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网购中的侵权行为(快递过程中常见投诉侵权现象有哪些)
【千问解读】
网络著作侵权行为有哪些网络著作侵权行为有以下10种: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有人将某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
2、图文框链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
3、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
4、超链接,将相关网页的信息链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
5、在图像链接中侵害某图像复制权;
6、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7、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网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
8、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网站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下载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9、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10、用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在侵权著作权的赔偿额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上述十种行为,就是当下比较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大家一定要对这些行为多提防,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他人侵犯,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消费侵权行为,有些侵权行为让我们觉得很不合理,有些侵权行为可能我们还不自知。
下面具体来盘点一下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消费侵权行为:
一、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我们在下载手机APP的时候经常会弹出要求开启通讯录权限、要求共享位置信息以及强制采集人脸信息等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除了这些软件平台,一些餐饮商家店内仅提供扫码点餐服务,通过扫码点餐强制关注公众号,并通过注册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时候会被泄露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经常被各种商家电话骚扰。
二、阻碍消费者给差评
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恶意差评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连公正客观的评价都不可以自由发表的话,其实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之前网购了东西,但是快递一直未派送,反复联系无果后我投诉了物流。
之后就收到了快递员的电话和短信骚扰,并且说以后我的快递坚决不给配送,让我觉得自己投诉是不是不对,给自己惹到了麻烦。
三、快递服务侵权
我们这边很多快递都是直接存到快递柜或者驿站,如果快递柜的快递没有及时取出,自己将承担寄存费。
而我们明明是有明确的寄件地址,但是很多快递员还是会把快递直接送到驿站,自己要拿快递只能再去驿站取。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要求快递送到目的地的要求是合理且正当的,但是现在很多的快递服务都是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充值预付款后违约
很多商家为了促销活动,会吸引消费者进行会员预付卡充值。
与到店直接消费相比,预付卡充值确实更划算,但是有些商家经营不善准备关店的时候,根本就不通知消费者进行费用退还。
选择一夜之间关门,卷款逃跑。
五、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三个月费用
在我们这边培训机构的学费都是最少一年一交的,到了节假日、寒暑假做活动的时候,还会有两年、三年学费折扣活动。
家长把年费交给培训机构,有些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后收取的学费也不给用户退还,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六、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先抬价后打折以及谎称“年度最低价”,每年双十一都是很多消费者买买买的时候,但是我们会发现虽然商家有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但是原价相比较平常,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有的时候甚至不比平时更便宜。
七、“水军”刷好评
我们在网上购物的时候都会参考评价,但是有的时候看着好评的东西买回家后并不像网上的评价那么好,那么这些好评很有可能就是刷出来的。
而且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网络“水军”刷好评,给很多消费者造成误导,侵害了知情权。
八、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这个行为,我最深的感触是如果很长时间没有用外卖APP,那么它会推送很多的优惠券,力度也很大。
一旦自己近期购买稍微频繁,平台就不再发放优惠券,或者是优惠力度变得很小,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
九、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我们在很多商家或者是公众场所消费的时候,商家都会标明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其实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我们在商家消费,如果有物品丢失,商家是有义务配合,并不是所谓的责任自负。
十、旅游时,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这一条我在参加旅行社的跟团活动时发现的,看到后觉得很不合理。
对于酒店来说标间的价格是固定的,对于房内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并不会影响标间价格。
但是旅行社遇到单个游客就会要求消费者补单间房费,这也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消费侵权的一些总结,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我们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侵害自己权益的不法行为我们可以这样做:
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
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进行投诉;
涉及侵权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的网购中的侵权行为网购中的 侵权行为 主要如下:1、物品被寄丢卖家不赔付:(1)物品被寄丢了是网购中时常会实现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时,物流公司应该对失职行为负责,买家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 ,全额赔偿货物价款。
(2)买方也可以直接找商家,买方在网购时实际上是与卖方订立了约束双方的 买卖合同 ,商家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物流公司实质是在帮商家履行合同,因此物品被寄丢使买方无法获得所购买的物品,买方可以要求商家承担 违约责任 ,要求商家重新再发一件同样的商品或者退回相应的价款。
2、实物与网络表述不符不愿退货,网购中买方只能通过肉眼观察判断这个物品的质量,往往会出现卖方欺骗消费者,故意美化商品,商家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消费欺诈,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可以要求商家退货,若被拒绝,有权提起 诉讼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七天退货但又反悔,卖方经常为了吸引顾客,会打出承诺七天退货的标识,但当顾客真的想退货的时候又不百般推脱。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网购这种方式获得的产品,买家本身就有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并不因为卖方承诺了,买方才可以退货,买方可以到平台上投诉卖方,要求退货并全额赔付。
消费侵权行为有哪些消费侵权行为有:
1. 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2. 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3. 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
4. 导购误导消费。
5. 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6. 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7. 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8. 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9.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生产者如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1、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消费方式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企业要时刻面向市场。
消费群体的需求,构成了市场的需求;适应市场需求,就是要不断向市场推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不是产品没有市场,而是市场上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
没有疲软的消费,只有疲软的商品。
中国不是没有市场,而是有效供给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去开发。
市场上出现的供过于求,是相对于产品的现行价格、品种而言的。
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在消费方式方面的变化满足消费水平提高后的需求甚至是潜在的消费需求,这样就可以消费拉动内需。
2、保护消费者权益,最主要的是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
广大企业对来自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以及来自市场反馈的信息要非常重视,认真分析这些信息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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