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条件。
工业用地如何变为商业用地? 1、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
【千问百科解读】
工业用地能否转让
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具体条件: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条件。
工业用地如何变为商业用地?
1、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3、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土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划拨土地的房产,房产证过户以后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成出让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规定,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后,应收回原工业用地重新按商业用地依法招拍挂出让。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3、经招拍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
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划拨土地按新用途补交出让金协议出让。
划拨用地不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房的开发。
程序可能是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现状用途进行评估,给划拨土地的补偿,后由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后以招拍挂进行出让,由受让方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受让方取得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进行商品房的开发。
扩展资料:
申报材料:
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
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1份 ;
3、提交原宗地图并复印1份 ;
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份 ;
5、属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供受让方的房产证复印件2份(交验房产证原件);
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2份 ;
7、交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复印2份 ;
8、规划部门《关于审批建设用地的联系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9、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绿线范围图纸2份;
10、计委立项批文2份 ;
11、宗地图3份(分割出让的提供);
1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13、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14、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2份;
15、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证复印件2份;
16、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17、其他文件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多次跑等问题得到整改
工业用地可以私自转让吗法律分析: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转让,但是工业用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因为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符合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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