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号被套法律怎么处理

之后,景
【千问解读】
最近买卖临时车牌被抓的事情在北京各个区县都沸沸扬扬,景律师搜索了北京市判决生效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涉及到“临时车牌”“临时牌照”“临时机动车号牌”,甚至还模糊搜索了只有“临时”两个字的案例,都没有将买卖临时车牌的行为定罪处罚的案例。
之后,景律师又在全国范围内该罪名的判决中检索“临时车牌”,在搜索到的39个案例中,仅有一份判决是因为买的行为获刑。
具体案情如下: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节约提车成本及时间,从网上购买了伪造的江西省临时车牌十余副,共计20余张。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途经本区新联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其车内扣押到11副共计17张临时车牌。
经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认定,其中7副12张均属于未发放使用的号段,为伪造车牌,1副赣B9XX车牌未予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关于临时车牌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和天津区别有判决均认为,可将临时车牌视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从牌证合一的角度判处了刑罚。
判决书说理如下:
临时行驶车号牌具有国家机关证件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千问网,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对于已经登记过的机动车,行驶证即是该车的身份证明并需随车携带,对于未经登记又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准许其临时上路通行,该临时号牌除具备机动车正式号牌的识别作用外,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及住址、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且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由此可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别于单纯的机动车号牌,其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证明车辆身份、车主身份等功能,兼具行驶证的属性,可视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牌证合一。
与普通的民用机动车号牌有较大分别,不应适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本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不仅仅是号牌,还包含了经交管部门认可的所有相关信息,表示车辆拥有合法证件,可以依法上路行使,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故各名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
对被告人齐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用。
北京当作超级大城市,拥堵问题日益严重,摇号、限号,一系列政策限制,使得一些人只能通过创造、买卖车牌、临牌来解决用车问题,这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一定,但肯定是违法的,它不仅扰乱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活动,而且加重了交管部门管理车辆的负担,但是将道路拥堵这个社会问题转嫁到老百姓来承担,因此剥夺拥有京牌的权利,是不是合理也是值得反思的。
古人是怎么样颁布法律的是怎么回事??原本是这样啊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是严肃的,订立之后不可以篡改的,竹子虫蛀腐烂怎么办?有人篡改怎么办?竹子刻写的法律,只有少数人知道,不利于法律的普及,也缺乏法律的庄严性。
于是当时的人们想出了一个办法,给法律以高度的重视,使法律显得庄严、神圣。
我们现代人绝对想不到的办法——铸鼎。
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用青铜铸鼎。
青铜金属熔化后,浇注而成的大鼎,用以表达法律的篆体汉字是与大鼎融为一体浇注而成的。
这种青铜鼎立于国家京都或皇室宗庙,大气、厚重恢弘。
象征圣神不可动摇。
国灭则鼎迁,灭,兴,九鼎迁于商都亳(bó)京;商朝灭,兴,九鼎又迁于周都镐(hào)京。
历商至周,都把定都或建立王朝称为“定鼎”。
鼎被视为传国重器、国家和权力的象征,“鼎”字也被赋予“显赫”、“ 尊贵”、“盛大”等引申意义,如:、大名鼎鼎、鼎盛时期、鼎力相助,等等。
鼎又是旌功记绩的礼器。
周代的国君或王公大臣在重大庆典或接受赏赐时都要铸鼎,以记载盛况。
这种礼俗至今仍然有一定影响。
鼎是我国青铜文化的代表。
它是文明的见证,也是文化的载体。
根据禹铸九鼎的传说,可以推想,我国远在4000多年前就有了青铜的冶炼和铸造技术;从地下发掘的大铜鼎,确凿证明我国商代已是高度发达的青铜时代。
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的“司母戊”大方是商代晚期的青铜鼎,长方、四足,高133厘米,重875公斤,是现存最大的商代青铜器。
鼎腹内有“司母戊”三字,是商王为祭祀他的母亲戊而铸造的。
出土的大盂鼎、大克鼎、毛公鼎和颂鼎等都是西周时期的著名青铜器。
鼎和其他青铜器上的铭文记载了商周时代的典章制度和册封、祭祀、征伐等史实,而且把西周时期的大篆文字传给了后世,形成了具有很高审美价值的金文书法艺术,鼎也因此更加身价不凡,成为比其他青铜器更为重要的历史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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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婚姻制度是如何的?如何评价法律文书约束下的婚姻?
