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时候最任性的帝王:因置气三十年不上朝
【千问解读】
,年号,庙号神宗,是的第十三位。他十岁登基,1572—1620年在位,共四十八年,是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位帝王。
他的皇帝生涯其实可以分成前后两段。
前半段从万历元年到万历十五年,这期间如果不是因为重大事情,万历皇帝是坚持上朝的。
从万历十五年起万历皇帝朱翊钧开始不上朝了!(万历皇帝不上朝了,只是这些事件中的一件吧,所以这种表达方式不妥。
修改:明神宗因为长期的不上朝,与外廷的剧烈对抗,以及民间的各种宫闱秘闻,让他得到了一个“酒色财气”的评价)虽然因长期不上朝他得到了一个“酒色财气”的评价,但他依然故我,还是不上朝!网络配图 众所周知,上朝一方面指臣子到朝廷觐见君王,奏事议政,另一方面是指君王到朝廷上处理政务。
皇帝的工作就是上朝处理政务,如果皇帝不上朝,其实等于他在罢工。
都是皇帝了还罢工,说其有些任性实在不算过分。
但朱翊钧任性不是只有一天两天,而是从万历十五年到万历四十八年,任性了三十三年! 万历皇帝三十多年不上朝,是历史上极具争议的一件事。
有人认为,万历皇帝怠政,导致政府的机动能力和运转能力大幅下降,民不聊生,是明朝灭亡的起点,是为所谓的“明亡于万历”说。
但也有人认为,万历皇帝在其中后期依然牢牢把握着政权,继续治理国家,让明朝的经济和军事实力达到了一个高峰,是明帝国继洪武之治和后的又一个鼎盛时期,同时也是明朝乃至中国古代史的最后一个巅峰。
其实万历皇帝三十多年不上朝,就是在“置气”。
皇帝认为士大夫们结党营私,不认可自己的辛勤工作,不体谅自己的身体,于是宅在深宫里生闷气。
士大夫们则觉得万历皇帝没好好工作,又贬斥说真话的清流,所以也赌气上奏疏故意刺激他。
网络配图 万历皇帝的“怠政”、“惰于临朝”是君臣长期冲突的结果。
这固然与皇帝幼年的经历、心理、性格分不开;也与士大夫们死守封建礼教的思维惯性分不开。
但实质上,万历皇帝和士大夫的斗争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高度发达的皇权和官僚体系的对抗。
这种对抗将时期便萌发的君臣冲突扩大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明代的党争此时也达到高潮。
虽然万历皇帝是不得已才对大臣的奏疏采取留中不发的消极态度,但他也没有尽到一国之君的责任。
并不是所有大臣都“卖直”、“枯名钓誉”,他们也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崇高理想,上奏的事情也并不全是夸大了的。
从万历中后期可以看出,留中的奏疏大量出现以后,明朝的中枢运转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使大量士大夫失去了对自己和国家价值观的认同,导致大批人“求去”、“乞归”,人才流失严重,人心离失。
同时,这个时期也是明代党争的孕育期和鼎盛期,最初的人主要就是这些被罢除的废吏,他们在“”中积聚起力量,“身去而名益高”。
他们与朝中的正直之臣遥相应和,抨击时弊,成为政治反对派。
齐、楚、浙等党则与他们相对。
明帝国官僚体系的党争由此而起,为明帝国的灭亡埋下了一个伏笔。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万历皇帝的“怠政”确实是明朝的悲剧。
网络配图 其实说到底,明朝高度发达的官僚体系,自然会产生一些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小集团,其中一些甚至会拥有与皇权对抗的力量。
因此,皇权需要一个力量来制衡,这就是为什么一些皇帝会宠信王族、外戚和宦官的原因。
但王族、外戚容易与官僚集团合流,往往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且宦官作为单个的群体,也并不能真正对抗官僚体系。
因此这个问题直到满清入主中原才最终得到解决。
爱新觉罗家族依靠满洲军事贵族作为基本盘,拥有足够的力量对官僚体系进行杀伐决断。
