛下割恩正法”。

网络配图 不仅正史这样记载,一些诗词歌赋、稗官野史和戏剧传奇也认可和采用这种说法。

如:元和元年(806年)冬,任盩厔县尉,他的好友陈鸿和王质也寓居该县。

一天,他们游览仙游寺,谈到唐玄宗与杨贵妃的爱情悲剧,异常感慨,王质建议白居易以此为题写诗,白居易写了脍炙人口的《长恨歌》,陈鸿写了《长恨歌传》。

陈鸿是位史学家,在写杨贵妃缢于马嵬驿一节时他是这样记叙道:杨国忠处后,“左右之意未决。

上问之,当时敢言者,请以贵妃塞天下怨。

上知不免,而不忍见其死,仅袂掩面,使牵之而云,仓皇展转,竟就死于尺组之下”。

虽然如此,也有一些人认为,杨贵妃不是自缢而死,而是死于乱军之中。

此说主要见于一些唐诗中的描述。

于至德二年(公元757年)在占据的长安,作《哀江头》一首,其中有“今何在,血污游魂归不得”之句,暗示杨贵妃不是被缢死于马嵬驿,因为缢死是不会见血的。

所作七绝《过马嵬》和七律《过马嵬二首》中有“托君休洗莲花血”和“太真血染马蹄尽”等诗句,也反映了杨贵妃为乱军所杀,死于兵刃之下的情景。

《华清宫三十韵》的“喧呼马嵬血,零落羽林枪”;张佑《华清宫和社舍人》的“血埋妃子艳”;《马嵬驿》的“返魂无验表烟灭,埋血空生碧草愁”等诗句,也都认为杨贵妃血溅马嵬驿,并非被缢而死。

网络配图 除此之外,也杨贵妃是吞金而死的说法。

比如曾写过《马嵬行》一诗。

他在诗中这样写道:“绿野扶风道,黄尘马嵬行,路边杨贵人,坟高三四尺。

乃问里中儿,皆言幸蜀时,军家诛佞幸,天子舍妖姬。

群吏伏门屏,贵人牵帝衣,低回转美目,风日为天晖。

贵人饮金屑,攸忽舜英暮,平生服杏丹,颜色真如故。

”从这首诗来看,杨贵妃是吞金而死的。

陈寅恪先生曾对这种说法颇感稀奇,并在《元白诗笺证稿》中作了考证。

然而,陈寅恪并不排除杨贵妃在被缢死之前,也有可能吞过金。

不仅如此,有些人甚至认为杨贵妃没有自杀,而是被调包计所救后逃跑了。

而且,早在就有这种传闻。

甚至有一种离奇的说法认为杨贵妃并没有去日本,而是远走美洲。

台湾学者魏聚贤在《中国人发现美洲》一书声称,他考证出杨贵妃并未死于马嵬驿,而是被人带往遥远的美洲。

民间传说杨贵妃,这反映了人们对她的同情与怀念。

然而实际上,杨贵妃极有可能死于马嵬驿。

《高力士外传》认为,杨贵妃的死,是由于“一时连坐”的缘故。

换言之,六军将士憎恨杨国忠,也把杨贵妃牵连进去了。

这是高力土的观点。

因为《外传》是根据他的口述而编写的,而且从马嵬驿事变的形势来看,杨贵妃不死,唐玄宗也是很难交待的。

杨贵妃自缢之后,尸体由佛堂运至驿站,置于庭院。

唐玄宗还召陈玄礼等将士进来验看。

杨贵妃死在马嵬驿,旧、新《唐书》与《通鉴》等史籍记载明确,唐人笔记杂史如《高力士外传》、《唐国史补》、《明皇杂录》、《安禄山事迹》等也是如此。

网络配图 应该说,杨贵妃缢杀于马嵬驿,史料是比较翔实的,且已得到公认。

但是,杨贵妃出逃当女道士和亡命日本的说法,也言之成理,证之有据,不能轻易地否定。

这一切都有待于新的史料发掘来为我们解开这个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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