清朝入关以后,在汉人和汉文化的巨大影响下,清朝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开始全面接受孔孟思想的传统观念。
在的基础上,清朝对婚姻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从而逐步发展成带有和两个民族特色的独特婚姻规范。
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大清通礼》等等官方法律文书中都对当时的婚姻制度进行了详尽说明和约束。
清元年,公元1644年,满洲军队挥师入关,而后统一中原地区,建立了大一统的。
而清朝上层统治者所奉行的满族文化因其局限性和不系统性,在面对历史悠久、系统完备的汉文化尤其是孔孟文化的时候,显得、弱不禁风。
而且,想要将以汉族为主、汉文化为正统的中原地区治理好、长久统治下去,继续推行满族文化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所以,清朝除了大量用汉臣以外,还几乎全部沿用了明朝的治国制度和法律法规。
对于婚姻制度而言,清朝在大量沿用了明朝的相关规定和约束制度外,还将自己本民族的婚姻传统和婚姻规范融入其中,形成了较为独特的,兼顾满族和汉族传统的婚姻制度,并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和严格约束。
本文就是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大清通礼》等清朝官方法律文书层面,探究清朝独特的婚姻制度。
01 结婚年龄 1、早婚制度 无论是当今热播的清宫影视剧还是历史文献记载,清朝的上层统治者结婚的年龄都偏小,这和满族的民族传统有关,更和清朝皇室对于传宗接代,对于皇嗣枝叶的繁茂看得非常重有着直接关系。
拥有众多的皇嗣就意味着“家天下”原则的清王朝能够长久的传承下去,这对于清朝的皇权统治和王朝稳固有着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
而且,按照清朝皇室祖制,大婚是成年的标准,也是皇帝能够亲政的标志,所以为了早日掌握朝政大权,成为的大清皇帝,乃至皇子们成婚的年龄普遍要早于民间普通百姓。
顺治八年,年仅14岁的成婚,得以亲政;四年,年仅12岁的大婚,得以亲政;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对于民间普通百姓的结婚年龄,据《大清律例》规定: 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
也就是说,男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定在16岁以上,女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定在了14岁以上,比较当今社会而言,清朝对于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界定明显有着早婚的特点。
对于早婚制度的原因,个人认为有三点: 1·1、清朝乃至古代封建社会,在传统文化的较早熏陶下,男子心智成熟的都比较早,家里为了让男孩子尽早的承担责任,以减轻家中负担,都会倾向于让男子早婚,以迫使男子尽早成年。
1·2、清朝封建制度下的普通百姓因为苛捐杂税众多等原因造成生活压力过大,而早早成婚就意味着家中多了一个劳动力,多了一个创造财富和口粮的可能,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家中的生存压力。
1·3清朝时期,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尤其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强大压力下,民间百姓对于传宗接代的重视和清朝皇室一样。
早早结婚,就会明显增加后嗣传承和后嗣繁盛的几率。
2、童养媳制度 清朝在婚姻制度方面,另一个较之现在较为明显的特点就是“童养媳”制度。
童养媳和早婚不同,封建制度下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也就解决了家中男子难成婚的难题。
童养媳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历史悠久,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龄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幼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早期表现。
《·后妃记》中最早出现了关于“童养媳”的记载。
所著《冤》中就有对童养媳的直接描述: “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 清朝时期,在上层统治者的高压统治下,阶层百姓的生活更为贫苦,这给“童养媳”制度提供了必然的存在条件。
“童养媳”制度的推行直到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才终于得到了彻底解决。
02 夫妻双方的结合方式 1、父母之命 清朝婚姻规范的两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包办”,而且直接有相关法律文书规定,其主要内容就是孩子婚姻大事的决定权力完全掌握在父母或者长辈手中。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的所著《孟子·滕文公下》: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 这说明自战国时期,从儒家学说中就已经开始推崇“父母之命”,入关以后的清朝在儒家学说的熏陶下,将孩子的婚姻大事从法律层面规定于“父母之命”也有其具体历史依据和文化需要。
《大清会典事例》规定: “婚假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
” 在传统文化和习俗的熏陶和清朝法律层面的约束下,包办婚姻的情况在清朝非常普遍甚至是底层百婚的唯一选择,男方与女方的结合基本都是在父母的命令下进行的,这种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模式在清朝造成了许多的不幸。
如果一旦出现男女双方因为私下相识产生感情而避开“父母之命”,自主选择成婚最大的后果就是会出现“殉情”的情况。
“父母之命”的婚嫁模式虽然在中国历史悠久,但被正式写入法律文书,从法律和国家层面进行约束则是清朝特有。
2、 清朝时期在为孩子选择婚配对象时,对方的门第和出身、家产等因素的考量基本是婚姻成功与否的第一准则。
婚姻的“门第论”在我国的明朝时期就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元明以降,仕宦旧族仍颇以阀阅自重,婚嫁必求素对,倘非其偶,不屑与婚。
