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民法知识点之侵权行为)
【千问解读】
侵权行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侵权行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争。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
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
过错
按中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
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
”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本文认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从中国立法上看,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 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 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 不应该有它的位置。
(二)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
比如, 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 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
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
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
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
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
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
(三) 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
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对此, 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 不是伤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无疑问,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
但是, 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 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 因此, 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 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 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 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
”
不法
“不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不法”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这里有个如何衡量“不法”的标准问题。
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 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都是不法行为。
这种标准反映在19世纪末草拟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之中。
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条第二款, 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管所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他受到影响的利益, 此种法律走得太远。
主张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时侵权人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意见, 形成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
另一种标准, 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
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 甚至还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
紧急避险是传统民法理论公认的合法行为。
一些民法教材不仅不谈紧急避险也可能造成“侵权”, 而且还认为紧急避险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
本文认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
对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构成侵犯,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比如“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救火当属合法行为无疑。
但从池鱼主人角度考虑, 他的财产无端受损, 难道不是被侵权? 从中国社会生活实际看, 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造成侵权损害。
如工厂按国家标准排污, 这可谓合法行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照样赔偿。
2001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 就播出某一高压电站的设置完成符合国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户居民的三个女儿均因高压电站设置的影响而得一种怪病, 起诉电站。
难道能因“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不认为是侵权? 社会生活的现实, 已经向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
有学者已经正确地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 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 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
”因此, 从行为本身性质讲, 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 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
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
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 不构成侵权行为。
”“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 但无论如何, 没有损害后果, 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 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这是常态。
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值得商榷。
从因果关系看, 侵权行为是因, 损害事实是果。
从犯罪学的角度, 有“犯罪预备”, 也有“犯罪未遂”, 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 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
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 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
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 准备出售。
后因被举报, 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
该案中, 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侵权法中, 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
名义上损害赔偿(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 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
[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
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在一定情况下, 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
这种特殊性的矛盾, 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
”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 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
有时, 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 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 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
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还需要 其它 条件来配合。
如甲与乙口角, 甲恼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着。
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该种情况下, 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
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显然是不现实的。
侵权法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免受他人不法行为的损害。
特点是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和补偿。
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和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法主要是通过判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侵权行为人对他人法定权利的侵犯,而这种权利通常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等。
因此,侵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不法行为的侵害。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在驾驶车辆时不慎撞伤了行人,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这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以弥补受害人因伤害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人和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侵权法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侵权法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促使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因此,侵权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侵权法是一种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则,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规范和制裁,为社会公正、公平和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古时候法律如何处置乱倒垃圾者?在秦国会被处黥刑
