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瑕有害!刑事案件辨认程序(刑事案件辨认程序)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
【千问解读】
法律分析: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的规则有哪些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中辨认有以下规则:1. 杂辨认规则;2. 单独辨认规则;3. 见证人规则 ;4. 不得暗示的规则;5. 保密规则。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刑事案件的辨认程序是怎样的一、询(讯)问辨认人。
主要是确认其是否有辨认能力,详细了解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告知辨认辨认的规则和要求,告知辨认人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确定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三、选择辨认陪衬。
1、辨认陪衬人不得少于7人,应选择与被辨认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的陪衬人。
2、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
应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的照片。
照片中不得出现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
3、辨认每一件物品时,陪衬物不得少于5件。
且陪衬物特征应当与辨认物品近似。
四、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辨认经过、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主观:
一、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定
刑事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裁判原则刑诉法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此项要求。
(一)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二)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三)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证据就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但只一种证据不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拒绝辩护,分为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第36条、第164条、第165条。
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
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对于这几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非6种人)拒绝辩护,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拒绝辩护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6种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应当指定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限制次数是为保证审判及时进行被告人虽然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该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拒绝辩护的次数和效力上,依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之所以要限制被告人行使拒绝辩护权的次数,其目的就是必须保证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因此,最高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一般案件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情况下,不论是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后,都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对于另行委托的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又拒绝其继续辩护了,那么法庭也应当准许。
但是,被告人拒绝辩护人后,不能再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而只能由其本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行辩护了。
换言之,在一个具体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先后委托辩护两次,也可以先后拒绝辩护两次,但最多也只有两次。
因为审判法庭必须给予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这个期限一般不能少于10日。
可见,在拒绝辩护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次数的限制就会导致法庭审判活动被无限期拖延下去的现象发生。
之所以要限制被告人行使拒绝辩护权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辩护权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特别案件中,即当被告人分别是未成年人、聋人、哑人或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对于不论是自己委托的还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若没有委托则应当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对于另行委托或者另行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不论有无理由,也不论理由是否正当,都不得再行拒绝,或者说拒绝无效。
这是因为对于特定的被告人,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
立法者假设这些特殊的被告人,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仅凭他们本人无法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
拒绝辩护、不要辩护人的态度,可以说就是缺乏辩护能力的一种表现。
因此,法律责成法院有义务保障这样的被告人必须在有辩护人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否则,就构成诉讼程序重大违法。
法院不能以尊重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为由减免自己承担的应当指定辩护的义务。
云南中职学生转学最佳方法,中职学生转学程序
对于家长和学生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中职学校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到教育质量,还包括学校的设施、师资力量以及课程设置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关于云南中职学生转学的最佳方法的建议。
选择合适的中职学校首先,要进行详细的调研和比较,选择符合学生兴趣和职业规划的中职学校。
云南有许多知名的中职学校,例如某某职业学校,专门注重工程技术类专业,提供先进的实训设施和实践机会;另外某某中等职业学校则以医护类专业见长,拥有优秀的教学团队和实习机会。
家长和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特色和自身的兴趣做出选择。
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要求每所中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学校可能注重学术成绩,而另一些则更看重实际技能和兴趣。
家长和学生在选择转学学校之前,应该详细了解学校的招生条件,包括报名时间、录取标准以及所需材料等。
与老师和辅导员沟通在决定转学之前,建议家长和学生与原学校的老师和辅导员进行沟通。
他们可以为学生的转学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学生顺利完成转学手续,并在新学校获得更好的适应性。
参加开放日或校园参观活动参加学校举办的开放日或校园参观活动是了解学校真实面貌的好机会。
通过参观校园,家长和学生可以亲自感受学校的教学氛围、设施条件以及学生生活状态,从而更好地决定是否适合转学到该校。
考虑学校的就业和升学情况选择中职学校时,除了教育质量外,还应该考虑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和升学情况。
一些优秀的中职学校可能与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实习和就业机会;同时,部分学校的毕业生升学率也是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关注学校的课程设置和特色项目不同的中职学校可能有不同的课程设置和特色项目。
家长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兴趣和发展规划,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学校。
例如,某某中职学校的专业采用了先进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了的学习机会。
申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申请转学的过程中,家长和学生要准备充分,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准确。
及时关注学校的通知和动态,积极配合学校的安排,以确保转学过程顺利进行。
总结来说,云南中职学生转学的最佳方法是通过详细的调研和比较,选择适合学生需求和兴趣的中职学校。
同时,与原学校沟通并参加校园活动是帮助学生顺利完成转学的关键步骤。
选择一个优秀的中职学校不仅有助于学生在学术和职业生涯上取得成功,还能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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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机如何退出程序
2、注意:不过苹果不像安卓,后台运行的程序其实并不消耗内存,所以也不太需要经常清理后台。
②苹果手机怎么退出恢复模式断开数据线,将iphone关机,关机后,按住HOME键保持不动,连接数据线至电脑,松开HOME键,恢复模式进入成功。
连接itunes后,同样会提示已进入恢复模式,退出恢复模式:同时按住HOME键和POWER键,直至屏幕出现白色苹果LOGO即可。
③苹果手机怎么退出QQ音乐方法一:双击虚拟home键,即可弹出多任务,将QQ音乐向上滑动即可。
方法二:打开QQ音乐以后,点击右上角的三条横线;在新的列表中的底部,点击退出即可。
方法三:主界面找到设置图标;点击进入设置界面;然后下拉找到"通用"选项;然后选择"辅助功能”,即可看到"assistivetouch"选择开启后屏幕上就会显示该按钮;点击该按钮,然后依次选择设备、更多和多任务,选择要退出的程序然后同上向上滑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