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景
【千问百科解读】
最近买卖临时车牌被抓的事情在北京各个区县都沸沸扬扬,景律师搜索了北京市判决生效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涉及到“临时车牌”“临时牌照”“临时机动车号牌”,甚至还模糊搜索了只有“临时”两个字的案例,都没有将买卖临时车牌的行为定罪处罚的案例。
之后,景律师又在全国范围内该罪名的判决中检索“临时车牌”,在搜索到的39个案例中,仅有一份判决是因为买的行为获刑。
具体案情如下: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节约提车成本及时间,从网上购买了伪造的江西省临时车牌十余副,共计20余张。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途经本区新联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其车内扣押到11副共计17张临时车牌。
经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认定,其中7副12张均属于未发放使用的号段,为伪造车牌,1副赣B9XX车牌未予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关于临时车牌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和天津区别有判决均认为,可将临时车牌视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从牌证合一的角度判处了刑罚。
判决书说理如下:
临时行驶车号牌具有国家机关证件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千问网,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对于已经登记过的机动车,行驶证即是该车的身份证明并需随车携带,对于未经登记又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准许其临时上路通行,该临时号牌除具备机动车正式号牌的识别作用外,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及住址、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且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由此可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别于单纯的机动车号牌,其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证明车辆身份、车主身份等功能,兼具行驶证的属性,可视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牌证合一。
与普通的民用机动车号牌有较大分别,不应适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本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不仅仅是号牌,还包含了经交管部门认可的所有相关信息,表示车辆拥有合法证件,可以依法上路行使,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故各名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
对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用。
北京当作超级大城市,拥堵问题日益严重,摇号、限号,一系列政策限制,使得一些人只能通过创造、买卖车牌、临牌来解决用车问题,这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一定,但肯定是违法的,它不仅扰乱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活动,而且加重了交管部门管理车辆的负担,但是将道路拥堵这个社会问题转嫁到老百姓来承担,因此剥夺拥有京牌的权利,是不是合理也是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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