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非法集资第一大案邓斌案回顾,江阴首当其冲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7-29 点击数:

【千问解读】

很多年轻的朋友可能不知道这个数额在当时是什么概念。

以笔者家为例,1990年左右家中有十多万存款,几乎算是乡镇首富了。

当时的30多亿,保守估计,与现在的数千亿元相当。

显然,这是一起共和国改革开放后罕有的特大型金融案件。

在那场风波中,江阴作为邻近城市,可以说是首当其冲,深受其害。

峭岐镇是邓斌瞄准的江阴重点乡镇,该镇七千多个家庭,有一半卷入其中,被骗2700万元。

另有多家单位被骗1200万。

一个本为江阴最为富裕的地方,从此沦为江阴倒数,影响至今。

邓斌(1939-1995),很多资料都说其父是解放前的江西省长,但均没有指出名字。

经笔者查证,此人就是邓祖禹。

邓祖禹,1892出生,江西樟树人。

早年任国民革命军第六军副官长、东路军政治部主任、无锡公安局长等职。

在无锡期间,认识一青楼女子,后纳为妾室。

此女就是邓斌的母亲。

1938年后,邓祖禹沦为汉奸,先后担任伪政府警政部常务副部长、警官学校校长、首都警察厅长、江西省长。

邓斌出生后不久,便随母亲落户无锡。

建国后,非法集资第一大案邓斌案回顾,江阴首当其冲

▲站在被告席上的邓斌

邓斌文化程度不高,原为无锡变压器厂的普通工人,提前退休后在杂货铺卖酱油。

但在非法集资案时,她已具有正处级干部的身份。

她所在的无锡新兴工贸联合公司隶属于北京兴隆公司。

兴隆公司是国企,其董事长李敏的另一个职务是北京某局第3局政委,邓斌的干部身份正是由他运作而来。

李敏的后台可以从二条公开新闻报道中窥得一二。

1995年11月,法院判处邓斌死刑。

而在不久前的4月份,北京原副市长、腐败分子王宝森畏罪自尽。

除普通民众外,江阴全市共有26家单位牵涉此案中,被骗资金数额巨大。

1994年6月21日,江阴某单位率先向省里举报,信中称深受其害。

邓斌非法集资案就此东窗事发、震惊全国。

邓斌的非法集资方式主要以联合经营为名,与投资者签订所谓合同。

受害者出资后,由她经营,并支付60%的年利息。

给投资大户许诺的利息更可高达120%。

为了让人们相信她的偿还能力,邓斌编造了三个超级大的谎言。

第一,声称拿到了国家批文,拥有进出口权,可以做外贸生意。

而实际上,五年时间里,其公司的销售额只有区区一千余万,和所吸收到的巨额资金相比,根本不成比例。

第二,因为中东的海湾战争,那些国家急需一次性注射器。

她的公司经营这项业务,利润能达到600%。

第三就是声称有秘密生意,利润比卖注射器还高,但不能对外透露。

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

荒唐的邓斌案或许是历史的必然,但确也给民众带来了无尽的伤痛。

1994年的春节,无锡出现了一副对联:怨声哭声谩骂声,声声刺心;国债家债企业债,债债逼命。

古人如何打击人口非法买卖?各朝各代的反拐政策

在古代,贩卖人口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少朝代都曾出台过各种法令法规,严打人口贩子。

在中国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会背景相当复杂,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买卖也有“自卖”、“和卖”、“略卖”、“掠卖”等多种不同的交易方式。

以是否回赎来说,则有“活卖”与“绝卖”两种之分。

活卖,即典卖,只卖使用权,而保留回赎权,如古代常见的“典妻”;“绝卖”,就是永远卖出,不得赎回。

在古代,绝卖比活卖更普遍。

在三代时的周代,专门负责人口交易的官员被称为“质人”。

《周礼·地官》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

”意思是说,质人负责市场里货物、人口、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的买卖。

成交后开发票(质剂),作为凭证。

西汉时期,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

《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以致出现“人相食”的人间惨剧。

为此,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此即所谓“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东晋时,官府还从人口交易中收税。

《隋书·食货志》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

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从东晋的人口交易规则来看,贩卖人口、牛马、田宅,有文书契据的,每l万钱一律交400钱给官府,其中卖方负担300,买方负担100;无文书契据的,随物所值,也收取4%,称为“散估”。