《释名》说:“宅,择也。
择吉处而营之也。
”《博物志》上也说:“居无近绝溪、群冢、狐蛊之所,近此则死气阴匿之处也。
”古人在建造房屋以前,都要看看周围的环境有没有被污染,符不符合卫生条件。
其次,古人对水源非常重视,自古中国就有句老话,叫“千里不唾井”。
《周易》上说,为了防止地下污物渗入井内,就用瓦甓修井,叫做“井甃”;《说文解字》上说,为了防止地面污物流入井内,人们便在井口安装木阑,叫做“井榦”。
不仅如此,古人食用的井水中还不能有淤泥,《周易》卦象辞中就有这样一句话:“井泥不食,旧井无禽。
”王弼注云:“井泥而不可食,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
久井不见渫治,禽所不向,而况人乎?一时所共弃舍也。
”所以井要一年一淘洗,一年一清理。
《后汉书》中则有夏至日“浚井改水”的记载,也说明古人对水源要求的严格。
对影响人类健康、传染疾病的老鼠和苍蝇、蚊子、虱子等害虫,古人也是不遗余力地设法消除之。
《·豳风·七月》里已有“穹窒熏鼠”的记载,说明早在几千年前,人们就知道在房子里有老鼠窟窿的地方用土塞住,如果老鼠藏匿里面,就用火把它熏出。
《韩诗外传》上,对说:“社鼠出窃于外,入托于社。
灌之恐坏墙,熏之恐烧木。
”这又说明古人消灭老鼠的方法,除了用火熏,还会用水灌。
至于苍蝇、蚊子和虱子,古人也是用烟熏、用灰呛。
虽然那时候还没有石灰,但人们已经知道用蜃灰涂墙、洒地,蜃灰与现在的石灰在消毒和杀虫方面,作用相同。
《周礼》记载:“掌除墙屋。
以蜃灰攻之,以灰洒毒之。
”郑注:“除墙屋者,除虫豸藏逃其中者。
蜃,大蛤也。
捣其炭以坋之,则走;淳之以洒之,则死。
”北宋刘延世的《孙公谈圃》中,详细记录了用艾熏蚊子的方法,“泰州西溪多蚊,使者行按左右,以艾熏之”。
厕所也是环境卫生的大事,人要吃喝,也要拉撒,所以古人对厕所的清洁和卫生,非常重视。
《说文解字》曰:“厕,清也。
”《释名》:“厕或曰圊,言至秽之处,宜常修治使洁清也。
”古人在看人家房子的时候,看客厅、看卧室还要看卫生间,因为厕所的干净与否,是检验房屋质量的标准之一。
《庄子·庚桑楚》:“观室者周于寝庙,又适其偃焉。
”注云:“偃,谓屏厕。
”也就是厕所。
不仅如此,古代对公共厕所也非常讲究,对厕所的位置要求挺严。
《》云:“于道之外为屏,三十步而为之圜,高丈。
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
” 此外,古人还严禁在道路上乱倒垃圾,违者严惩不贷,绝不会姑息迁就。
《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颜师古注引说:“为政,以弃灰于道必渫人,渫人必斗。
故设黥刑以绝其源。
”到了,为了防止道路上尘土扬起,有损人体健康,要求路旁老百姓以水洒道。
道路两旁没有住户的,由政府的洒水车进行洒水。
《后汉书·传》就有这样的记载:“作翻车渴乌施于桥西,用洒南北郊路,以省百姓洒道之费。
”这也是我国最早的洒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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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的法制改革:北魏开始以法律规范治国
他先整顿吏治,颁布俸禄制,立三长法,实行均田制;参照南朝典章,修改北魏政治制度,严厉镇压反对改革的守旧贵族,处死太子元恂。
汉化改革使鲜卑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军事等方面大大发展,缓解了民族隔阂,史称“孝文帝中兴”。
孝文帝太和年间的法制改革规定了北朝法制的发展方向,无不体现出隆礼仪、重教化、慎刑罚三环紧扣的总方针。
儒家德刑相济、礼本刑用的理论被付诸实行,这不仅是对北魏建国百年法制加以反思和总结的结果,也为北魏后期以及、的法制建设规定了方向。
北朝法律从内容、结构、精神方面提高了礼法结合的层次,北朝法律制度的格局和风貌自此基本确定。
拓跋宏是一位卓越的少数民族政治家、军事家和改革家。
他崇尚中国文化,实行汉化,禁胡服、胡语,改变度量衡,推广教育,改变姓氏并禁止归葬,提高了鲜卑人的文化水准,是西北方各民族陆续进入中原后民族融合的一次总结。
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推行改革,制定了以儒家纲常为主线的北魏律,实现了以汉文化为主导的各族文化在更大范围的融合和中华法治文明的伟大复兴。
“以罚代刑”鲜卑族习惯法 “以前,北魏大致处于国家形态的初级阶段,原始部落组织传统以及奴隶制性质的残余顽强地存在。
”河南大学历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玉洁说,“滋生于早期游牧文明的鲜卑习惯法对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北魏法制建设的起点,又是北魏初期法制建设的直接渊源。
同时,北魏政权还仿效十六国取鉴封建法制经验,对汉魏、两晋封建法制进行吸收和变革,胡汉结合,形成了北魏初期法制独有的二元特色,虽零碎不成系统,但正好是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
” 鲜卑族是中国的一个古老民族,最初为“北部鲜卑”和“东部鲜卑”两支。
经过两次迁徙,至末年占据了匈奴故地(即今阴山一带),组建起一个强大的军事联盟,这种游牧文明所孕育的早期民族法律文化构成了鲜卑法制的原始形态,它们对保障氏族发展和集体生活融洽具有无形的制约力,其中蕴涵着氏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某些行为规则,违犯者会遭到首领及部民的惩处,具有习惯法承载体的性质,是北魏法制建设的特殊起点。
咸康四年(公元338年),拓跋什翼犍建立早 期游牧政权——代。
他筑城造官室,汉族士人燕凤、许谦受命制律,鲜卑刑法首次成文公告于世: 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
鲜卑对“大逆”罪犯的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
