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朝女尸可能怀有乾隆皇帝的龙种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06-28 点击数:
简介:大陆安徽出土的无名清朝女尸,在现代计算机技术下容貌终终揭晓!她的年龄约25岁,有着一张鹅蛋脸,长相非常甜美,最让人惊讶的是,她死前已怀有身孕,而且很可能是乾隆皇帝的「龙种」。

已经氧化后的女尸身体脸部都已经干枯,但当地人说刚挖出来时,她可是美丽的让人惊艳,透过计算机技术来帮忙,中国刑事专家从头骨和五官比例还原了女尸面貌。

中国刑警学院首席

【菜科解读】

大陆安徽出土的无名清朝女尸,在现代计算机技术下容貌终终揭晓!她的年龄约25岁,有着一张鹅蛋脸,长相非常甜美,最让人惊讶的是,她死前已怀有身孕,而且很可能是乾隆皇帝的「龙种」。


已经氧化后的女尸身体脸部都已经干枯,但当地人说刚挖出来时,她可是美丽的让人惊艳,透过计算机技术来帮忙,中国刑事专家从头骨和五官比例还原了女尸面貌。


中国刑警学院首席教授赵成文说,「她应该是椭圆形的小脸,比瓜子脸还丰满,我们叫卵圆形,很标准的,还原在25岁左右,就是很漂亮的一个女人。


清秀脸庞,甜美笑容,这具女尸真的是标准美人胚,而就当再次检查尸身时,鉴定人员在尸身腹部一块微微隆起地方有了新发现。

安徽萧山博物馆馆长苏肇平说,「这个腹腔呢,应该里面没什么东西支撑,应该塌下去的,但是目前却鼓起来了,很大的一个怀疑,就觉得里头有一个胎儿,就是说女尸是不是有身孕。


怀孕的事实加上下葬时穿的一品官服服装,女尸身分呼之欲出,当地流传,干隆皇帝下江南时,县令选了貌美女子相陪,她很可能就是被干隆宠幸的女子,还因此怀孕。


安徽省砀山县宣传部副部长秦廷说,「皇后知道她怀有龙种了,以后是不是要危及她得的地位,所以这是一个传说,这个皇后呢,就派人秘密把她给杀害,皇帝后来知道了,秘密的给她厚葬。


这样的说法似乎也说明脖子上一道不寻常的伤口,是因为怀有龙种被赐死。


但传说毕竟是传说,研究史料的专家认为可信度并不高,真要解开女尸身份的谜,接下来只能交由解剖回答这种种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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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清朝王爷的真实生活,本来日子并不好过

在历史长河中,可以说是很出名了,那么大家知道他的故事吗?接下来小编为您讲解。

在封建社会时期,是一个国家的主宰,不过对于他们的这些兄弟来说,往往会对他们的地位产生影响,所有很多朝代就有了削藩的政策,在一定力度上打击了这些的实力。

不过在清朝时期,对于这些王爷,并没有设置外放,而是由朝廷出资,为他们修建豪华的王府。

但这也是另外一种变相的囚禁,这又是如何说起呢? 王府,顾名思义,王爷的家,在家怎么是囚禁呢?又不是说已经被下旨要求软禁在家?其实清朝的王爷表面是雍容华贵,锦衣玉食,他们的收入除了朝廷的俸禄,另外就是庄园地租的收入,这也是一笔非常大的收入,但同时也有一个坏处,那就是彻底失去了自由。

据历史学家曾透露,皇室子弟没有经过允许是不出出内城超过40里地的,一旦违反,等待他们的就是砍头的危机。

那么这是真有其事还是危言耸听?当时清朝是实行制度的,分为上三旗和下五旗。

上三旗的统领着为皇帝,而下五旗则是由亲王和郡王掌管,如果这些下五旗的势力集合在一起,权利能威胁到皇帝,为了防止这些人互相勾结,王爷与王爷之间的走动都是非常受限制的。

一般皇帝会派各种探子在王府周边走动,只有有蛛丝马迹就会传到皇帝的耳朵里,就像《传》里的果郡王,只要带亲兵干点啥,马上就会得知。

还有《延禧攻略》里的亲王弘昼,由于不能随意出门,他甚至在家给自己办葬礼,看着别人哭,自己反而,以此来收取官员的钱财,当“复活”后,还需要再次收礼。

当然,这个时间在历史上也确实存在,不过却丝毫不在意。

虽然王府很豪华,但其实也不过是个镀金的鸟笼而已,只要他们在自己的王府中随意怎么折腾都行,只要遵守制度才能安然一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沈荩为什么会被杖毙呢?对清朝产生了哪些影响?