古代人贩子被称为“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跃,在南方的苏州、杭州、广州一带,人口贩卖非常兴旺。

随着人口交易的繁荣,还出现了专门以拐骗、掠夺、贩卖人口为生的“牙侩”、“人贩子”。

人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称之为“奸人”、“奸民”。

篡夺汉位的即称,“奸人缘利,至略卖人妻、子”。

古代称拐卖人口叫“诱口”,这里面又有“略诱”、“和诱”的不同。

晚清县令何耿绳所撰的《学治一得编》里,介绍了诱拐、贩卖人口案的审理经验:“凡诱拐之案,当分略诱、和诱。

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愿,或先被哄骗,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从,则方略已行,不得谓之和诱矣。

” 古代人口贩卖过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贩子性侵,在拐骗小孩时则常使用迷药。

据《实录》记载,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将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

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个叫王的人贩子,用药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

所以,何耿绳提醒官员,审理人口贩卖案时要查清案情,“奴人有无前后奸情,幼孩有无施用药术”。

古代人贩子也多是团伙作案,并建立固定的黑窝点,其行为很多时候都。

清吴炽昌的《客窗闲话》“拐带”条,记载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获的一起拐卖人口案。

此案由人贩子陈大、俞九龄等8人团伙所为,拐骗了大量幼童,长相好的卖到远方,蠢笨的杀掉食用,并将骨头炼成丸售卖:“迭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

”案发后,人贩子的口供证实,当时江浙一带类似拐卖人口的船只有170余条之多,足可见当时人口非法贩卖的严重程度。

卖到中国的非洲黑人被称为“昆仑奴” 贩卖人口在古代已呈国际化。

唐宋时期,已有非洲黑人被贩卖到中国,至于周边国家人口被贩卖到中国的,和中国人口被贩卖到周边国家的,历史更早。

被贩卖到中国的非洲黑人,在唐代被称为“昆仑奴”,则称之为“鬼奴”,称作“黑厮”或“黑小厮”。

其中以元代为甚,当时被贩到中国的黑人最多。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国际人口贩卖活动最活跃的一个朝代。

被贩卖到中国的外国人,主要来自朝鲜和非洲。

元代民间航海家汪大渊所撰《岛夷志略》中“加将门里”条,对当时国际贩卖非洲黑人的情况有所交代:“丛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剌,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

”“加将门里”,位于今非洲东海岸;“朋加剌”,即今孟加拉国,是当时的黑人交易中转地。

文中提到的“土商”就是国际人贩子,是长期在东非做生意的阿拉伯商人,专以贩卖黑人(黑囡)为业。

进入中国境内的“黑厮”,有的是由土商直接贩卖至中国境内的,也有的是中国海上商人从朋加剌顺便带回来的。

在元代,被贩到“汉地”的外籍人以高丽(今朝鲜半岛)人为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

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续·顺帝纪》中称,“京师,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

“黑厮”和“高丽女”甚至成了当时蒙古贵族高消费的标志,明末学者叶世杰《草木子·杂制篇》中称:“北人女使,必得高丽女孩童;家僮,必得黑厮。

不如此,谓之不成仕宦。

”在元代,同样也有不少中国人被贩卖到海外,时称“过海”。

如一些下层的蒙古族男女被卖到回回田地里(波斯湾沿岸)、忻都田地里(南亚)等地。

廷因此下令禁绝,《通制条格·杂令》“蒙古男女过海”条规定违者治罪。

光武帝发布诏书严禁奴婢买卖 古代的人口买卖行为带来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

东刘秀,便曾多次发布诏书,禁止奴婢买卖。

建武二年(公元26年),“诏曰:民人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

敢拘执,论如律。

”唐代对非法的人口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予以限制、打击。

《唐律疏议》中,涉及被买卖人口的条令有十多条,其中“略人略卖人”是这样规定的:“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

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

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还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

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

”对于非法拐卖儿童的行为,唐代的司法解释同样很清楚:“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

”意思是说,贩卖10岁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愿的和卖,也视为抢掠人口,要予以严惩。

明清时期,在云贵川一带贩卖人口之风十分严重。

清年间,曾采取多种措施,打击云贵川的人口贩卖活动。

《清史稿》记载,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十一月,时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在奏折中称:“贵州地连川、楚,奸人勾结,掠贩人口为害,请饬地方官捕治。

