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虫的繁殖方式可能是最残忍的!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8-01 点击数:

【千问解读】

自然界的动物存在许多有趣的繁殖行为,其中一些可能可以用“残忍1316世界之最”来形容!

说到残忍的繁殖方式,你可能会想到螳螂,雄性螳螂因为体型小,交尾结束一不小心就会被吃掉。

但这远不是自然界最残忍的繁殖方式,有一种动物的繁殖方式比螳螂残忍许多,它们甚至独特到你无法想象。

这种动物就是扁虫。

扁形动物门有许多种类都是雌雄同体的,也就是说,在繁殖期间,它们可以选择自己是雄性还是雌性。

这听起来似乎和“残忍”没关系,但我要告诉你的是,所有扁虫都想当雄性。

扁虫的繁殖方式可能是最残忍的!

之所以会这样,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是因为雄性在繁殖上成本更低,分娩几乎总是由雌性负担。

这个被称为贝特曼原则,指的是从最优模型来看,生物体通常更愿意受精而不是被受精。

为了争当雄性,这些扁虫会进行一个它们独有的、有别于其它动物的“交配舞蹈”——术语Penis fencing,可以给它翻译成“丁丁击剑”。

些种类会用它们的丁丁击剑战斗长达一个小时,打斗的结局是,占主导地位的一方会用丁丁刺穿另一方的皮肤,注射精细胞。

如果它成功刺穿了另一方,那就意味着它让另一方怀孕了,成为受精方或者雄性,进而可以无忧无虑地继续生活,不必承担父亲的责任,自己的基因就有极高的可能得到传承。

而可怜的被刺穿的那个,它接下去会变成雌性,它们会怀孕,既要忍受刺痛,又要努力囤积能量,最后还要独自照顾孩子。

扁虫的繁殖方式可能是最残忍的!

邪马台国有着怎么样的风俗习惯?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如何样的

的经济,已进入农耕生活。

《魏志?倭人传》记载:“种禾稻、芝麻;蚕桑、缉绩。

”种稻是主要的农业生产。

同传又指出“人性嗜酒”,说明已有足够的粮食。

水稻耕作以外,还种桑、麻、大豆、小豆、绿豆等旱地作物。

手工业开始从农业分工,“出细蔓、绣绵”尽斑布、倭锦等丝麻织物,更生产兵器、工具及珠宝、装饰等工艺品。

但从整个邪马台国来看,还存在地域差异。

如对马国“无良田,食海物自活”,壹支国“多竹木丛林……差有田地,耕田犹不足食”。

《魏志·倭人传》所谈到的生产情况与发掘的实物资料基本相同。

随着水稻耕作的普及,人们定居下来,出现了村落、市集,人口逐渐增多。

邪马台国有7万多户,其属国投马国有5万多户,奴国有2万多户,其他数干户不等。

生产工具发达,弥生式后期邪马台国普遍使用铁器农具——铁锄、铁锹、铁镰等。

这些遗物在福冈市的井民、长崎县的原迁、熊本县的下前原、大分县的下城等均有发现。

铁的使用进一步促进了冶炼技术的发展。

衡量冶炼术水平的标志是铜锗,因为制造青铜器比铁器要复杂得多。

以前铜锗的发现除九州的福冈一例外,全部在畿内地区。

1980年佐贺县鸟栖市安水田遗址中发现了铜锗模子(熔范)。

1982年又在福冈市博多区席田赤穗浦遗址发现了铜锗模子。

由此可以说明九州的铜器制作早,冶炼术的水平已相当高了。

当时日本人没有针、剪,穿的衣服还很简单,《魏志?倭人传》载,男子“其衣横幅,但结束相连,略无缝”;女子“作衣如单被,穿其中央,贯头衣之”。

同传又说“男子无大小,皆藏面文身”,“以朱丹涂其身,如中国有粉也”。

这种原始民族的风俗不是全列岛流行,可能只限于沿海地区。

关于丧葬,《倭人传》说“有棺无停,封土作家”。

这就是指古代九州流行的瓮棺葬和支石墓葬以后覆土其上而成的古坟。

人死时,停丧10余日,不食肉,丧主哭泣,其他人歌舞饮酒。

葬毕,全家到水中洗澡。

关于婚姻,当时流行的是,而不是一夫一妻制。

统治阶级可以娶四五个妻子,平民娶二三个妻子。

女子不再是群婚,有自己固定的配偶。

此外还有灼骨而卜,以占吉凶的风俗。

占卜使用的不是象中国那样的龟甲,而是鹿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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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什么情况下才能离婚?方式又有哪些呢?

