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5大神话中的未知生物,第3种曾多次现身国内,被人捕获过

【千问解读】
原标题:盘点5大神话中的未知生物,第3种曾多次现身国内,被人捕获过
热沃当怪兽,相传出没在法国地区一种专门捕杀人类的狼,在1764年至1767年间所发生的目击事件最为频繁,累计造成数量高达200多人受伤,与非洲食人狮子相似,专门对人发起攻击,甚至还被收录为十四大恐怖怪兽之一。
鹿角翼兔,在德国巴伐利亚民间的神话生物之一,据说这种生物长有翅膀能够飞翔,还具有鹿一般的尖角,而当地人对鹿角翼兔的存在深信不疑,虽然在美国怀俄明州也存在相似的传说,但大多将其当成节日的象征。
黑蓝虎,属于虎类生物中的异类,在外表上具有黑色略带浅蓝的条纹,被国人视为神话中的生物,最早是被人在河北东陵林区所发现,此后更是多次现身于此地,人们甚至还曾在1905年和1912年两次抓获过黑蓝虎,但之后人们却再无有关黑蓝虎的各种消息。
比利猿,又称作邦多神秘猿,在刚果地区是广为人知的神话生物之一,被视为是一种大型的未知灵长类生物。
现今,人们仅仅是在刚果丛林的深处发现几处脚印足迹,并未曾捕获过活体。
因此,在学术界上,大多被人认为是无稽之谈的存在。
过山黄,传说出没在国内湖北神农架地区的未知虎类生物,也曾被人认为是身形庞大的老虎。
在国内,曾经有人九次进出神农架为求探寻过山黄的真实面目。
在综合当地目击者的描述后得出结论,过山黄身长约为5米,长有长达20厘米左右的獠牙,体重超过千斤,比现今任何老虎都要巨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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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灭绝惊人真相 竟是远古外星生物实验造成
恐龙灭绝的原因有许多种说法。
有科学家认为,恐龙灭绝或是由外星人造成的。
外星人在地球上实施了一次大爆炸,这场大爆炸带来的严重灾灭绝了恐龙。
外星人或是在地球进行核试验,也可能只是单纯的想入侵。
但目前并没有发现任何外星人骨骼化石,或者是外星人的废弃物,这种说法只好作罢。
网络配图 古生物学家巴伦-弗朗茨-诺普乔(Baron Franz Nopcsa)认为,恐龙腺体过度活跃不正常,并且出现较低的欲望需求,从而导致它们的种群数量骤减。
其他科学家则指出,体型较大的饥饿毛毛虫,外星人,以及恐龙喜好吃恐龙蛋,最终一些因素导致恐龙灭绝消失。
目前多数科学家表示,火山活动、气候变化以及超大质量小行星碰撞地球,可能最终导致恐龙灭绝。
诺普乔曾在20世纪初提出了一些关于恐龙灭绝的解释理论,其中包括:恐龙具有较低的性需求,腺体过度活跃不正常。
这位思维敏锐的古生物学家认为,恐龙脑垂体腺的分泌物导致恐龙的体型很大。
美国史密森尼学会报道称,然而,当他试着将类似的条件应用于人类时,并没有证据表明脑垂体腺分泌物与体型或者物种灭绝有任何联系。
一位研究员指出恐龙喜好吞食恐龙蛋,这种导致它们灭绝消失。
同时期科学家乔治-维兰德(George Wieland)认为,恐龙自相残杀导致灭绝,霸王龙是首个朝向巨大症发育的实例,它们以蜥脚类动物的恐龙蛋为食。
耶鲁大学研究员指出,这种贪婪的食肉动物吃了大量的恐龙蛋,从而导致恐龙物种灭绝。
现代科学家表示,虽然化石证据显示霸王龙喜欢吃恐龙蛋,但是它们无法将所有恐龙蛋都吞食。
聚焦于恐龙蛋化石,上世纪70年代化石专家H.K.埃尔本(H.K. Erben)提出,恐龙蛋具有多层壳质,其中一些壳层非常薄,易于过早破碎,从而导致处于发展中的小恐龙出现窒息或者脱水。
网络配图 虽然H.K. 埃尔本支持法国南部发现的恐龙蛋壳化石证据,然而该化石显示这是一种局域性现象,而不是全球性现象。
20世纪初,当达尔文的物竞天择论开始盛行时,许多古生物学家猜测恐龙过于行动迟缓、体型较大和愚蠢,无常运行其身体机理功能。
主流观点认为是超级小行星碰撞地球导致恐龙灭绝。
目前,一种认可度较低的理论认为恐龙具有进化惰性,在体型变大方面消耗了大量能量,而不是变得更加聪明,尽管事实上一些较大体型的恐龙仍兴旺繁殖,例如:剑龙和腕龙。
在近十年内,一位不育症专家猜测恐龙灭绝是由于它们无法找到配偶,-西尔柏(Sherman Silber)称,温度可决定一些动物的性别,例如:鳄鱼,伴随着气候变化,可形成单一性别的新生恐龙。
该理论存在着许多漏洞,其中科学家并不知道是否恐龙的性别是受温度影响。
上世纪60年代,昆虫学家斯坦利-佛兰德斯(Stanley Flanders)提出,地球白垩纪时期,最早的飞蛾和毛毛虫原始物种吞食所有的植物。
因此,他推断认为恐龙这支庞大的掠食性物种将变得非常饥饿,没有更多的植物供恐龙食用。
然而,现代科学和化石记录再一次推翻了恐龙灭绝解释论,科学家证实蝴蝶和飞蛾与恐龙和谐共处,它们并未完全吞食所有植物。
网络配图 此外,眼科专家L.R.-克罗夫特(L.R. Croft)认为,较差的视力导致恐龙灭绝消失。
上世纪80年代,他提出升温导致恐龙白内障日趋恶化,暗示着恐龙面部进化形成角状结构是为了保护眼睛被太阳灼伤,但是该理论无法适用于飞行恐龙。
科学家还猜测某颗近地超新星爆炸,向地球大气层释放X射线,导致全球温度显著降低,最终酿成恐龙灭绝悲剧。
但迄今为止并未发现近地超新星爆炸的证据。
恐龙灭绝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必然的,他庞大的身躯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环境,必然会被淘汰。
生物只有不断进化,才能摆脱灭绝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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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神话唐朝反腐是怎么回事?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
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
“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
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坐赃,指非监临主司或一般人,因事收受他人财物。
因无利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行为,故而其惩罚较轻。
此罪的设立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官吏,他们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收受贿赂,缘情卖法。
