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的简介 该制度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

1853年(太平天国癸好三年)建都天京(今南京
【千问解读】
1853年(太平天国癸好三年)建都天京(今南京)后颁布。
主要内容:(1)宣布一切土地和财富都属于皇上帝所有。
确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
规定“凡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好丑各一半”的分田办法。
(2)规定县以下行政制度,设立各级乡官,并规定乡官的保举,升贬、奖惩办法。
凡居民25家为“两”,设“两司马”负责管理生产、分配、教育、宗教、司法以及地方武装等工作。
(3)规定余粮、余钱缴“国库”的办法,每家农副业收获,扣除口粮外,其余送缴“国库”按制发给。
(4)废除封建买卖婚姻,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太平天国在其占领区虽多次颁布,但未实施平分土地的规定。
内容介绍 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
均田,故有贞观、;明初裁抑豪强地主,因而国富民殷。
反之,如土地集中于巨富官绅,农民失所流离,则生产力遭到破坏,莫不酿成大规模农民起义。
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是主要的生产者,土地是他们进行生产的命脉。
农民要求获得土地,以平均地产为核心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他们阶级意识形态的主要反映。
钟相等人提出“等贵贱、均贫富”;以“均田免粮”号召农民起义;降至清初,洪秀全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
平均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有着它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利弊。
在和时期,它是落后的、倒退的和反动的。
但是,在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产对农民的桎梏中,它不仅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而且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因为它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作用。
此制度是太平天国的一个基本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
历史背景 《天朝田亩制度》是历史的产物。
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立物。
中叶,土地已高度集中,过去王瑛已有专文论证(王瑛:《太平天国前夕的土地问题》,见《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一期。
),本文只补充一些地方的材料。
关于田赋之重且不均,本文则列证论述,而清朝官吏在粮赋上之浮收勒折,剥削小户农民,更加剧了土地问题的矛盾,这是应该着重揭露的。
如果对这些方面有较深切了解,《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和意义便易于理解,故在本篇中概加叙述。
清代土地兼并之烈与地租剥削之重 土地兼并,历代皆然,这是封建地主的本性。
不过,清朝从开国之始,贵族就大肆圈占民田,的显官豪绅,也凭借财势,广置田产。
其结果就是土地高度集中,广大农民沦为佃户,“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
”(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
)例如江、淮之间各州县,农民耕种之家居十之五,衣食盐漕与工商各业者,居十之四,另外十分之一的地主阶级,“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衣食租税者也”。
[盛枫:《江北均丁说》,同注(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
)]其他各省州县,情形也大致相同。
清室贵族占田数额是很惊人的。
时,田产多达八千顷。
时,英和因罪田产没官,计有五七二顷余,琦善亦有二五六顷之多。
汉族大地主所置田产亦不稍逊。
如时,尚书徐乾学,田产跨苏、松两府之地,仅在无锡一县就买田“万顷”。
詹事府的少詹事高士奇,家在浙江平湖,“置田千顷”。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十四,第二三页。
)到太平天国革命之际,徐乾学的后裔徐佩瑗,在江苏长州县还拥有千亩以上田产。
与他同县的汪□,有田产三千余亩。
吴江县庐墟的柳光薰,业田在四、五千亩之间。
而与他同县的沈懋德,富甲一方,“有田万余亩”。
[()《吴江县续志》卷十九,第五页。
[常熟县的庞钟璐等四大家,也是邑中豪富。
在湖广粮产区,环洞庭湖各县,膏腴沃壤,也是多为官宦绅衿所占。
湘南虽是冲田坡地,却也集中到大户名下。
如桂阳州,“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至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
[()《桂阳直隶州志》卷二十,第二五页。
]又如衡阳,有刘重伟兄弟,因经营山场木材业致富,“至时,子孙田至万亩”。
[(同治)《衡阳县志》卷十一,第五页。
]太平天国起义的广西浔州府所属各县,地主占田之多,不亚于他处。
如平南县的、财主,财富相埒,民谚有“江北张其耀,江南满国球”之称。
桂平县也是“田多为富室所有,荷锄扶耜之伦,大半为富人之佃。
”(吴铤:《因时论十·田制》,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五。
)如金田村迤南至江口圩,一片平畴,土田肥美。
这里石头脚村的陈家大地主,高堂华屋,富夸一方,还有新墟,莫村等处的、等家,他们共占去了当地十分之八的田地。
总的来看,各省各州县土地集中的比重,虽各不相同,但“豪强兼并,一人而兼数十人之产,一家而兼数十家之产”,则是普遍现象。
[()《桂平县志》卷二十九,第二页,“食货”中。
]其结果就是,“田归富户,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光绪)《庐江县志》卷二,第五页。
],阶级矛盾愈来愈尖锐化。
土地高度集中,使绝大多数农民变成受地主直接剥削的佃户,他们所负担的地租,越来越重。
清初,苏南地区“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斗,少者亦八九斗”。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到了道、咸年间,苏南租额“少者亦得一石出头,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额”(陶煦:《五宴集》“重租论”。
),其中吴江最为突出,虽“下下田”,亦收一石有余之租。
有民间诗歌描写道:“催租急于石壕吏,倾瓶倒筐向何藏,坐使农家注空釜,累累看汝堆仓箱。
”[(民国)《南浔志》卷二十九,第二二页,“折股怨”。
]如此超经济榨取,生产力怎能不遭到破坏。
在这样的重租剥削下,农民“虽农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