除外对于贻误战机的“误军期”行为,惩处严厉侔同“大逆”,“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在鲜卑族逐渐演化的过程中,也逐渐地出现了“君国一体”的观念,体现在其成文刑法上则如“违大人言者,罪至死”。
对于杀人行为,鲜卑习惯法区分杀外部落人和杀本部落人两种情况。
杀外部落人,“残杀,令都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
而杀本部落人,被害人和加害人属于同一氏族部落,不能复仇,“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赔偿了结。
这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原始平等观念相吻合,而与封建法律弘扬宗法伦理是格格不入的。
这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
公元376年,代国被前秦符坚所灭。
公元386年,什翼犍之孙乘前秦瓦解之际,在盛乐称代王,重建代国。
同年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时为登国元年。
公元398年,拓跋珪定都平城,即位,为魏道武帝。
北魏建国后,兴立屯田,发展农业,到处网罗人才,帮助制定政治、礼仪、法律制度,使北魏逐渐巩固和强盛起来。
经过多年领土扩张,北魏最终统一中国北方,与江东刘宋王朝对峙,形成了中国的局面。
北魏前期的法制建设,基本上确立了重法治、肃威刑,因俗治民,切实便利的理国方针。
其法制胡汉杂糅,重刑轻教。
虽然严酷苛刻,仍收急效于政权巩固和北方统一。
北魏建国之初,统治集团曾对探讨治国方术下过不少工夫。
这一时期,北魏政治思想舞台是百家喧嚣、熙熙攘攘。
阳儒阴法,重法肃刑的施政方针很自然地被纳入北魏最高统治者的视线。
在加强对臣民思想控制的同时,北魏统治者还重视以法治国的作用。
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国号甫定,道武帝即令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垂法求治。
此后修律制令不绝如缕。
执行法律时,鲜卑族崇尚“壹刑”。
“壹刑”既 指有过必惩,不论亲疏贵贱;又指法不阿贵,论罪同断于法。
虽已引进了礼别差等的观点,八议、官当也入律,但仅存于笔底纸上,鲜有遵用。
为了维系鲜卑军事集团的凝聚力,北魏在吸收封建法律文化的同时,有意地保留了鲜卑法的实际效力。
胡风汉制,杂糅相兼是魏初法制的突出特点。
鲜卑法无复杂诉讼程序和司法审级。
部落成员之间发生争讼,直接向大人酋长代表的法庭提起控诉,不存在所谓“越诉”之禁。
北魏前期保持此传统,而且鼓励直诉。
明元帝、太武帝、高宗都颁有诏令,听任百姓诣京城告“不如法”的地方守宰,控告贪赃受贿,不能公平断察狱讼的朝庭巡使。
神麚律并列入了置登闻鼓便民直诉的内容,还特地建造了申诉车,令民邀车驾诉冤。
“由此可见,北魏前期法制的儒家化只是对儒家文化的部分借鉴,而且多是迫于当前严峻形势的需要,只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触及儒家文化的精髓。
”李玉洁肯定地说,“但毕竟这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一个开端,为以后孝文帝改革、系统地儒家化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接着,李玉洁详细向记者讲述了北魏孝文帝的人生与改革。
公元467年,拓跋宏生于当时的北魏首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北),两年后被立为太子,即位时只有5岁。
公元486年,孝文帝年满二十,正式主持朝政,也开始亲自动笔起草诏册。
“拓跋宏完全掌握朝政后,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将北魏首都从平城迁到洛阳。
”李玉洁说,“他大力推行的改革内容,我们可以将其凝练地用一个短语概括——全盘汉化。
迁都洛阳,表明了他全盘汉化的决心,也是他改革能够成功的一个转折与标志。
” 迁都洛阳后,北魏的汉化改革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孝文帝不再满足于过去式的改革,而是加大力度与速度,以多侧面、全方位出击的态势,将汉族文化全盘拿来,为我所用。
在内部改革的同时,拓跋宏念念不忘南北统一大业,最终于公元499年四月二十六死于军中,年仅33岁。
“后人对拓跋宏的看重、学者们对他的研究以及他在历史上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并非他的武功,而在于他的文治——全盘汉化。
”李玉洁说。
接下来,她讲了孝文帝改革。
“北魏太和年间(太和元年,即公元477年),孝文帝推行改革,制定了以儒家纲常为主线的北魏律,实现了以汉文化为主导的各族文化在更大范围的融合和中华法治文明的伟大复兴。
”李玉洁说,“孝文帝改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范围极其广泛,内 容也极为丰富,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第一,推行均田制。
在均田制的同时又颁布了与之相联系的三长制和租调制。
均田制使农民分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保证了地主们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
而租调制则相对减轻了农民的租调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从另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实行官吏俸禄制,严惩贪污。
吏治的败坏不仅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也使统治阶级内部产生了矛盾。
在这项改革措施中,以“治绩”的好坏为标准。
整肃了官僚机构,巩固了封建统治。
第三,迁都洛阳。
为了接受汉族先进文化,加强对黄河流域的控制,孝文帝决定迁都洛阳。
公元495年正式迁都洛阳。
第四,革除鲜卑旧俗,接受汉族先进文化。
主要内容有改官制、禁胡服、断北语、改复姓、定族姓、迁都洛阳等,这是孝文帝改革中最重要的措施。
这些改革措施以发展生产、缓和矛盾、巩固政权为目的,形成了以均田制为中心的一整套政治经济制度。