因此,的皇权高度集中,再也没有出现类似万历皇帝面对官僚体系时束手无策的窘迫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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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帝王驾崩后 后妃竟被这样处置
一般皇上驾崩之后,都会有几个妃子去陪葬,但实际上根据时代的不同,“后宫佳丽三千人”的处境也会有所不同。
鉴于问题是中国古代皇上,那么就从算起好了。
网络配图 秦 殉葬 《·秦始皇本纪》提到:“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
皆令从死,死者甚众。
”意思是没有孩子的妃要殉葬,发掘出这些妃子的墓葬在秦陵内城西北部,有近一百座。
:分不同的情况 1、后宫妃嫔有生养皇子,且其子有封国者都可以出宫,可前往其子的封国安享晚年,称王,如妾侍,在汉高祖死后前往其子代王的封国--代国,称代太后。
又因被废后称中山王太后,可知东汉沿西汉俗。
2、守陵《汉书》中记载,西汉“武帝时,又多取好女至数千人,以填后宫,及弃天下,昭帝幼弱,专事,不知礼正,妄多藏金钱、财物、鸟兽、鱼鳖、牛马、虎豹、生禽凡百九十物,尽瘗藏之。
又皆以后宫女置于园陵,大失礼,逆天心,又未必称武帝意也。
昭帝晏驾,光复行之。
至孝宣皇帝时,陛下(元帝)恶有所言,群臣亦随故事,甚可痛也。
” 此处置于园陵可作两意解,有人说是令其守陵,有人说是直接殉葬。
前者的证据更多一些。
如在成帝死后,就到陵园守陵至死,死后葬入陵园。
《汉书》卷 97 下《外戚传》:“至成帝崩,婕妤充奉园陵。
”传中还录有班婕妤的一篇赋,其中写到:“永终死以为期,愿归骨于山足兮,依松柏之余休。
”所以知至陵园后并未死。
东汉皇帝驾崩,其未育子女或夭折者妃嫔者,称“诸园贵人”,《汉书·安帝纪》注云:“谓宫人无子,守陵园者也。
所以可知这些妃嫔也去守陵了。
网络配图 13、特殊的妃子,如,因被皇太后记恨,皇帝死后即被杀。
汉朝几乎没有妃嫔生殉之事。
时代及 1、三国时代以蜀国为例,称帝后的后妃有史料记载的有吴皇后,有子二人。
即位时,尊她为皇太后,住长乐宫,病死后与刘备合葬。
因此女为”瑁死后寡居“再嫁刘备,考虑到当时三国寡妇再嫁的热潮,故国君下葬后的妃嫔也有可能遣散后改嫁他人。
2、:无记载妃嫔太多。
有记载的有子之妃嫔,随子封王后称王太妃 3、魏朝。
《》秋,八月,戊申,魏用高祖遗诏,三夫人以下皆遣还家。
可知部分皇帝死后,其中低等妃嫔可发还家中,至于改嫁,估计不行。
魏孝明帝之生母尊为皇太妃,后为皇太后。
而其余高品级妃子记载如下:北魏宣武帝李婕妤”世宗崩,为比丘尼“,可知未得出宫的无子妃一般应以出家为结局。
4、陈朝 之后,于叔宝被俘入隋,隋灭之后出家”后自广陵过江,于毗陵寺为尼,名观音“ 5、南朝其余妃嫔一般出自高门大族,故皇帝崩后还家的可能性比较大。
1、:除弘政夫人无记载之外,宣华夫人,容华夫人都为其子之妃。
2、炀帝:于炀帝崩后先后嫁、,后被其小姑义成公主迎往突厥,突厥灭后,被太宗迎入长安,安逝。
1、有子妃嫔随其子出藩国,可有王太妃号,如太宗妃”永徽元年正月廿九日,册拜纪国太妃“。
2、唐初,无子之妃有两种结局 一种是低等妃嫔出家为尼,如四品才人之于感业氏 一种是高等妃嫔无需出家,依例居于太宗别庙崇圣宫。
如昭容韦尼子和后来自殉的充容徐氏,都死于此地。
3、殉葬 .有两妃殉葬,一为王贤妃 .”帝熟视曰:“吾气奄奄,情虑耗尽,顾与汝辞。
”答曰:“陛下大福未艾,安语不祥?”帝曰:“脱如我言,奈何?”对曰:“陛下万岁后,妾得以殉。
”故帝崩后殉葬。
另一妃孟才人,正史未录,但唐人张祜有《孟才人叹》。
武宗病重,自觉不久将去世,于是把孟才人召到跟前,问之“我如果死了,你准备怎么办?”,孟才人抱着笙囊哭泣,答道愿自缢以追随陛下,武宗默许。
网络配图 孟才人要求唱一曲以表达自己的哀伤,武宗点头应之,于是她高歌《何满子》,唱罢后昏倒在皇帝的榻前,即死。
4、守陵 《资治通鉴》卷 249,《唐纪·宣宗大中十二年》胡三省注引宋白云:唐制,“凡诸帝升遐,宫人无子者悉遣诣山陵供奉朝夕,具盥栉,治寝枕,事死如事生。
”《丰陵行(顺宗陵也,在富平县东北三十里)》:“设官置卫锁嫔妓,供养朝夕象平居。
” 1、皇后高等妃嫔等迁居别宫,如高宗后于帝崩后迁居德寿宫,并可有位号之不断升级,如之武贤妃,“历美人、婕妤。
徽宗即位,进昭仪、贤妃” 2、殉葬。
宋高宗宠幸才人、,高宗驾崩后,孝宗探知此情,即迫告命,让其自便,李氏王氏等唯能殉。
3、低等妃嫔守陵。