这直接表明了明朝的贵族子弟结婚要首先考虑门第,与贫贱的人区分开来。
清朝时期,不光是满洲贵族对婚姻“门第论”倍加推崇,就连富商乡绅甚至小资家庭也会对“门第论”严格遵从。
这不单单是传统习俗和文化的熏陶,更重要的是清朝在法律层面也对婚姻的“门第论”进行了相关规定和约束导致: 《大清会典事例》第 756 卷:“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
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以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 这一条例的主要意思就是对“良贱”之间婚配的严惩规定,由入关的清朝统治者,在“贱民和贵族”之间的界定非常清晰。
他们认为贱民地位地下,而贵族高高在上,如果通婚就造成血统的不纯正,让贵族受到侮辱。
这也是清朝严格限制子弟和汉人通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清朝的婚姻制度论述》中,对婚姻的“门第论”也有过相关说明: “择婿、择妇,大率门户相当者为之,贫富之相较为后,而清浊之分必严也。
” 这说明,不但清朝的统治者认为婚姻应该尊崇“门当户对”,在民间百姓中对“门第论”也是奉为圭臬,严格遵守。
03 婚姻的具体约束 1、婚约和婚书 封建社会发展至清朝时期,对于婚姻制度乃至婚姻流程的规定都已经趋于成熟,其中婚姻制度中的婚约、婚书等就是宋、元、明朝发展而来的较为科学的婚姻约定文书。
婚约主要确定男女双方的结婚日期和相关聘礼等事项。
皇都风月主人所著《绿窗新话·崔娘子死为柳妻》中首次出现了和清朝同样意义的“婚约”一词: “小娘子不乐适王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约,君可两三日就礼事。
” 所以,不仅仅是清朝,清之前的朝代中,婚约也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
但在清朝,婚约的约束力非常大。
婚约一旦定下,男女双方就必须根据约定成婚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大清律例 . 户律 . 婚姻》规定: “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
” 也就是说,在清朝从法律层面上禁止“悔婚”情况的出现,一旦出现就会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婚书类似于现在的结婚证,不同的是婚书由结婚双方的主婚人和媒人画押。
婚书中会对男方给女方的彩礼进行明确。
婚书签订后,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2、休妻的相关规定 清朝对于男女婚姻之间的离婚规定有着严重的“男尊女卑”思想。
也就是说只有男人才能根据相关规定对女人采取“休妻”以完成离婚过程,而女人则没有这个权利。
清朝对于“休妻”的规定延续了历史依据,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条件出自《大戴礼记》: “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指的是: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七出”是男子休妻必须满足的条件,但如果有“三不去”的情况出现,男子就不能“休妻”。
“三不去”的具体含义为:休妻时女方父母去世,女方家庭不存在,不允许休妻;双方为父母守孝时,不能休妻;丈夫有钱了,不得抛妻弃子。
在这种婚姻制度的约束下,女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非常低,“,嫁个木头抱着走”是清朝女人在婚姻关系中的真实写照。
毫无疑问,这是对女权的严重践踏和轻视。
04 婚姻禁忌 除了对成婚有相关规定和法律保护,在清朝,对于不能结婚的情况也就是婚姻禁忌也有相关法律进行约束。
1、普通百姓的婚姻约束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 “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娶缌麻亲之妻者,各杖六十,徒一年。
” “缌麻亲之妻”意思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用以界定亲人亲疏关系“五服”之内亲人的妻子。
迎娶“缌麻亲之妻”被严肃处罚在就有过明确的规定: “凡曾为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和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并离之。
又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以奸论。
” 这也说明了清朝法律层面对于婚姻禁忌的规定大多源自历史成规。
另外,清朝法律规定亲属之间进行通婚,娶同宗五服亲的人杖打一百下,娶更亲近的人会有更严厉的处罚,最严重的会被处以死刑,可见当时处罚的严厉程度。
清朝的法律也不支持表亲和堂亲之间的通婚,但是姑表亲之间的通婚习俗已经由来已久,后来清政府发出相关的规定,姑表姨亲之间的通婚听从民意。
很显然,清朝的法律文书对清朝的上层统治者甚至满洲贵族并没有约束力,因为满洲八旗乃至清朝皇室为了保证血统的纯正,基本都会首先选择同主同宗、姑表亲、舅表亲、姨表亲甚至五服之内更亲近的亲人。
只有“男女居丧期间不能结婚;天子丧及忌辰期间不能结婚”这一项规定通用于清朝上下。
2、特殊人群的婚姻约束 除了对普通百姓的婚姻有所约束外,清朝对于官员和僧侣等特殊人群也有相关约束规定。
在《中国婚姻史稿》中记载了对清朝官员的婚姻制度的规定: “官员有妻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级调用,有成案。
” 这里所说的“妻”指的是原配正室,而非续房或者妾室。
另外,对于官员配偶也有相关规定: “夫亡,亦不许再嫁,违者夺诰封,并离异。
” 清朝政府的法律对僧侣和宦官的婚姻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僧侣和宦官严禁婚配,不过随着清末各项制度的宽松,宦官娶妻的事件也是有发生。
清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封建王朝,其治国方针和法律法规基本沿用了前朝乃至历史成例。
在中原地区儒家文化的深入影响下,清朝统治者将满族习俗和传统结合汉文化中的婚姻制度和习俗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但因为满族在奴隶制社会制度下的影响,清朝的婚姻制度有着局限性和落后性甚至不合理性。
在此婚姻规范下的婚姻,对于清朝人而言,到底是省心了还是悲哀了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