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权有哪些(刑事辩护权有哪些)
【千问解读】
刑事辩护的委托权限刑事辩护的委托权限如下: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5、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有: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刑事辩护的委托权限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委托代理权限只能是在各授权范围内,否则无效。
辩护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辩护的辩护权有什么内容刑事辩护人的辩护权主要有:
【法律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分析: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一百八十条 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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