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蒹葭:交通事故工伤评残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时间:2024-09-13 12:09 来源:网络 作者: 小千

简介: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1)大脑受伤情况、脊髓受伤情况、以及神经的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3)脊柱胸段的受伤的具体情况。 (4)颈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5)腹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的具体受伤情况。 (7)胸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8)会阴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9)肢体方面的具体受伤情况。 (10)皮肤表面的具体受伤情况。 一、一级伤残标准 (一)、

【千问百科解读】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1)大脑受伤情况、脊髓受伤情况、以及神经的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3)脊柱胸段的受伤的具体情况。
(4)颈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5)腹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的具体受伤情况。
(7)胸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8)会阴部的具体受伤情况。
(9)肢体方面的具体受伤情况。
(10)皮肤表面的具体受伤情况。
一、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车祸伤评残标准分为几级

一、车祸伤害伤残评定标准分为几个等级?

一级残疾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瘫(肌肉力量低于2级)。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5级。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两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6.三条肢体完全失去功能。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76%以上。

二级和二级残疾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重度智力低下(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随时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失明眼睛5级

4、四肢瘫痪(二级以下双肢以上肌力);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四级时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失明;或一只眼缺失,另一只眼严重畸形,失明3级以上;

2.双眼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失明程度超过4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失明为四级以上,另一眼失明为五级;

3.盲眼5级;

4.双耳极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耳聋,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5.全方位疤痕形成。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广泛严重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严重障碍。

(七)、肢体损伤:

1.双肢缺失(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

2.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3.双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8%以上。

三级和三级残疾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经常需要有人监护;

2.重度创伤性癫痫,药物不可控制,主要癫痫发作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癫痫发作每月四次以上或轻微癫痫发作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癫痫发作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重度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的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在3级时失明;或者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畸形,视力2级低。

2.双眼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失明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失明3级以上,另一眼失明4级以上;

3.四级以上眼睛失明;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24颗以上牙齿;

6.双耳极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重度听力障碍,一只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只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严重听力障碍,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80%以上。

(3)胸椎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能力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广泛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者严重的双侧肾功能不全。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肢体损伤:

1.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4.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另一条肢体丧失50%以上的功能。

(9)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四个或四个残疾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低于49)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视力2级低;或者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视力1级低。

2.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的双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失明3级以上;

3.三级以上眼睛失明;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力障碍;

6.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严重听力障碍,其中一只耳廓缺失(或畸形)超过50%;

7.双耳严重听力障碍,一个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其中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超过60%。

(3)胸椎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一侧引起严重肾功能障碍,另一侧引起中度肾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导致双手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

(10)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52%以上。

五级或五级残疾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均在每年3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均在一个月两次以上或小发作均在一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均在一个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症或失认症;

4.单侧重度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2级以下一侧肢体以上肌力);

6.瘫痪(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1级;一只眼球缺失,一只眼睛严重畸形,视力接近正常;

2.严重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双眼视力低下,1级;或单眼皮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一只眼低视力在1级以上,另一只眼低视力在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严重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和下颌缺损,有20多颗牙齿缺失。

7.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严重听力障碍;

8.双耳重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超过50%;

9.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疤痕形成超过40%。

(3)胸椎损伤导致愈合异常,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微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术;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失去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3.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个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9)、皮肤损伤造成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44%以上。

六项或六项残疾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中度精神障碍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有限,但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写症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3级以下一侧肢体肌力);

4.瘫痪(肌力3级以下);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视力接近正常;或者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球严重畸形;

2.双眼视力接近正常的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视力1级以上低;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僵直,下颌紧实

6.一耳极度听力障碍,另一耳中重度听力障碍;或双耳听力严重受损;

7.一个耳廓缺失(或严重变形),另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50%以上;

8、面部疤痕形成面积超过20%;

9.75%以上的面部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3)脊柱损伤引起的颈椎或腰椎严重异常愈合,颈部或腰部完全丧失活动能力。

(4)颈部损伤引起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一方面引起严重肾功能不全,另一方面引起轻度肾功能不全;

(6)、盆地破坏造成的: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全子宫切除术。

(7)、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功能丧失)70%以上;

2.双脚跗跖关节缺失或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8)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低于70)或精神障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主要发作平均每年6月份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年2月份两次以上或轻微发作平均每周两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年2月份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侧肢体肌力4级);

6.瘫痪(肌力4级);

7.半面或半面完全感觉丧失。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少了一个眼球;

2.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严重张口受限;

4.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16颗以上牙齿;

5.一侧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侧耳朵中度听力障碍;或一侧耳朵有重度听力障碍,另一侧耳朵有中度听力障碍;

6.一个耳廓缺失(或严重变形),另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10%以上;

7.外鼻大部分缺损(或畸形);

8、面部形成疤痕,面积超过24平方厘米;