时期的革命行动有过很多次,但是每一次都遭到了残酷的镇压,其中年间的沈荩案就给当时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7月31日,革命党人、新闻记者沈荩被杖毙狱中。

其死因扑朔迷离,一种说法是由于泄露清廷与俄国签订的秘密条约而惹来杀身之祸;另一说法是各地报界事故频发,清廷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沈荩之死在当时产生了重要影响,清廷对于此案的处理方式,不但没有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反而引起中外舆论的强烈反响。

惨死狱中 沈荩,祖籍江苏吴县,随其祖到湖南,寄籍善化(今长沙县)。

沈荩自幼天资聪颖,为人狂放不羁,鄙视,无意功名,但心怀大志,常与友人纵谈天下之事,并与好友组成文社,议论时政,因成员有12人,湘人称为“十二神”。

在维新变法时期,沈荩与谭嗣同、唐才常交往密切,积极参与新政。

变法失败后,他随唐才常来到上海,与唐才常等组织自立会,筹组自立军,往返于湘鄂之间,准备发动武装起义。

1900年,自立军起义,沈荩为右军统领,起事于湖北新堤(今洪湖)。

由于经费缺乏,部署疏漏,汉口自立军机关被张之洞破获,沈荩之右军也旋即告败,唐才常等遇难。

自此沈荩进入清廷缉拿黑名单,开始了逃亡生活,经武昌至上海,辗转于京津等地,于1903年7月10日被捕。

沈荩被捕后,清廷唯恐夜长梦多,决定速杀之。

他从被捕到被杀仅20天。

因7月正值生日,为万寿月,一般不杀人,决定改为杖毙,即用棍棒活活打死。

时《大公报》载,行刑之状惨不忍睹,“特造一大木板。

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谙习。

故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骨已如粉,未出一声。

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

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

一年后,维新志士王照获罪下狱,恰巧关在同间牢房,其《方家园杂咏纪事》记:“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

”沈荩死时惨烈之状,不忍回想。

死因之谜 按清律,颠覆朝廷之罪当诛九族,以此推论,沈荩被杀本属难免,但行刑时间和行刑方式却给后人留下诸多疑惑。

中国古代处决犯人有时间规定,常规是“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刑法规定,“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

”处决沈荩正为夏季,不符常规。

采取杖毙之刑,也令人生疑,据此引发对沈荩之死的诸多猜测。

一种猜测认为沈荩作为记者,泄露了中俄秘密条约,招来杀身之祸。

持这种说法者以章士钊撰写的《沈荩》一书为代表。

据章书记载,1903年3月,“俄政府有要求满政府之密约七条,如下:(一)清国不可将东三省之地卖与或租赁于列国。

(二)沿营口至北京之电线铁路,俄国可于其旁另自架设别线。

(三)不论何事,清国于北清苟有建设,不得佣雇他国人。

(四)营口海关税务,当使中俄银行管理,税关长必用俄国人,且令税关兼理检疫事务。

(五)东三省地除营口外,不得开放为通商市场。

(六)蒙古之行政组织不得有所变更。

(七)拳匪乱事以前,俄国所得之权利,不得有所损害。

”章士钊称:沈荩作为记者获取密约内容并公布中外,全国震惊,反对之声此起彼伏。

又因条约涉及列强在华利益,各国亦颇多微词,清廷一时间不知所措。

后经调查乃沈荩散布所为,恼羞成怒,于是杖毙沈荩。

针对这种说法,当时报刊《江苏》和《浙江潮》也发表过评论:“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