“离婚”在古代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早在先秦就已有之。

《》中称离婚为“仳离”,“仳”就是离别。

在《》和《》等文献中,有“去妻”之说,也是离婚的意思。

时称离婚为“弃”,后又有了“出妻”“休妻”的说法,到了近代才叫离婚。

古人的离婚方式都有哪些呢?最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离婚方式是丈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离婚称为“出妻”,民间称为“休妻”。

先秦时未对休妻作制度上的规定,导致离婚盛行。

汉朝时,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国家对休妻作了限定,不可随意休妻。

只有当妻子犯了七种错误时才可以休妻,这种情况被称为“七出”,在时纳入了国家法律。

“七出”指:不生儿子;出轨;不孝顺老人;犯口舌;盗窃;嫉妒心重;患有重病。

是的,嫉妒也会被休,当下那些容易“酸”的女生还是不要随便穿越回去了,否则很有可能被休!在古代男权社会下,妇女地位之低下,从七出制度就可窥一斑。

当然,古人也考虑到了一些女性的权益。

首先,妻子没有犯“七出”过错而被无故休妻的,丈夫会受到刑罚。

唐朝时是流放一年半,元明清三朝是杖一百或杖八十。

另外,有下列三种情况,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即所谓的“三不出”:妻子离婚后无家可归的不许离婚,妻子曾为公婆守孝期满三年尽了孝道的不许离婚,结婚时丈夫贫贱而今富贵的不许离婚。

“三不出”倒是挺有人情味,特别是最后一条。

第二种离婚方式是官府强制性的,称为“义绝”。

东汉时《白虎通德论》曾对早期的义绝情况做了说明:“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

”后世义绝的范围有所扩大,离婚案例中常见的“义绝”情形有丈夫殴打妻子父母、丈夫奸非(强奸罪或通奸罪)、丈夫卖妻、丈夫在与妻子久别期间重婚。

另外,家庭暴力也被纳入了“义绝”的范围。

义绝离婚在古代并不多见。

明清时期,即使有义绝情形发生,但只要夫妻双方还愿意保持婚姻关系,官府也不会强制离婚。

第三种离婚方式较为和谐,夫妻双方情感破裂后的自愿离婚,古代称之为“和离”。

与休妻中的男子单方主张离婚不同,和离强调夫妻双方都有意愿,特别是女方的意愿。

古代“和离”和今天普遍的协议离婚类似,程序也大致相同。

首先,夫妻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并达成一致。

其次,双方家长亲眷需要同意。

再次,丈夫要出具和离的文书,夫妻双方及父母签字画押。

最后,将和离文书上交官府,得到准许后更改户籍,“和离”便完成了。

古代的和离文书称为“放妻书”,一个“放”字很有意蕴——感情不在,婚姻难续,夫妻双方各自放过,好聚好散。

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书中,有一批文献,其中就有十几份“放妻书”。

其文字优雅,情感动容。

其中一份放妻书写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王老师顿时想起席慕蓉说过:若不得不分离,也要好好地说再见,也要在心里存着感激。

这种境界,现代人也很少能够达到。

相对来说,唐朝及以前对离婚的看法是比较包容的,并不认为那是什么丢人事,唐朝公主也有许多离婚的。

但对于那些随意离婚的,甚至离婚三四次的人,古人还是比较反感的。

从起,开始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存天理灭人欲,人们逐渐耻于离婚。

到了明清,人们的自由更加被禁锢,离婚被视为大恶。

即使娶了悍妻妒妇,也不敢离婚。

直到新文化运动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又被普遍接受,离婚也变得平常,就连末代皇帝溥仪都“被离婚”了。

今日,离婚完全是个人生活的私事,外人是无权和品头论足的。

离婚是令人遗憾的,有的当事人还会十分痛苦,但离婚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

那些斥责别人离婚很丢人的人,他们的思想进化程度真的还不如古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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