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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9-21来源:网络作者:小千点击数:
简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主观: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法律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

【千问百科解读】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主观: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法律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二、侮辱罪诽谤罪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3 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为该司法解释全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 一 )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
( 二 )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 一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 二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 三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四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 一 )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二 )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
( 三 )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
( 四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五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
( 六 )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
( 七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一 )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二 )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另外, 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增加了对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

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只有少数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其中之一。

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所独有,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都为公民所独有,这些人格权都不能为法人所享有。

侵害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侮辱的方式和诽谤的方式。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具体行为,根据《民法解释》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犯名誉权的立案条件

法律主观:

一、侵犯名誉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均是对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的司法解释也会对名誉权侵权认定做出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二、侵犯名誉有哪些惩罚
(一)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赔偿。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三、名誉权侵权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任何人不得侵害。

法律客观:

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是怎样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名誉权侵权方式有几种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1、侮辱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侵犯名誉权属于告诉才处理,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捏造诽谤,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处罚。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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