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千问百科解读】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对于因侵权造成了他人损失的,可以按照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来进行赔偿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认定。
一、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认定条件 (一)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
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
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民法典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
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
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
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
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由于约定赔偿较为简单,以下内容仅涉及法定赔偿。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情况,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约行为或者损失的具体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赔偿的事项进行认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民法典584条理解与适用理解与适用:明确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时间为合同缔结之时的情况下,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内容应以损害类型为宜,另外,还应充分注意损益相抵规则及减损规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要在认定合同履行时间、剩余时间、以往的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投入情况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对损失进行考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赔偿损失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作为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补偿,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获得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益,通过给付这种损害赔偿,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得适用惩罚性赔 偿。
惩罚性赔偿只有在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中才可以适用,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了确定违约补偿性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1)赔偿实际损失规则: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后一句是对合同履行可得利益赔偿的表述,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期待利益。
(2)可预期损失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掌握这个限额,可以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考虑。
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加害给付责任,并不考虑这样的赔偿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认定比较困难。
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的问题,而且也是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
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因此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的并不多,且关于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较大悬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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