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包括的形式有哪些)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09-28 点击数:
简介:刑法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一个写作爱好者(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阿皮Love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

【千问解读】

刑法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一个写作爱好者(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阿皮Love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例如重婚罪。



2.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二)参与意识

1.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2.如果一方由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



二、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



1.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2.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个人对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二)欺骗手段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2.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二、主观(责任)阶层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从属性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一,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这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第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这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一)正犯的主观预见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只是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

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

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四、处罚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帮助。



第二,心理性帮助。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既遂。



二、主观(责任)阶层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

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就成立帮助犯。

至于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是什么样态(故意或过失,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四、中立的帮助犯

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

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二)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帮助

这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二)片面教唆

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三)片面实行

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

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问题,需要用到前文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知识、实行过限的知识。

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

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殉葬是什么意思?在历史上都有哪些形式呢?

古代一直有殉葬制度和陪葬的习俗,接下来小编为您讲解 什么是“殉葬”? 殉葬是指以器物、牲畜或人与死者一同葬入墓穴,以保证死者亡魂的冥福。

以人殉葬是古代丧葬常有的习俗,而殉葬与陪葬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某种手段使活人非正常死亡后以葬于墓中,有自愿或强迫两种形式。

《·卷三十四》:“大宁和众县何千妻柏都赛儿,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门。

” 殉葬往往成为奴隶制或压迫百姓的一种残酷手段。

根据就发现,中国的殉葬制度最早始于殷商时期。

商以后,周、春秋、战国、也有殉葬恶俗。

殉葬与陪葬不同,殉葬者有自愿和强迫之分。

自愿很容易理解,那么强迫,又有什么形式呢?据史料记载,被迫殉葬的人,被吊死、砍头、活埋还算是轻的,有一种强迫方式,叫人毛骨悚然…… 一、殉葬史,血泪史 开始用活人殉葬的殷商时期是奴隶社会。

时期(约五千年以前)就出现人殉,男女贵族墓葬有大量的人殉,但没有夫妻合葬、妻妇殉夫的现象。

用活人殉葬,是中国古代一项残忍野蛮的制度,秦汉以后有所收敛,往往代之以木俑、陶俑。

《·秦本纪》说:“献公元年,止从死。

” 到了辽代,人殉之风死灰复燃,死后,甚至强迫一百多名大臣殉葬。

此后,金,元,明初都有殉葬制度。

尤其是首开恶例。

朱元璋死后曾有很多妃嫔殉葬,葬在哪里却是未解之谜。

据传朱元璋死后,长孙继大位,在处理丧事其间,有一件事情非常让人痛心,就是有众多年轻美貌的宫女从死。

朱允炆遵遗诏,依古制,凡没有生育过的后宫嫔妃,皆令殉葬,另有若干宫女从死。

具体殉葬是多少人,史上并无确切的记载。

据明末人龄所著《彤史拾遗记》记载,“太祖以46妃陪葬孝陵,其中所殉,惟宫人十数人。

” 学术界认为,真正能陪同朱元璋一块长眠的不会太多,可能只有皇后、成穆贵妃、宁妃等几个女人。

其他应该是在孝陵附近择地祔葬。

的殉葬制比秦汉以前的殉葬多了一层欺骗色彩。

对于被殉葬的妃嫔宫女,朝廷从精神物质上给予褒奖。

明孝陵的殉葬妃嫔,都得到了在孝陵殿内设置的一个“龛”,供后人祭祀。

后来直到时期结束了殉葬制度。

到了清朝,仍用活人殉葬。

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死后,都有人殉。

清朝入关后的第一任死后,殉死的妃嫔有30多人。

她们的棺柩跟随在顺治帝灵柩之后一同出殡,场面蔚为壮观。

帝深恶痛绝此恶行,下令废止殉葬。

但殉葬行为仍大量存在,清政府称殉葬妇女为“烈女”、“节妇”,并修书、立牌坊。

《本纪二十五》:“庚午,旌殉夫烈妇山东曲阜孔令保妻,宣付史馆。

” 这次鼓励殉葬离清朝灭亡仅一年,所以殉葬制度在清朝并未实际根除。

辛亥革命后在法律上严禁殉葬。

二、从人殉的几种形式,看陪葬者遭受的非人折磨 历经到春秋,再到后来的统一中国,人殉制度已经达到巅峰,好在社会在逐步发展,人们的文明开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以后用活人殉葬的就很少很少,当然不排除一些残忍的暴君。