”批准了这一奏议。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十月,鄂尔泰接任云贵总督后,对当地人贩子进行了更严厉的打击,要求“劫掠之事,即时擒拿,不使漏网”,前后抓获男妇(男女人贩子)大小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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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军政大臣贪污如何免死:交纳非法所得即可

清年间,官场上流行“议罪罚款”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笔“议罪银”便可免罪。

《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明载:“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侯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罚俸制度开始施行时,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

但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

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帝的奏疏:“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

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

但现在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

奴才昼夜惶悚,,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奴才得以设法竭力,及时估变交纳。

”奏疏中,李质颍承认四次工作失误,累计认罚26。

6万两银,但缴纳罚银14万两后,说一时难以凑齐,请求宽限。

尽管奏疏有哭穷之嫌,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已不止于对官员的惩罚。

目的由惩治转为敛财,其遗患无穷。

首先,“议罪银”没有明确的数额。

不说罚多少,受罚者自己就只能往高里报,万一报少了,皇帝不满意,给顶回去,那就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机会。

没有规矩,而又是惯例,潜规则最终只有败坏纲纪的份。

其次,交了钱就可以免罪。

受罚者食髓知味,会丧失对渎职违法的警惕。

反正花钱就能摆平,那就屡犯屡罚、屡罚屡犯,。

花钱免罪,无疑是犯法渎职这种普世罪恶的包庇与纵容,引发社会对善恶判断的失序。

第三,受罚者白花花的银子拿出去了,他还得拼命把这些钱挣回来。

即使不为盈余,他也得把这个窟窿堵上,想方设法抠钱。

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心思理政,哪里还会想着为民服务?他得先为钱服务。

最重要的是,他通过什么方式搜刮钱财?当然是违法手段,你能指望他,一分一分地挣辛苦钱?那样他也挣不够这笔巨款。

于是,一层层盘剥下去,最后都转嫁到最底层的老百姓身上。

那么,被罚的钱哪里去了呢?如果进入国库,用于发展民生,花到老百姓身上,倒也罢了。

而事实上这些钱最后都进了内务府,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账户。

据说,广储司银库所收罚款,每月都要将数目开单呈报给的大管家,开报时要逐项列报罚款人之姓名,缴款数目,以及已缴未缴情况,再由和珅转奏皇帝。

皇帝清楚着呢,谁少给了都得收拾他。

官员犯错,皇帝得钱,岂不快哉。

搞来搞去,那些高级官员成了皇帝的“抓钱手”。

说起来,“议罪银”也不是谁都能缴的。

你以为犯了错缴个钱就算完事,其实非也,这还有个资格的问题,最起码得跟皇帝有着很深的渊源或者交情。

皇帝恩典你,才给你这样的机会。

实在不行,也可以走上层路线,通过皇帝的大管家和珅来完成。

和珅一辈子没做过地方官,没有在基层刮地皮的经历,却坐拥海量财富,是何原因?据靠谱的专家分析,这些财富大部分来自于“议罪银”的回扣或者是通过给皇帝和官员拉皮条得来。

和珅与其助手福长安,曾经专门为奇丰额给皇帝上过奏疏。

奏疏说奇丰额在织造任内包庇下属被追查,“今情愿罚缴银四万两,并求转奏赏给苦差”。

意思是希望缴罚四万两白银免罪,再给个官当,即所谓“赏给苦差”。

奇丰额这样通过和珅给皇帝上奏。

和珅在这中间能白替他传话吗?少给了都不行啊。

乾隆皇帝批示,知道了。

其实就是认可了。

当时,有个叫尹壮图的官员,对“议罪银”意见很大,上疏请求“永停此例”。

乾隆虽然生气,但也不好否认此事,便振振有词地睁着眼睛跟尹壮图说瞎话:第一、尹壮图奏请永远停止罚银之例,想法不错,值得肯定;第二、各省督抚难免偶有过误,且又非贪污受贿之罪,若因此革职查办,一时找不到替代者,从爱惜人才的角度考量,可以用罚款的方式进行薄惩;第三,罚缴的议罪银都留为地方工程之公用,以利一方百姓;第四,凡是贪纵营私的督抚均绳之以法了,从来没有以罚银幸免的人。

尹壮图自然不服,继续上疏跟乾隆斗嘴。

乾隆可不惯着他,不久就把他革职了,直到皇帝主政,才恢复其职务,但议罪银造成的危害,却再也抹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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