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
【千问百科解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简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虽然近十多年来它引起了广大法学理论研究者的普遍关注,而且对此也有诸多的论述。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
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
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
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
缔约过失责任内涵特征:
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它包括哪些情形?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
(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
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
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
(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
(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
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
(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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