可是到了朱元璋时代,又开始盛行了,真是让人气愤。

人殉虽然是野蛮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有些人并非被动殉葬,而是主动自杀从死。

如为努尔哈赤生殉的四位宫女,就是自愿从死,而不像大妃那样是被逼的。

早期能为尊者殉葬是一种待遇和荣耀,所以主动殉葬结束生命的方式很简单,是自杀;而被动殉葬者结束生命的方式自然就是他杀了。

现在古籍上明确有记载的处决殉人的手段,见于死后,采取“吊死”殉葬者的方法。

那么除此而外,还有什么极端手段吗? 第一:下毒。

让谁殉葬不会提前告诉你,这样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负责办丧事的人根据死者生前的遗言,把需要殉葬的人员聚集到一块,然后请大家吃顿饭喝个酒,等大家喝过吃过就毒发身亡了,然后会被拉到陵墓里面和死者一块埋了。

这个在古代殉葬里面算是比较“温柔”的了。

第二:活埋。

这个够残忍的,把一群活生生的人埋掉,这是古代人殉方式中比较恐怖的一种。

死者下葬的时候,把需要殉葬的人拉到陵墓里面,活埋之前,先给这些人喝一些类似于镇静、麻醉之类的药物,然后给这些人摆出各种各样的动作,比如有的跪在死者棺材旁边的,有的是站着,坐着、端着盆的等等姿势,然后快速用土填埋,这种变态的殉葬方式,也只有那些残暴的君主才能想出来。

第三:枭首(斩首)。

顾名思义,就是“砍头”,刽子手直接将殉葬者带到墓地,就地斩首。

但这种手段为后世帝王弃用,原因是,不能保留全尸体。

后世讲究全尸,猎杀方式就不会是砍头了,直接将其放血刺死。

所以,砍头多在早期或人牲中使用,在奴隶社会墓穴考古中,时常会发现殉葬者的头被有规则地排列在一起,而尸身则另摆一处,推测生前遭砍头。

第四:灌水银。

相比较上面三种处决殉人的手段相比,灌水银犹如使用生化武器,显得更变态,更让人毛骨悚然。

为了让殉葬的人的尸体或是容貌保持一个完好的形态(用不恰当的比喻就是新鲜),古代人想出了用水银来杀死殉葬的人。

大概做法是先给殉葬的活人喝一些镇静的或是麻醉的药,然后在头上切开一个洞,拿着勺子往里面灌水银,加入一定量的水银后,再拿针线缝起来。

或者最直接的就是给殉葬者往嘴里灌水银。

据说这种方式在密闭的环境中尸体不会腐烂(想想都让人头皮发麻)。

如时广川王刘去,是一个盗墓成性的恶人。

有一次去盗掘幽公冢,打开墓室后发现,墓内有一百多具尸体,互相枕压叠加在一起,但奇怪的是没有一具腐烂。

可以推测,这些女人都是殉葬者,历几百年尸体不腐。

此事记载于晋人葛洪撰编的《西京杂记》,殉葬者的样子与被水银毒死的说法颇相似。

这几种常见的让活人殉葬的方式,现在看起来,不论哪种方式,个个都是变态残忍至极,幸亏腐朽的封建王朝已经被推翻,而我们的社会已经步入文明新纪元。

三、殉葬(人殉)出现的背后 反思古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恶俗的丧葬方式呢? 这和封建迷信是分不开的,咱们以皇帝为例。

古代的封建帝王,十分迷信,他们生前有很多的妃子女人,这是属于皇帝自己的,皇帝死后,他们认为自己的灵魂跑到另一个世界里面,但是仍旧需要人照顾,所以帝王们就把那些活着的妃子女人一起杀死和自己埋在一块,这样方便照顾死去的亡灵。

这种无稽之谈绝对是封建社会的恶瘤。

朱元璋让曾经的人殉死灰复燃,他是如何看待这种特殊的陪葬形式呢?有三个原因。

第一,迷信使然,老朱自认为死后不能孤单一个人,还是需要妃子服侍的。

第二,朱元璋是节俭的皇帝,他认为那些妃子留着也是浪费资源,杀了倒也省事。

第三,朱元璋一向很会吸取前人的教训,特别是。

于是他担心明朝会出现像一样专权,而且的乱伦的风气,也为他所不容,还自己称帝了。

所以老朱很担心自家江山让别人给夺了去。

朱元璋非常忌惮,为了给朱允炆留下一个稳固的江山,就要求后宫妃子殉葬,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中枪的无辜宫女,一同被老朱带进了阴曹地府。

细分析这些迷信的帝王,他们坚持人殉的目的,无外乎是对权力的绝对占有和对自家江山不能落入其他人手中的极端且荒唐的做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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