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指政
【千问百科解读】
机关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实行退休金制度,有力的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普通的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指政府在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经过立法,对因年老、患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在2014年10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费,才能享受养老保险相应的待遇,本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提高了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本人缴费工资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但是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如果是个人工资比较高,超过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是个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查询
1. 社保中心查询,参保人可以携带身份证直接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参保信息。
2.上网查询,参保人可以登陆当地的社保官方网站,打开网,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参保人可以拨打当地的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参保信息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
1、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参保人员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在退休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发放退休金。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等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领取退休金;
2、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门诊慢性病医疗等。
离退休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生育保险: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障,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护理等医疗服务,以及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
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如下:
1、单位代缴: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这种缴纳方式适用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
2、个人缴纳:个人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个人可以通过银行、移动支付等渠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这种缴纳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没有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人群;
3、政府补贴:政府对某些特殊人群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例如,对于一些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等弱势群体,政府会对其养老保险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补贴。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政策下的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缴纳方式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查询。
同时,建议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定期查询和核对自己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和余额,以确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包括哪些内容(一)关于如何做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退休养老制度衔接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了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统账结合”模式。
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通常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9年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养老金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
此次试点改革进展缓慢,并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业和事业单位两个“碎片”,却又造成公务员养老制度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城镇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
从大的方面讲,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个部分。
截止2008年底全国参保职工为2.19亿人,其中离退休人员大约5000万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业单位是第二个部分,全国3000多万职工,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全国离退休费支出1400亿元,其中大约一半是财政拨款,一半是自筹;第三个部分是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全国1000多万职工,每年大约700亿全额拨款。
从上述城镇退休人员养老金三部分内容和事业单位的分类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试点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平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金处于第二个台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也是网民质疑最为严厉的一个焦点,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个问题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
既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别无二致,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此次事业单位人员改革的预期:在替代率上讲要从80-90%下降到50%。
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试点省市参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试点省份事业单位人员预期暗淡,消极回应。
这样的结果和局面是此种改革方案的必然趋势,如发生在其他国家,其效果和后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没有良好的预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预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绝对”地下降,那么,这项改革势必流产,或造成社会震动。
如此“碎片化的试点改革”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预期”,必然导致相互攀比,人为制造恐慌,其结果必将是难以推动,这显然等于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为“拉长”了改革的历史进程。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明确“一个为主”和“三个联动”。
所谓“一个为主”,即坚持社会保障以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使不同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所谓“三个联动”,一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一起行动,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顾右盼。
作为公共部门,不要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再人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业单位的三个类别一起改革,在养老保险上也不应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职业年金一起进行,以弥补参加改革后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给出预期,减少阻力,维持生活水平尽量不要降低,给所有人一个“定心丸”,实现平滑转型,这是减少社会震动的最好办法,也是保证改革的最优方案途径。
(二)关于如何掌握好改革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协调性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围、内容、时机选择,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担比例等问题。
前者主要是推进的力度或改革的进程,后者是改革成本的筹集等。
在实际改革中,必须把握好推进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关系,使改革能够持续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顺序上,首先面临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谁先改的问题。
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前沿。
但按一般逻辑分析,从试点、探路的角度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均可列入试点,或者同时选择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试”。
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长期采用财政保障养老制度运行状态下,没有哪一类组织愿意首先改变。
因而,如何尽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进一步考量和探索。
同时,事业单位按照功能划分,包括行政支持类、公益类和经营开发服务类,除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多已依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外,行政支持类和公益类执行参差不齐,但最终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均按在职工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支取,与缴费多少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是所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起改,还是待分类后逐步改,从哪一类开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
特别是在分类改革还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试点方案覆盖范围却定位分类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致使改革无从着手。
第二,要充分考虑改革承受能力问题,以利于形成持续变革的动力。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对民众社会公正诉求的一种回应,要逐步调整现有的退休养老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从“退休养老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变轨”成本。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诱导直接参与者接受的额外补偿及制度设计运行的成本等。
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财政资金。
从目前财政状况看,有一定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促进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但如果将财政资金过多地用于支付改革成本,自然会压缩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于在宏观调控中运用政府财政手段。
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单纯追求推进速度。
(三)关于如何解决好改革后基金收支缺口与地方财政负担问题
基金收支情况是确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财政负担情况是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的依据,测算的结果势必对试点地区未来较长时间的财政收支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当前我国基本养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
我国养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测算的口径也尚不统一。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结余1.9万亿元,所以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未来全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做到长期收支平衡。
但如果从不同省市来看,我国部分省市养老金缺口较大,如2010年,企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设兵团)共有15个,缺口高达679亿元。
这是由我国各省份的发展差异所决定的,而对于那些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国家每年会给予财政补贴。
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从1997年各级财政开始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算起,补贴规模迅速扩大。
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
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已经进行试点的省份对于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基金收支情况和地方财政负担进行了测算,由于参保范围选取、财政补助比例设定、做实个人账户比例选取以及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设定的不同,测算结果也不尽一致。
有的试点省份测算结果是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认为没有增加,反而会减轻财政支出。
认为增加财政负担的省份要求中央财政增加对地方的补助。
中央财政是否对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给予补助,取决于改革是否过多地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并据此在制定财政配套政策时统筹确定。
由于测算标准不一,测算结果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在地方财政负担不明晰的情况下,不宜简单确定中央财政的补助政策。
再者,由于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到位,财政配套政策难以具体明确,因此,财政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补助政策也难以先行明确。
事实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财政对事业单位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予以补助,也不能简单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政策,因为国家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已经安排了财力性补助,改革后这部分财力性补助依然会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改革后地方财政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小,财政补贴政策如何确定,负担如何划分,都应该把过渡性养老金水平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来研究,只有确定了合理的过渡性养老金水平,特别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关于如何统筹好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根据2009年1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
由于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状况差异,绩效工资改革进度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
未来的改革势必要向全国推开,因此,应统筹考虑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的调整问题。
一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的频率问题。
既要研究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或频率,也要考虑非试点地区的调整频率问题。
如,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是一样随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一并进行,还是定期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需要研究明确。
二是统筹考虑养老待遇调整幅度(标准)问题。
研究明确试点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是大体与非试点地区退休费调整水平相当,还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综合考虑。
(五)关于如何发挥好相关制度改革综合配套的协同性问题
分类推进,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
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管理体制、治理方式、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体制等。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极为关键的一项。
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事业单位改革前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特别是不能给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良好预期,改革将极难推进。
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综合配套,分类展开。
事业单位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政策等都需要与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改革,互为桥梁。
要着力消除制约事业单位和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等。
但在管理体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办不分等情况,事业单位还存在依据级别享受养老保险的问题。
在运行机制上,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多根据行政机关模式运转。
在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动态管理意识,未能很好地根据现实条件变化做出调整,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在财政体制上,还存在“吃大锅饭”、“金饭碗”等情况,不能很好地体现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
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平均主义”等问题。
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上的诸多问题,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了收入和养老激励效果。
为此,需要进一步思考事业单位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协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约,为全面推进和实现改革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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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中,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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