这些制度彼此影响,互相作用,有力促进了北魏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北魏的政权,为孝文帝后期推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使西北地区各民族陆续进入中原后民族融合的一次总汇,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孝文帝在进行政治、经济、军事改革的同时,对法治也进行了改革。
吐故纳新改革法制 “营国之本,礼教为先”。
礼教是经制的核心和主体,囊括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切行为准则。
礼教又是封建社会道德伦理之所在,无“礼”是为无“理”或无德。
孝文帝深谙天下已定,备礼化民为治术之尚。
他主动调整统治政策,高倡“营国之本,礼教为先”,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明礼仪、定制度、移风易俗运动,为“开导兆人,致之礼数”服务。
太和时期,北魏仿周礼重制祭祀之礼,造名堂、营太庙,有意识地强调祭祀之礼作为宗族结合精神支柱的特征。
服丧违制即构成犯罪行为。
朝廷奖励表彰孝悌,宣扬尊老养老,强化人们对礼德的认同感。
太和七年下诏,同姓之间不得婚娶,“有犯以不道论”。
仿古重定婚礼,著之律令,“犯者以违制论”,北朝自此首创了婚律。
此时,德政礼治成为法制的规矩绳墨。
礼入于法,创制阐礼。
礼是儒家处理家庭宗法关系的准则,孝文帝以律阐礼,使之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
孝文帝之前,由于北魏还保留部落习惯法的因素,没有把家庭伦理关系放在一个很高的地位,所以北魏的法律对于不孝罪处罚较轻。
到了孝文帝时期,为了稳固家庭关系,他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处罚。
孝文帝的这一改革,表明汉族儒家的伦理思想对北魏统治者的影响越来越大。
这一时期,“不孝罪”的外延有所扩大,居父母丧而冒哀求仕,也要处以刑罚。
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偏将军乙飞虎就因“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依律处刑五岁”。
这些为以后不孝作为“重罪十条”以及“十恶”的重要组成部分起了重要的铺垫作用。
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
孝文帝时期规定:“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华法系很有特色的制度,即犯有死罪的人,在其尊亲属尚在又无人供养时,允许该人奉养至其尊亲属死亡,然后再执行刑罚。
存留养亲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契合礼“老有所养,终有所送”的孝亲意蕴,既不否定罪犯罪责,而又体恤犯亲缺侍,情理相顾,占足新意,宣扬皇恩浩荡,深合礼为法鹄之旨。
经过后世细致补充,更加完备,垂用千载。
刑罚轻简,以求宽仁。
北魏前期尚武君主倾心重法任刑,故而轻刑窒碍,刑酷难改。
孝文帝则把刑罚目的由“以刑刑民”转向“以刑禁民”,把用刑“参详旧典,务从宽仁”作为法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北魏法制自此由严酷向宽缓转折。
罢门房之诛。
北魏世祖时期的汉族地主崔浩因国书被诛案牵连到五个大家族,对汉族地主阶级的震动比较大。
孝文帝即位后,为了加强统治,需要不断与汉族地主融合,消除汉族地主对其的戒备心理;同时他也认识到一味残暴地杀戮只能激起人民的反抗和国人的不耻;而且一人犯罪牵连他人“违失《周书》父子异类”,所以他于“延兴四年六月诏曰:“……下民凶戾,不顾亲戚,一人为恶,殃及合门。
朕为民父母,深所愍悼。
自今以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
”北魏特有的门房之诛终于被废除了,从此在北朝的史籍记载上,门诛虽还偶尔出现,但已不是法内常刑。
夷五族、夷三族之刑,从此绝迹。
流刑列入五刑系列。
汉文景二帝废除肉刑,本顺应历史潮流,推动刑罚文明化,但是又产生了“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的弊病。
因此,自汉止晋,一直存在着肉刑存废之争。
事实上,肉刑也并未被彻底废除,至南北朝时期,宫刑仍有适用,甚至作为替代死刑的一种刑罚,试图解决刑太重导致的社会矛盾。
北魏建立后,将鲜卑用刑习惯加以扩大发扬,用流刑处置入死为重而入徒尤轻的犯罪。
自此,其作为生死刑之间的中间刑的优越性日渐突出,地位遂冉冉上升。
但此时,流刑非正刑,虽有适用但不普遍。
太和十一年孝文帝审改有关死刑律条,大批死罪降减为流。
太和十六年修刑律,孝文帝亲定徒刑流刑的适用范围,流刑自此入律成为正刑,从此,以死、流、徒、鞭、杖为内容的封建五刑体系得以确立,并经后世发展完善,影响千余年。
流刑列入主刑体系,有利于严格地衡量犯罪的轻重差异,克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轻度犯罪重刑化、罪刑严重失衡的现象,可从刑罚体系的改造上保证缩小死刑的适用,遏制肉刑的恶性发展,不失为封建刑罚体系发展中具有积极意义的重大举措。
废除裸体而斩的规定。
长期以来,北魏在行斩之时,犯人要上身裸露,虽有“入死者绞”的规定,但是斩刑依然是常用的刑罚。
孝文帝认为:“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
”并下诏:“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
防之虽峻,陷者弥甚。
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
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
今具为之制。
”这样,受戮者免受裸骸之耻,同时不污风化。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继承了以德治化民功能为底蕴的儒术传统,改造总结北魏前期法制,同时为北魏后期以及北齐、北周的法制建设规定了方向。
”李玉洁分析说,“北朝封建法制儒家化运动遵循着太和改革的思路,走向深入和全面。
可以说,太和年间的改革对北朝法制的发展有决定性影响。
” 随机文章历史上最会说漂亮话的皇帝杨广俄罗斯不明飞行物干扰导弹中心,300米飞行物险酿核战争海上屠夫鹰击-83反舰导弹,威力最强的近程反舰导弹解放军自制神器飞雷炮的原理,曾经打得国民党和美联军丢盔弃甲美国无龙脉为什么发达,美国东大龙脉横跨半个地球促使美国发达迷案在线 mazx.cn本站内容大多收集于互联网,内容仅供娱乐,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本站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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