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征地拆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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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
【千问解读】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进行公告;
2、进行补偿登记;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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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一)报批前程序
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批后实施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是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是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四)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需要哪些报批程序法律分析:(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2、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在补偿方案获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补偿款需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国时期,蜀国的土地面积究竟有多大呢?
俄罗斯4.7平方公里土地划入中国是如何要来的?
珲春市版图上新增了一条唯一向北流淌的河流——瑚布图河。
此次共有5处全新的实体界碑、地名碑正式落成。
了解中国近代史的小伙伴都知道,在中俄两国的划界历史上,国耻深重。
1860年,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战败。
英、法、美、俄等国家相继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
俄国声称之前对英、法调停战争有功,逼迫清政府签署条约。
1860年11月4日,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奕与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在北京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承认了此前一直拒绝批准的中俄《瑷珲条约》。
在《北京条约》中,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属。
1886年,中俄签订《重勘珲春东界约记》。
清政府沿中俄边界设立了“土、萨、啦、帕”4个界牌和16个记号,将中俄边界固定下来。
各位小伙伴可能要感到奇怪了,咱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毛腐败昏庸的晚清政府,跟其他国家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划定的不平等边界,咱们都要接受下来呢?咱们直接宣称不承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就完了吗?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政府继承,请听历史君给你细说。
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而导致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政府。
政府继承有几项基本原则: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 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 3、新政府自动接受旧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财产和国家债务,对“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这三点的意思就是说,前任政府承诺的,只要不是不平等条约,新政府都应承认、继承、履行。
但是,这几条原则也经常争议很大。
两国缔结条约,有时会有一方认为自己是、被迫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而另一方则坚称是公平合理的双边条约,是应受到两国历届政府认可和遵照执行的生效法律。
就拿中俄两国签订的第一份边界条约——《尼布楚条约》来说,中国主流历史学家认为,《尼布楚条约》是平等条约。
清史专家戴逸先生说:“《尼布楚条约》保障了中国东北边境一百多年的安定和平,为清王朝后来平定西北、西南地区的叛乱提供了稳定富饶的大后方,对于的发展和繁荣、康乾盛世局面的出现,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和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
” 而俄方通常认为《尼布楚条约》不利于俄国,对俄而言是不平等条约。
他们认为后来的《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是对俄真正平等的条约。
说句大实话,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的版图,基本上是爷打下来的(这句话据说是毛爷爷的名言)。
《尼布楚条约》就是派遣钦差大臣,在1689年跟沙皇俄国签订的。
对老祖宗的英明神武,长安君深表钦佩! 咱们当今中国的领导人习大大,更是气魄万千。
最近,习大大访英前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说:“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是老祖宗留下的。
任何人要侵犯中国的主权和相关权益,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
” 看!习大大多么珍视老祖宗留下来的每一寸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在同接壤诸国进行着的边界法律谈判:1991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1994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2004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2006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8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等等。
1993年,中俄两国重新勘定东部边界,在吉林省珲春市春化镇东北部瑚布图河畔,从俄罗斯划入中国4.7平方公里土地。
根据两国协议,界桩、界碑等界标陆续设立,中俄边界自此进入常规管理阶段,沿用了107年的“土、萨、啦、帕”4个界牌和16个记号成为历史。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在新划归的土地上新确定了“界牌岭、托伦岗、吉龙沟、红漆桩、蓝香坪”五处地名。
昨天,吉林省珲春市的代表为新树立的界碑、地名碑揭牌,并就拟开设的瑚布河中俄口岸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
这块土地划归中国后,瑚布图河对岸毗邻俄罗斯滨海边疆区的乌苏里斯克地区,距俄罗斯远东地区最大的中国商品集散城市乌苏里斯克市仅有60公里。
中俄边贸发展迎来崭新一页。
盛世华章,消息传到康熙爷那里,他也会颇感欣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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