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物证(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前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千问解读】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前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八大种类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
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
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
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
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
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
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
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通常也称为“口供”。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六、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
如果被指派或聘请的人在诉讼之前已经了解案件的情况,则只能作证人,不能作鉴定人。
七、勘验、检查笔录(一)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八、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的特点:(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3)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4)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5)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法律客观: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
刑事诉讼法的八大证据种类刑诉法八种证据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8、电子数据。
符合下列要求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1、具有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具有关联性。
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具有合法性。
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综上所述,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 诉讼 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 证据 的活动。
2、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 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件出土文物证实史记也有错,烽火戏诸侯并不存在
因为这个著名典故,让褒姒这个弱女子成为灭亡的第一罪人。
但是根据后来史学家对历史的分析,以及出土文物的证明,才发现所谓的因为褒姒而发生的烽火戏诸侯事件不过是子虚乌有的虚构之说。
那么事实上到底是怎么回事?既然说历史,那么我们还是来看历史。
关于烽火戏诸侯这个事件有两处权威记载,第一处出自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所著的《》。
其记载说褒姒不爱笑,周幽王想尽办法依然无法获得褒姒一笑。
于是周幽王就点燃烽火,诸侯以为周幽王有难,匆匆率兵赶来,却发现没有敌人。
褒姒看到诸侯惊慌失措的样子,笑了。
周幽王因此很高兴,后来又多次点燃烽火,但诸侯因受戏耍,便不再来。
后来申国联合缯国、西夷犬戎攻打周幽王,周幽王忙点燃烽火召唤诸侯救援,但是诸侯却都没来。
犬戎斩杀周幽王,西周因此灭亡。
这个《史记》版的烽火戏诸侯流传最广,也基本被普通老百姓认为就是历史事实。
关于烽火戏诸侯的第二个出处来自《春秋》。
其记载与《史记》有差别,《吕氏春秋》记载周幽王没有点烽火,而是击大鼓。
当时西周首都丰、镐二京,靠近犬戎,所以周幽王与诸侯约定,在大路上修建高大的土堡,其上设置非常大的鼓,敲击鼓声,远近可闻,若犬戎入侵,就击鼓为号。
一次犬戎入侵,周幽王就击鼓,诸侯军队如约而至,击退犬戎,褒姒很喜欢周幽王这个做法,就很高兴。
而周幽王总是希望看到褒姒笑容,所以又屡次击鼓,诸侯军队赶到,却没有敌人,以致于到后来犬戎再次真的入侵,诸侯却不来救援了。
周幽王最终被斩杀于骊山脚下。
关于这两个烽火戏诸侯的史载版本,史学家提出质疑。
一代史学大家钱穆在《国史大纲》中,首先对权威史学著作《史记》的记载“烽火戏诸侯”提出质疑,他认为:“此委巷小人之谈。
诸侯并不能见烽同至,至而闻无寇,亦必休兵信宿而去,此有何可笑?举烽传警,乃汉人备匈奴事耳。
骊山一役,由幽王举兵讨申,更无需举烽。
” 钱穆之说颇有道理,诸侯在各地,有远有近,就算周幽王点烽火,也不可能同时赶到,而且古代军队行军都有哨骑,前方探路的侦察兵如果发现没有敌人自然会报告后方的大军,大军则必然不会慌慌张张狼狈不堪。
另外,诸侯赶到救援的样子实在没有什么可笑的。
但钱穆之说属于理论,接着我们来看一组出土文物的记载。
在2012年,我国知名学府清华大学在一组战国竹简(清华简)中发现了关于周幽王灭亡的古文字记载。
记载为周幽王主动进攻原来的申后外家申国,申侯于是就联络戎族和周幽王开展,周幽王战败,西周因而灭亡。
此竹简上并无“烽火戏诸侯”之事的记载。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教授刘国忠称,史学界对“烽火戏诸侯”曾有过质疑,认为《史记》中所载只是“小说家言”。
清华简的内容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质疑,从而部分推翻《史记》的记载。
因为这批出土竹简的证明,总算还一代美人褒姒了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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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被黄帝击败的夸父蚩尤两个部族后来去了哪里?现存文物证明夸父蚩尤不仅仅是神话!