或曰:满政府与俄人订密约七条时,沈君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

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政府,竭力抗拒者踵相接。

满政府因而怒沈君,遂杖杀之。

”但经过研究,彭平一先生《关于沈荩与“沈荩案”若干史实的补证》、严洪昌先生《1903年“沈荩案”及其影响》两文对沈荩泄露密约一说均提出质疑,并已论证其不可能发生。

另一种猜测认为清廷有杀一儆百之意,以泄私愤。

1903年,《苏报》在上海外国租界地区因发表推翻帝制、实现共和的文章,遭到镇压。

当时《苏报》发表了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大力赞扬和鼓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学说,主张用革命手段扫除专制。

之后,又发表章炳麟(太炎)的《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一文,直呼光绪为“载湉小丑”,讥讽康有为和都是“公仇”。

于是,清廷宣拿章炳麟、邹容等人,要将辱骂皇帝、宣传革命的章、邹二人处以极刑。

但因此事发生在公租界,按照《上海租借权限章程》规定,原告应在公租界审判。

由于列强在侵华过程中矛盾错综复杂,对于清廷的“引渡”要求,态度不尽一致。

据《中外日报》载:“近在北京地方各公使因上海苏报馆一案,英国参赞之意,以为诸人不应交与华官,日本公使以为未尝拘人。

以前上海道既与各国领事立有约章,现在即应照约办理。

惟俄、法两国则欲助中国政府,将诸人交于华官,故其中彼等之意见各不相同。

美公使之意以为莫妙于仍交上海领事办理此事也。

”正在各方争论不下之际,沈荩被捕。

清廷对当时报界鼓吹革命早已恨之入骨,可怜沈荩,遂成。

笔者认为,沈荩之死最主要原因应是其曾为自立军。

晚清帝后斗争异常激烈,自立军起义时提出的“光绪帝复辟”和“逆后当权”等诸多“狂悖”言论,是慈禧太后决不能容忍的,且公开叛乱罪不可赦,沈荩也因此早在通缉之列。

当沈荩在京津之地辗转之际,已被人秘密盯梢,奏陈慈禧太后。

在现存的一份没留姓名的宫中档密帖中,告密者称沈荩乃通缉要犯,为自立军头目,“隐匿京师南城外,行止无定”“与外洋内地匪党及大学堂同乡办事人密通消息”“若不设法歼除,诚恐异外生节”,在这份300字的密帖中丝毫未提泄露密约一事,却提及自立军首犯唐才常等已“获正法”,言外之意沈荩早该杀了,以此推论,沈荩被速杀杖毙也就不难理解了。

“沈荩案”的影响 “沈荩案”在中外引起强烈反响。

当时《中国日报》发表唁文:“沈君之死,鬼神为之号泣,志士为之饮血,各国公使为之震动,中西报纸为之传扬。

是君!”《泰晤士报》认为清廷“狠心残暴,为历来刑义中所稀有”,将来“必有不得久安之势”。

在中外舆论的谴责下,清朝统治愈发。

“沈荩案”的发生使清廷放缓了对“《苏报》案”的追究,使章炳麟、邹容等人免遭屠戮。

“《苏报》案”发生后,清廷急于杀害章炳麟、邹容等人,可他们是在租界被捕,列强对于是否将其“引渡”给清廷争执不下。

媒体对“沈荩案”的报道给了租界当局很大压力,一些外国官员也由此认识到清廷钳制舆论的野蛮行为,这些因素最终让租界当局决定拒绝清廷的“引渡”要求,从而在客观上保护了章炳麟、邹容等人。

另外,“沈荩案”等晚清一系列报案,也促使清廷对于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进行反省,并最终促成相关法律的出台。

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宪政的载泽等五大臣先后回国,在奏折中提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

晚清风起云涌的舆论环境迫使他们承认,唯有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自由空间,才能有效加强舆论控制。

由此,清廷先后在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等新闻法规。

制定和颁布新闻出版法律,虽是清末实行新政的一项内容,而“沈荩案”的发生、处理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无疑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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