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询《物权法》规定得知,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把香烟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
留置物是指留置权的标的物,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千问百科解读】
留置物是香烟留置权如何实现留置物是香烟留置权通过《物权法》实现。
根据查询《物权法》规定得知,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把香烟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
留置物是指留置权的标的物,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扣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实现留置权有什么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条是关于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条件: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
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
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
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本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即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便可以与债务人自由协商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与担保法规定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不同,物权法投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期限长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便可。
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宽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可自行确定宽限期限,但不得少于两个月,除非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比如海鲜、水果、蔬菜等。
这些动产保管成本过高,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失去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权人无须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
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依照本条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
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1.折价。
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
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法律分析: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何实现留置权?《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237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238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113条: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于法定条件下得将留置物变价或取得其所有权,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债权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当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解释》第ll3条)
(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保管人甲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而寄存人乙仍不支付保管费用之时留置了乙的保管物(一批电器),虽然其给乙确定了3个月的期限,但是并没有通知乙在这3个月内履行债务。
当3个月期限届满后,乙就直接将该批钢材变卖了,那么甲应当就由此给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当钢材被低价处理时所产生价差,以及乙因钢材被卖而必须以更高的价格重新购买相同质量的钢材时产生的价差等。
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处理,本页面内容仅为信息发布,不作为任何招生依据,亦不构成任何报考建议。
如果您需要报名,请直接与学校联系,谨防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