宋神宗死后,其美人等守陵,中有,收一义女,后此女亦入徽宗掖庭,陈美人为赵之母。
4、死于非命,据《开封府状》统计,之难时,徽宗有封号的妃嫔及女官共 143 人,无封号的宫女多达 504 人。
多数为金人所杀或掳。
元 1、殉葬 波斯史学家志费尼写到去世时说到“挑选四十名出身于异密和那颜家族的女儿,用珠玉、首饰、美袍打扮,穿上贵重衣服,与良马一道,被打发去陪伴成吉思汗之灵。
”此处陪灵当以殉葬解。
2、为后任皇帝之妃妾。
即位后,经常按照蒙古人的习俗宠幸遗留下来的妃子。
3、遵为太后或太妃成吉思汗也遂妃于成吉思汗死后尊为皇后(太后);另有太宗昭慈皇后,名脱列哥那,乃马真氏,生定宗。
岁辛丑十一月,太宗崩,后称制摄国者五年。
网络配图 明 1、为太后或太妃 2、殉葬: 死后就有多达 38 人为之殉葬且都是太祖的嫔妃。
据《》本纪和后妃传等记载仅太祖加上其后继的四位皇帝就一共有上百位嫔妃殉葬。
为殉葬的共有宫女嫔妃三十多人。
景帝逝世后,英宗让其后宫等人殉葬。
3、奉养于别院别宫。
刘昭妃为的妃嫔。
册封为昭妃,年 21 岁。
无宠无出。
天、时受尊封太妃,尝居慈宁宫。
4、发还原家。
英宗曾下旨给周宪王弟朱有爝,“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
年少有父母者遣归。
”虽只说是亲王家,但也可以看出皇帝的态度。
清 1、殉葬 死后,大妃乌拉那拉氏和二位妃子阿济根、代因扎殉葬。
2、居别宫奉养。
紫禁城的西北角有专门为先皇妃嫔修建的宫殿群,包括慈宁宫、寿康宫、寿安宫、英华殿、慈宁花园等。
继任帝一般会为先皇之妃加封号而奉养其中。
3、少数可归其子奉养,如世宗妃,世宗崩后得太后特许,至其子和亲王弘昼府居住。
但正式史未载,仅见于诗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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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妻妾地方到底是什么样的 两者的地位永远不会改变
在中国古代,妻妾成群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与中国的妻妾制度密不可分,且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称得上是奇葩。
可以说,这一制度是伴随着中国母系社会的消亡,逐渐萌生并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人看来,古代的“妻妾制度”是一种缺乏文明的体现,是一种没有人性,接近残忍的制度。
这里说它残忍,主要在于这样的制度将“阶级”的概念引入到了家庭之中,并且,也让枕边人、亲骨肉也有了轻重、贵贱之分。
明明是血脉相连,却非要分出个嫡庶有别,使得压迫和被压迫之感油然而生。
说到底,还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在作祟。
其实,对于这样的制度,古代很早就有人提出过异议,认为:它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性。
但是,人们渴望平等,追求公平的心愿,却抵不过统治阶级的享乐主义,更拗不过社会的专制与独裁。
虽然,众人诟病,但妻妾制度却一直被延续下来,并且,还衍生出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体系化的规矩和要求。
现代很多人提到古代的婚配制度,会说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如果,你是一个生活在中国古代的人,那么,你若说出这句话,会被人看做是不守礼法,没有道德的人。
因为,中国古代一直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小老婆实际上根本算不上是一个合法的配偶。
所以说,对于古代婚配制度的准确描述,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平民的正室老婆之所以称“妻”,这在《礼记·曲礼》中就有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 话说,在氏族时期,有一个“媵制”,这是氏族首领才可以实行的婚姻制度。
