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当事人责任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是如何确定)
【千问解读】
怎么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权威解读 作者:江苏省公安厅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事实和形成原因作出认定,并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法律法规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总量大,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种类多,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十分复杂。
加上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又没有一套比较完善和科学的规则指导,容易造成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的偏差。
不仅办案人员对有关规定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而且群众反映较大,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结论,由此引发的争议和信访逐年增多,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制定和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贯彻落实公安部和省厅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一项重大变革。
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主观随意性,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有利于交通参与人更加明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付出的代价,从而自觉地养成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则》就是通过建立一定的模式,把抽象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原则具体化、规范化,以实现直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方法。
该模式把造成交通事故起不同作用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明确规定不同类别的交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所属类型即可直接确定当事人责任。
这种以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方法,其实质就是实现责任法定。
《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评判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分类;各类过错行为作用大小的评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方法等。
三、为什么把当事人交通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的形成都存在一个普遍的规律,即首先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采取避让措施。
避让成功使交通事故得以避免;避让失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形成机理揭示了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交通过错行为与避让失败结合的产物。
因此,评判当事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只能紧密联系对方能否成功避让加以考察。
也就是说,评判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就应当以过错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越大,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越小,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越小,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越大,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越小。
因此,用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标准,客观地反映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不仅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所确认的责任确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四、为什么把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
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总是通过一定的形态表现出来的,而且交通事故事实证明,交通过错行为的形态决定了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
因此根据形态特征对交通过错行为进行分类,既能准确地反映交通过错行为的作用大小,又能客观地反映交通事故的本质和形成机理。
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的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凡是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大的交通过错行为,都具有紧迫性、突然性、主动性的特征。
紧迫性表明了双方已十分临近;突然性表明了过错行为的出现对方始料不及;主动性表明了“侵犯”对方的态势。
也就是说,当双方已经十分临近,一方当事人出现了令对方始料不及的交通过错行为,并且主动迅速逼近对方,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将在所难免。
反之,凡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小的交通过错行为,都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被动性的特征。
持续性表明了交通过错行为在双方临近前已经存在;稳定性表明了交通过错行为未发生形态的改变;被动性表明了在发生事故时处于被动地位。
也就是说,当交通过错行为不是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并且持续处于稳定运动(静止)状态时,对方发现后是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如果仍然发生交通事故,只能表明对方也存在交通过错行为,并且这种交通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
《规则》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正是根据上述交通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而归纳出来的。
五、如何辨别和界定三类交通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和作用大小?
主动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发生,或者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
例如,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等,这类行为由于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往往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措施避让,因而主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
被动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或者静止状态。
例如,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反规定占道停车、堆物、施工作业、行人停留车行道等。
这类行为由于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发现后能够对其动态作出准确地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能够采取措施避让,因而被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需要指出的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如果不能被对方及时发现,相对于对方而言就是一种“突然”情况,往往也会造成对方始料不及,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对方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让的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
缺失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
例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集中精力驾驶,超速、超载行驶,车辆带“病”行驶,违反准驾车型规定,不按规定学习、实习驾驶,不按规定牵引、拖挂车辆等。
这类行为由于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当遇到情况需要处置时,往往力不从心,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而这种情况下的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
但缺失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只有在遇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才产生作用,而在不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并不发生作用。
因此,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导致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而未能避免时,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六、如何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
办案民警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依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其行为所属类型,直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同时具有不同作用的两种以上交通过错行为的情况。
从逻辑关系上讲,“作用小”已经被“作用大”所吸收涵盖。
因此《规则》规定,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交通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确定当事人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双方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划分双方事故责任方式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根据实际的违章行为给进行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如下: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有五类,具体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责任的认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5、具有以下情形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照“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确定过错行为类别,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严重过错行为(甲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乙类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丙类行为)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的,有过错行为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甲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乙类行为或同时具有乙、丙类行为,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有甲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同时有甲、乙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甲类或者乙类行为的,有甲、乙两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甲、乙、丙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一类或两类行为的,有甲、乙、丙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五)在甲、乙类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同类别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六)在乙、丙类行为中,一方或双方有乙类行为,同时有一方或双方具有丙类行为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7当事人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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