9.50%以上的大量面部小疤痕(或明显色素改变);

10、头皮无毛75%以上。

(3)脊柱损伤导致颈椎或腰椎愈合异常,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颈部前三角区瘢痕75%以上是颈部损伤所致。

(5)、胸部损伤: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

(6)腹部损伤引起的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骨盆倾斜,下肢之间的长度差大于8厘米;

2.女性骨盆严重变形,产道被破坏;

3.一条输尿管缺失或闭塞,另一条输尿管严重狭窄。

(8)、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全拱结构完全破坏;

4.跗跖关节上方缺失一只脚;

5.下肢之间的长度差大于8厘米;

6.一条肢体丧失75%以上的功能。

(9)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28%以上。

八级或八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相关活动受限;

2.中度失写伴失写;

3.半身或半身深度感觉丧失;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4级以上一目了然;

2.一只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12颗以上牙齿;

4.单耳极度听力障碍;或一侧耳朵有重度听力障碍,另一侧耳朵有中度听力障碍;或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

5.一个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和鼻翼一侧的缺损(或畸形);

7、面部疤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

8、面部大量小疤痕(或色素改变明显)超过25%;

9.头皮无毛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超过32立方厘米。

(3)、脊柱损伤: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第二椎骨以上的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

(4)前三角区瘢痕50%以上是颈部损伤所致。

(5)、胸部损伤:

1.女性乳房一侧缺失(或严重变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变形);

2.超过12处肋骨骨折。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术;

3.单侧肾切除或严重肾功能不全。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骨盆倾斜,下肢长度差大于6cm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条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条输尿管狭窄;

3.严重尿道狭窄。

(8)、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功能丧失)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个拱形结构完全破坏,另一个拱形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脚和十个脚趾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

5.下肢长度差大于6厘米;

6.一条肢体丧失50%以上的功能;

(9)、皮肤损伤造成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20%以上。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轻度精神障碍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有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每年大发作一次以上或每年6月局限性发作三次以上或每月小发作四次以上或每年6月精神运动性发作两次以上;

3.严重失写症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半身浅层感觉丧失;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单眼失明三级以上;

2.双侧上睑下垂(或畸形);或严重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

3.极端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和下颌缺损,8颗以上牙齿脱落;

5.口腔损伤,缺牙16颗以上;

6.中度张口受限的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单耳听力严重受损;或一侧耳朵中度重度听力障碍,另一侧耳朵中度听力障碍;

9.一个耳道缺失(或变形)超过50%;

10.一个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超过12平方厘米,或面部线状瘢痕超过20厘米;

12.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的小面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13、头皮无毛超过25%;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超过16立方厘米。

(3)、脊柱损伤: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

1.严重声音嘶哑;

2.超过25%的疤痕形成于颈前三角。

(5)、胸部损伤:

1.女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根以上肋骨骨折或4根以上肋骨缺失;

3.肺叶切除术;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一级。

(6)腹部损伤:

1.胃、肠和消化腺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术;

3.脾部分切除术;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或中度肾功能障碍。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骨盆倾斜,下肢长度差大于4厘米;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术;

5.一条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部分子宫切除术;

7、直肠和肛门损伤,留下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功能丧失)10%以上;

2.双手50%以上感觉缺失;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脚和十个脚趾50%以上缺失(或丧失功能);

5.全拱形结构被破坏;

6.双上肢长度差大于10厘米;

7.下肢长度差大于4厘米;

8.骺板以上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

9.一条肢体丧失25%以上的功能。

(9)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12%以上。

十、十项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轻度受限;

2.创伤性癫痫,可用药物控制,但脑电图有中度或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力障碍;

7.半长型或部分长型缺乏浅层感觉分离性

8、一肢完全感觉丧失

9.节段性完全感觉丧失;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2.一个眼睑下垂或变形;

3.中度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留下溢泪的症状;

5.眼内异物滞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4颗以上牙齿;

9.口腔损伤,缺牙8颗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舌尖部分缺失(或变形);

12.单耳中度至重度听力障碍;或双耳中度听力障碍;

13.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超过10%;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疤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或面部线形疤痕10厘米以上;

16.面积大于等于15平方厘米的面部小疲劳痕迹(或色素明显变化);

17、头皮无毛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超过4平方厘米,遗留轻度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or-骨缺损超过6平方厘米,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范围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微影响呼吸功能;

3.超过三分之一的胸椎或腰椎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微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瘢痕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

(5)、胸部损伤:

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变形);

肋骨骨折2、4处;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3.肺破裂修复术;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破裂修复;

2.胆囊破裂修复术;

交通事故评残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交通事故评残赔付标准(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一)康复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十二)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十三)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二、2018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三、交通事故评残时间是什么时候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时间一般是最少成伤之日起3个月可以做。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可以做,这个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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