这些与天斗与地斗的传说,都可以找到史料和文物依据,比如《》、《淮》,甚至《尚书》《》和美洲发现羊皮卷都可以为证:夸父逐日值夜,其实就是战败部族大迁徙,被轩辕击败的两个部族,一个去了阿拉斯加,一个到了密西西比河。
剔除神话色彩,我们就会发现《山海经》记载的是这样一件事:夸父带领自己的部族,用日月星辰做导航,一路饥餐渴饮向北迁徙,半路上夸父死于饥渴,其部族继续北迁,在黑龙江下游留下了岩画以标记行进路线,然后又一路标记下去、堪察加半岛、白令海峡,最后到了阿拉斯加。
在今天的密西西比河流域的易洛魁人手中,还保存着两幅羊皮卷,分别叫做《轩辕酋长礼天祈年图》《蚩尤归墟扶桑值夜图》(见于1991年《国家地理》180卷),通过考证得知,被轩辕黄帝击败的蚩尤部族,跟负责监守的黄帝士兵,一起迁徙到了密西西比河流域。
《轩辕酋长礼天祈年图》应该叫做《轩辕礼天图》,因为“酋长”是蛮荒之地的说法,轩辕有熊是咱们的人文初祖,是无上帝君,又岂能称为“酋长”?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也称《蚩尤风后归墟扶桑值夜图》为《蚩尤值夜图》。
上古典籍关于夸父和蚩尤的记载 很多人一提起夸父和蚩尤,就会想起《山海经》,事实上除了山海经,还有很多典籍都记载了这两个部族的事迹。
《·汤问》中记载的夸父逐日,更像是一个首领在遭遇旱灾的时候带领部族寻找水源:“夸父不量力,欲追日影,逐之于隅谷之际。
渴欲得饮,赴饮河、渭。
河、渭不足,将走北饮大泽。
未至,道渴而死。
” 按照现在的理解,不是夸父把黄河(古称之河专指黄河)和渭水都喝干了,而是旱灾实在太严重,河渭流域也不适合进行农耕,夸父部族只好继续往东北进发。
根据《山海经》记载和民间传说,我们可以梳理出如下脉络:夸父部族之所以要进行大迁徙,是因为他在炎黄之战中站错了队——帮助打黄帝,炎帝部族被黄帝击败后选择了融合,夸父族不肯屈服,离开故土到了贫瘠的边荒,在遭遇旱灾的时候难以生存而被迫再次迁徙。
夸父的传说,一般都附属于炎帝之后,并说夸父部族是炎帝苗裔。
上古典籍关于蚩尤的记载,就相当多了,《尚书》《史记》《春秋》《庄子》中都有蚩尤的影子:“黄帝令应龙攻蚩尤。
蚩尤请风伯、雨师以从,大风雨。
黄帝乃下天女曰‘魃’,以止雨。
雨止,遂杀蚩尤。
蚩尤没後,天下复扰乱,黄帝遂画蚩尤形像以威天下,天下咸谓蚩尤,不死,八方万邦皆为弭服。
” 这就跟夸父逐日的传说对上号了:用科学的眼光来看,真正打败蚩尤夸父部族的,不是而是旱灾。
所谓“魃”,也就是“旱魃”,《》记载:“旱魃为虐,如惔如焚。
” 考古发掘与现存文物能证明的夸父蚩尤部族迁徙 炎帝部族以太阳为图腾,我们看阿拉斯加原住民的文化遗迹,也能看到“日出扶桑”“日中金乌”的图像。
于是有专家推断:这就是夸父部族带来并传承下来的图腾崇拜。
至于在密西西比河流域发现的羊皮卷,也有专家进行了解读。
《轩辕礼天图》画的是一个亚洲中年男子双臂上举,双臂中间有一只天鼍龟,鳌鼍有十三片背甲,象征中原传说的十三重天,周边二十八颗星,自然是二十八宿。
轩辕黄帝为什么要手捧天鼍龟?读者诸君想必还记得的故事,这个故事在《竹书记年》《淮南子》《史记》《论衡》中均有记载,比较容易理解的是这句话:“与颛顼争为天子不胜,怒而触不周之山,使天柱折,地维绝。
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
” “鳌”就是龙子之一:“,鳌占头(独占鳌头由此而来),为龙头,龟身,麒麟尾。
”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轩辕黄帝手捧的,不是什么天鼍龟,而是龙子鳌。
《蚩尤值夜图》就比较好理解了,因为蚩尤和风后在史料中都有不少记载,所以不必多说,咱们还是来看专家对这幅图的解读:中间的峨冠巨人就是蚩尤,他的左右手臂一高举一下垂,正好是“太极逆反周流共和曲线”。
引号里的名字是专家说的,笔者还真不知道是啥意思,这就有请精通太极八卦的读者诸君来指教了。
结合上古传说和史料典籍、现存文物、摩崖石刻和羊皮卷,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发现美洲的不是什么克里斯托弗·或者莱夫·埃里克松,而是被轩辕黄帝打败后迁徙的夸父部族和蚩尤部族,只不过我们的上古先民不讲征服而注重融合,这才留下了与故乡典籍相互印证的历史遗存。
结语:融合的意义远大于征服,但往往会被历史遗忘 虽然在美洲发现大量包含炎黄文化的历史遗存,但是没有几个专家学者去声明是华夏族发现的美洲大陆,这跟文化传承有很大关系:我们认为融合的意义远大于征服,但是在丛林法则之下,融合的善意往往会被历史遗忘。
1996年,我国专家在大洋彼岸的“美洲文明展”上发现了一块据说是原住民佩戴的玉器。
但是专家一眼就认出了这是中国古代的“玉圭”,并且毫不费力地读出了被认为是“奇怪符号”的:“统治者和首领们建立了王国的基础”。
当然,这是又把甲骨文中言简意赅的文言翻译成了现代语言,要是按照古人撰文习惯,应该是“后(上古称王和诸侯为后,比如、后稷、风后)与臣肇基”。
上古典籍和出土文物,就如同一只穿越时空的飞鸟,俯瞰并见证着人类历史的曲折变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抹不掉的影子和痕迹。
咱们今天说的夸父蚩尤两大部族迁徙,就跟智人从非洲流散到欧亚一样,都是一个融合与繁衍的过程。
这个过程虽然往往会被遗忘,但我们不能不说:融合的意义远大于征服,这就是我们尊敬为和平使者,而称哥伦布、达·伽马为殖民者、强盗的原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