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产权法律规定(集资房没有产权能买吗)
【千问解读】
集资房产权证是集体还是个人法律分析: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集资房怎么办房产证法律分析:集资房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集资房办理产权证的程序分为两个步骤是办理大产权证(初始登记)和办理小产权证(转移登记)。
在集资房建设完毕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办理大产权证,即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集资建房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法律主观:
集资建房政策有: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法律客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集资房和小产权房有什么区别集体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
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
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不是说秦国的法律很严格吗 秦孝公到秦庄襄王期间为什么没有农民起义
的法律有多严格?按照睡虎地秦简记载:偷盗及其他犯罪,一律采取连坐制。
知情不告者,腰斩;窝藏犯人,罪名等同于叛国通敌…… 从这些秦国法律当中,我们不难看出,秦国的法律那是相当严苛的。
生活在秦国的人,很有可能因为邻居或者某个远方亲戚犯了罪,自己丢了脑袋。
但有意思的是,这种严苛的法律,在秦朝建立前后,却起到了截然相反的作用。
在之前,严苛的秦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促进了秦国的强大,保证了秦国能够最终统一天下。
而在秦朝统一天下之后,严苛的法令却导致秦朝很快灭亡,甚至被后世称作是秦朝灭亡的根源。
同样一部秦法,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别?为什么从到期间,秦朝几乎没有农民起义因此爆发。
而在秦朝建立之后,却会很快爆发起义,最终导致秦朝灭亡呢? 要想弄清楚这件事,我们得从秦朝法律诞生之初开始说起。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
秦孝公即位之初所面对的秦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局面。
在此之前,秦国一直都是一个大国,春秋时期更是一度称霸,并称为之一。
但是,随着时间一点点过去,进入战国时期之后,秦国却开始衰落了。
准确来说,不是秦国衰落了,而是其他国家更强了。
因为进入战国时期之后,随着传统的逐渐崩溃,各国都开始纷纷变法。
在此之前,各国都实行制度,土地公有,作为的贵族世袭。
而底层平民阶级,基本上没有任何上升的通道。
上千年来,一直都是如此。
但是,到了战国时期之后,随着冶铁技术逐渐成熟,平民开荒的成本大幅降低。
相比公田,平民更喜欢种私田,所以传统的井田制就崩溃了。
土地制度的崩溃,势必引起社会制度的崩溃。
于是,面对社会体系的变化,各国不得不纷纷开始变法。
进行变法之后,底层百姓的生产积极性更高,各国的国力也均有所提升。
在变法的过程当中,秦国几乎是所有大国当中,变法最晚的一个。
这主要是因为,秦国地处西部,距离东方诸国相对较远。
而且秦国内部的保守派势力很强,作为得利阶层,他们一直在全力阻碍秦国的变法。
秦孝公即位的时候,面临的困境,就是这样的。
不过,秦孝公也很清楚,变法一事势在必行。
如果不进行变法的话,秦国的灭亡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
但是,如果要进行变法的话,怎么变也是一个大问题。
就在秦孝公对这个问题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个名叫公孙鞅的人来到秦国,向秦孝公陈说了自己的变法计策,为秦孝公指明了方向。
此后,秦孝公任用公孙鞅进行变法,后来因为这位公孙鞅被封在了商地,所以也被后世称作。
而这场变法,也被称之为。
在商鞅变法的过程当中,秦法也开始被逐渐制定了出来。
因为商鞅是典型的法家思想,所以这套秦法也是按照严格的标准来制定的。
在这套秦法被制定出来以前,秦国其实主要是以人治为基础,而非法治。
也就是说,贵族们的喜好,决定了人民的生死。
再加上当时大多数底层人民,都只是奴隶身份,根本谈不上任何权力。
所以,商鞅改革之后,秦法虽然严苛,底层人民的生活反倒更好了。
而且按照商鞅改革之后的制度,平民可以拥有土地,在战场上获得军功之后,可以被授予爵位,有了向上的通道。
所以,严苛的秦法刚刚施行的时候,虽然严苛,却是对底层百利的。
再加上有了向上的通道,百姓们自然乐于耕种,勇于上阵杀敌。
而经过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国力也开始迅速提升。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之后,到了秦始皇时期,终于统一了六国。
但是,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情况开始变得不一样了。
首先,按照当初商鞅变法的内容,普通平民只有通过打仗,才能获得向上的通道。
但等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已经没有了外敌,没有了战争。
所以到了这个阶段,底层百上的通道,等于是被彻底关闭了。
原本在战争时期,底层百姓还有向上的机会,但到了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阶层反倒彻底固化了。
如此一来,平民们的心理落差,自然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因为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承认了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
这种制度,开始时确实有利于平民。
但经过上百年的发展之后,就会出现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