即:在女方出嫁的时候,必须找一个同辈的女性作为陪嫁,一起嫁到夫家去。
陪嫁的人可以是姐妹或者是奴婢,这些陪嫁过来的人,则属于“媵妾”。
在这之后,慢慢的就正式出现了“妾”这一称呼。
“妾”在一个家庭之中,虽然也要侍奉夫君,肩负生儿育女的义务,但是,她却享受不到“妻”的待遇。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其实,答案非常简单,因为,在看中门第、出身的古代,娶进门做妻子的女子,她的家庭出身,往往比妾的地位高,所以,她们的待遇自然不会相同。
此外,在古代,妾的出身一般都比较低下,比较贫苦,算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家庭,甚至,有的还是战后的俘虏或战利品,因此,就有了“娶妻纳妾”的说法。
娶妻的时候,送到女方家中的礼物、钱财被叫做“聘礼”,但是,纳妾的时候,男方给的一些财物,则被称作是“买妾之资”。
在古代,妻妾之间还有这样的差别,一旦做了妾室便没有资格被扶正做妻子。
哪怕你有成群结队的妾,但是,只要你没有娶妻,就还算是单身贵族,逍遥自在。
如果不幸,即使夫家的正妻先死了,下面的小妾也不可能有扶正的机会,必须要再选一个的良家女子,作为新的嫡妻再娶过门。
一旦成为了别人的妾,可以说,这个女子一生的命运就被定格了。
到了唐宋时期,这样的规矩更是得到了明确的认可和严格的执行,甚至成了不可撼动的铁律。
在《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如果谁把妾升为了妻子,那么,就是触犯了法律法规。
如果被告发,夫妻二人要一起蹲监狱,服刑一年半时间。
光坐牢还不行,而且,在被处理完之后,二人还需要强行离婚。
可以说,这种要求是非常苛刻了。
在《汇苑》中说过:“妾,接也。
”说的就是,古代的妾只能是作为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可以跟丈夫亲昵,生儿养女,但是,她们却没有资格,也不配作为妻子。
虽然,同样与丈夫同枕共眠,也耗尽辛苦生养子嗣,但是,妾却依然摆脱不了,被当作物品买卖的命运。
此外,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极度封建的阶级社会,且采用家长制度。
因为,儿女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所以,夫妻二人则无权干涉自己的婚姻,更谈不上婚姻的自由。
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才从根本上不允许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特别是所处阶级和层次都不尽相同的两家,更不可能实现婚配。
另外,相关条文不仅明确规定了妻妾有别,还对具体的差异做了详细的说明。
在《礼记》中就明确的说了:如果一对青年男女,因为自由恋爱,私定终身,相约私奔的话,那么,女方不仅会彻底失去成为妻的资格,连双方的家族也会将其认定为妾。
即便这个女子是一个良家孩子,但是,只因为想要跟随爱人的脚步,便永久失去了成为人妻的资格。
即便是同样侍奉公婆,孝敬父母,在夫家相夫教子五六年之久,也依然换不来夫家的认可,更得不到双方家族的重视。
这样的女子,不仅没有资格参加家族祭祀,连她为夫家所生的孩子,都不能是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由此可见,妻妾制度可以说是一项蹂躏妇女、残害女性的制度,让女子没有尊严可言。
在这样制度下,男女双方不仅无法选择自己真正心仪的人,还必须面对父母包办的婚姻,过着同床异梦的夫妻生活。
直到中华时,“一夫一妻制”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中就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参考资料: 【《》、《宋刑统·户婚律》、《唐律疏议·户婚》、《律例汇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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