[《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
]如此煎逼追比犹不为足,狡黠的田主,更有责偿其租于佃农之伯叔兄弟,亦有控告佃农“抗租”,买通胥吏,逮捕系狱,以至三冬岁末,为“欠租”而褴褛就逮,身陷囹圄者,“以一县计,奚止数千百人”。
(《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
)真是人都说江南好,岂知江南乃地主之天堂,农民的地狱! 清代农民田赋负担之重 在封建社会中,粮赋是中国专制政府的主要财源。
明初,江南田赋就很重,迨至明末,增收辽饷、练饷与剿饷,天下嚣然。
清承明制,相沿未改,虽在康、雍之时几次议减赋,但所减只是象征性的,实际田赋仍在增加。
田赋按常理应由田主输纳,田多则理合多交,无田或少田,则当不纳或少纳。
但清朝自乾、嘉以来,吏治腐败,居然颠倒其事。
显官豪绅等大户,拥有千万亩田产,竟可不纳田赋,或巧为规避,虽正额亦“注缓”减收,以至沉重的田赋负担,大多转嫁到小户,自耕农和贫农的身上,其中情伪弊端,令人十分惊讶。
先看江苏的情况。
这里的缙绅大户,凭借其势力,“短交”粮赋,其缺额“自必取偿于乡曲之淳良小户,而为牵长补短之计”。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
)而小户穷民不堪剥削,往往诡寄粮名于大户名下,久之,其有限田产,便为大户所并吞侵夺。
冯桂芬在《均赋议》中对粮赋弊端,说得十分具体,其谓: “今苏属完漕之法,以贵贱强弱为多寡。
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绅户多折银,最少者一石二、三斗当一石,多者递增,最多者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余当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当一石。
”(《显志堂稿》卷五,“均赋议”。
) 可见清中叶交纳钱粮,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为重轻,而是取决于势力之强弱。
绅与民,大户与小户之间,每亩纳课相差竟达两三倍。
更有甚者,“同一百亩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数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
……各县绅衿,有连阡累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六,赋役三。
)的确,大户不交粮或减免、注缓,在江南不是个别地方,而是各县皆然。
请看以下的例证: 松江:松江田赋,“皆因图蠹把持,图书掌握,田多者受贿兔脱,田少者无贿雉罹。
造册则朝更暮改,分数则换张移李,先后任其倒置,多寡听其游移。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均田均役议”。
) 这里不仅说明大户财主行贿而“兔脱”田赋,而且揭露了清政府吏治的黑暗,一任胥吏图书,篡改粮册,使小户平民,代大户完纳,罹无穷之灾。
常熟: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洋合制钱一千三百零。
假如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
短价折色四元光景,仅要洋一角二分,将票米总算扯,每亩不过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数算,每亩必要一千零。
顽佃蒂见不在内。
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
(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本)第五页。
) 江南纳赋,向来有“短价”与“长价”之分。
大户减价交纳,谓之“短价”,小户则加倍称之价征收,以补大户之亏欠,谓之“长价”。
上例所说“折色八元三四角”,即指“长价”而言,“短价折色四元光景”,即表明大户所纳比之小户已短少一半。
然此犹未使大户甘心,如上所云:大户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仅纳原额千分之三。
而五十文与一千文相比,大户与小户所交赋额,相差二十倍。
如此盘剥,小户那得不倾家荡产呢! 元和、吴江:“以(青浦、元和、吴江)三县而论之:青为上、元为中、吴最下。
青浦之漕为清漕,纳赋者无绅无民,一亩之田,壹以粮一斗有奇,银一钱一分有奇为准;元和则城与乡,强与弱,已有所谓大小户者,然大户十犹约三四也;独吴江则不然,有十数顷之家,而所完无几者,有一二亩之家,而横征倍之者”。
(陶煦:《租□》“辨上下”。
) 如按作者所说,真所谓举世皆浊,而青浦独清。
实则青浦是因周立春抗漕起义后,才使钱粮平均一些,苏州府的元和县,却是强者之赋由弱者代完,吴江则千余亩之家,有的几乎不纳分文。
浙江省漕赋征收的情况也和江苏相同,在同治三年十月的奏摺中说: 嘉兴、杭州:“盖一县之中,花户繁多,灾歉蠲免,悉听经书册报。
世家大族,丰收者亦能蠲缓,编氓小户,被歉者尚多全征。
且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
……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
官吏征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词,故闹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
”(《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十一,“议减杭嘉湖三属漕粮大概情形摺”。
) 绍兴、肖山:“兹查浙东八府,钱粮征数,以绍兴为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绍兴为尤甚。
山阴、会稽、肖山诸县完纳钱粮,向有绅户民户之分,每正耗一两,绅户仅完一两六分至一两三、四钱而止,民户则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
以国家维正之供,而有绅民重轻之别,以闾阎奉公之款,徒为吏胥中饱之资。
官司以赔垫为苦,民户以偏重为苦。
”(《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八,“□减绍兴府属浮收钱粮摺”。
) 可见浙江交纳田赋亦有“大户”、“小户”之分,世家大族拥有大宗田产,却捏报灾歉,“蠲免”粮赋,其短交数额,却以浮收摊派小户来补偿,故当时有谓:“剜小户之肉,补大户之疮”。
究其原因,表面上是胥吏所为,但本质上还在于清朝政权是代表大地主利益的。
苏、浙如此,其他各省情形也大体相同,在江西、湖北、广西等省,大户地主玩弄“飞洒诡寄”的手段,买田收租而不完粮,致使,田地已卖出数年,数十年,仍然照旧纳赋,这样就加剧了两极分化,使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锐。
总的来看,清代的粮赋之重,不减于明代,而苏、松地区,犹有过之。
在粮赋的负担上,极为不均:“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大户只纳零头,或抗延不纳,小户则倍征暴敛,或田卖粮存。
当时有人估计:各省地丁钱粮,富户所纳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十之七八取偿于小户。
轻重倒置,民怨沸腾,抗漕戕官的案子,在道光年间纷纷而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