那些土地会重新落入地主阶级的手里,而平民阶层则会彻底失去土地。
在战争时期,因为在战场上杀敌立功之后,可以得到爵位和土地,平民还有希望。
但到了和平时期之后,平民们就彻底成了被剥削的阶级,再没了翻身的可能。
所以,到了这个时候,严苛的秦法就不再是保障平民们利益的制度,而是成了地主阶级剥削平民们的工具。
虽然是同一套秦法,同样严苛,但是在不同的阶段,这套秦法所发挥出来的意义,确实截然不同。
再加上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对于国力的消耗确实比较大。
修建长城、修骊山陵墓、修……这些国家工程,都极大的消耗了秦朝百姓的力量。
到了这个阶段,平民们没有了上升的通道,生活窘困,反倒要受到食利阶层的残酷压迫。
再加上秦国本身对平民的压榨力度很大,严苛的秦法则成了贯彻这种残酷压迫的工具。
这个时候,大家自然会开始反抗。
公元前209年秋,随着陈胜吴广在,无数平民开始纷纷响应。
在此同时,六国的旧贵族也纷纷开始起兵反抗。
至此,秦朝的统治阶层,已经成了所有人都要推翻的对象,自然不可能不灭亡了。
总之,从秦孝公到秦庄襄王这段时间,秦法虽然严苛,但却是在保护平民们的权力和利益,再加上底层人民有上升的通道,生活有希望,自然不会起义。
而到了秦朝之后,上升通道关闭,秦朝统治者又对底层百姓残酷剥削,让秦法由保护平民的工具,转变成压迫平民的工具,自然就会激起大家的反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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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天下苦秦久 百姓苦的是秦国的法律还是秦国
天下苦秦已久,百姓所苦的是什么?秦国还是秦法? 提及覆灭的历史,总难免少不了一句话的总结,那就是天下苦秦已久,但这里的苦秦所指的是什么?是的苛政还是?如果说只是不负责任地将天下之变归咎于一个的,实在是不能让人深刻体会到秦之民的水深火热。
在知道秦民的痛苦之前,还需要知道秦法的前世今生,一个国家机器是如何组成的。
秦始皇 秦朝本质上贯穿的是两个人的思想,一个是商鞅的思想,其次则是的思想,而秦朝的主要核心不过只有三点,第一点就是增强管控,第二点则是增强汲取资源的能力,最后就是不承担义务,极力回避。
当然从这里看会让人,对此我也将这三点拆分进行描述,让大家可以从内部去知道一个真正的秦朝,穿越到千年前设身处地的做一回秦民。
强化管控和强化汲取 其实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而秦朝为了实现这两点,也针对性地提出了管理办法,那就是从授田制出发,接着配套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时就实行了一个制度授田制,秦国的百姓只能够接受国家赐予的土地,但是只有使用权力,却不能作为你自己的私产。
至于得到多少授田,则是根据你的社会身份以及军功来判断。
比如最基本的百姓每一户人家可以得到百亩土地,有军功的百姓则是能够在这个基础上增加田产。
正所谓落叶归根,土地在古代一直都是百姓生存的根本,也是主要的生产渠道,当田地和百姓一经捆绑,自然而然也就方面了秦吏的管控。
商鞅提出的授田制 简单举例,一个寻常百姓对自己的田地可不是只有简单的种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相反更像是现在办公室的绩效考核。
比如庄稼是否有过雨水的灌溉,灌溉的面积是多少,有没有受到虫害和自然灾害,这些细节都要全部及时上报给当地的管理,除此还要具体署名和具体日期。
这番光景是不是像极了现在公司的绩效考核?每天的日报和工作计划。
除此之外百姓们还需要按时按点,也就是说你勤快了不行,懒惰了也不行。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出门种地,等到了规定时间再回来,要是提早了或者是迟到了,都属于犯法。
秦之服役 除此之外秦国百姓做了分类,分为自耕农和农奴,自耕农就是通过授田制得到土地的寻常百姓,而户籍制度确定了他们的一生。
其次则是农奴,农奴丧失了自己的自由,一生只能在国家管理的田地里工作耕种,所有的一切,包括生活所需和生产工具,也是归朝廷一统分配。
而这样的定量生活,自然也是,生活困苦。
秦朝士兵 但可恶的是,因为前者对田地的管控到了极致,一般的自耕农也面临着随时成为农奴的困境。
每一个地方都有着具体的考核标准,赋税要求,而下部官吏也会将这些压力交给百姓。
但天灾人祸和古代生产方式的落后,不要说保障赋税,正常温饱有时候都是难题。
而因为实现不了赋税要求,也就被降格为农奴。
所以秦时期为了汲取采取的极端管控已经到了如此地步,百姓似乎扮演的角色只是成为秦这个战争武器的螺丝钉,只能将自己的生命余热全部奉献。
那么百不能逃呢?秦朝时期的思想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要说你的户籍已经被记录在册,周边的邻居因为隐瞒不报也要遭遇惩罚。
就算是你逃跑成功,但何处能收留你呢?无土无粮无依靠,最终也只是末路一条。
这也就难怪说“而民毒苦之甚深,故一动,而天下不振。
” 回避义务 接下来则是秦法之中对义务的回避,在秦朝的不断压榨和汲取之下,秦民一直以来都是朝不保夕,食不果腹的状态。
但此时的皇帝还在大兴土木,在咸阳修建着华丽的宫殿。
早在秦始皇时期对百姓的赋税已经是到达了生产总量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全国百姓所能得到的只有三分之一,《汉书·食货志》里有一句话很好的表达了这一点“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到了时期,这一现象不但是没有好转,还将更大的压力交给了秦民。
但是胡亥征发无完人守卫咸阳,但是条件却是不给任何的吃喝,所有生存所需都要秦民自己自备。
可想本身就已经是男子力耕不足粮饷的状况,现在主要劳动力为朝廷效力了,还要自备粮食。
家里没有了生产来源,还要额外支出,这会是一番怎么样的光景? 睡虎地竹简 按照考古云梦睡虎地的木牍上,其实就有这一记载。
一名士兵给自己家的书信里急切寻求衣服,表示再不送衣服来自己就要冻死了。
事后连续用了三个急字,其中隔着两千多年的无可奈何和困苦,想必依然能够让人冰冷刺骨。
所以秦一个偌大的帝国,不断地汲取和管控,到头来却不愿意为自己的士兵添一件衣裳,这种程度的义务也不愿付出,这也就是为什么天下苦秦已久的根源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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