“六赃”之中除“强盗”外,其余“五赃”皆与官吏腐败相关连。
唐律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人力、物力及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所以,《唐律》中的贿赂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的范围还要广泛一些。
有了罪名,还要有处罚措施。
唐代对贪腐处以重法,并予以量化,《职制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不枉法,1尺杖90,1匹加一等,至30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1尺杖40,1匹加一等,8匹徒一年,8匹加一等,至50匹流2000里;行贿者减监临罪五等,索取财物者加一等,以职权强行索取者,准枉法论;出使官吏,如在出使地接受馈送及乞取者,与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借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即使是接受猪羊(非生者)供馈及借奴婢、牛马、碾之类,也以坐赃论处。
唐代的绢布是可以作为货币流通的。
一匹布在唐前期稳定时期大约值200文钱上下,论购买力,可以在丰收的年景购买不到两石的粮食。
这个购买力也就如今1000元不到,而一尺布则仅仅值100元不到。
100元不到的贪腐额度就要面临杖打的处理,唐代法律对贪腐之严厉可见一斑。
从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腐犯罪不止有刑事处罚,还有其余一系列附带处罚。
的《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者、监临主守自盗同“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时,为了加强惩贪的效果,《即位敕》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齿”,“永不叙用”的处罚。
除了处罚,唐律对受贿的赃物严格追回。
凡“与者无罪”之赃,“乞索”或“强乞索”之赃,均应还主。
“彼此俱罪之赃”没官。
正赃已被耗费的,除“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
即只有被判处死刑及实处流刑的才不征还,其他一律要征还。
即使赃吏遇大赦及被降罪的,受财枉法罪仍要征还正赃。
即“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
”可见,唐代法律规定对受贿赃吏经济制裁极其严厉。
唐代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可谓严密而又完善,对受贿赃吏的处罚也极其严厉,但唐代受贿行为的腐败之风仍然存在,甚至在唐代后期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首先,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
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反映了唐代反腐败法律的特权法性质。
虽然唐代的贪腐最新规定不能使用“官当”顶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
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比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
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
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
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
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样帝王的私人意见和偏好也会影响对贪腐的法律惩处。
又如唐太宗的族叔长孙顺德受贿的事件中,长孙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
”太宗运用儒法思想,对赃吏长孙顺德的处置,让其受辱来取代受刑,这种惩治赃吏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有特权的赃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法律对贪腐的惩处,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枉纵。
如时姚绍之为左台侍御史,坐赃,被监察御史魏传弓按问,得赃五百万,法当死。
韦后女弟救请,故减死,贬琼山尉。
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讲情,就能逃脱处死的惩罚,只是贬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不受法律监督。
历代对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
皇帝认为的“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纵容。
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贪赃四百万之巨,即便不死,也应罢官,而武则天以其有主炼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
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里,反腐败法律不可能真正严格执行,导致贪官赃吏仍然比比皆是。
而党自十八大以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相较于唐代反腐早已实现了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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