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亿!巨贪李传良案进展披露
【千问解读】
李传良违法所得没收案涉案金额逾31亿元,系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访谈节目中透露: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在中央追逃和跨境办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强化统筹协调和对下指导,有效推动案件办理进程。
近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李传良案关联犯罪37件4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
2020年9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省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当时,李传良为躲避调查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2024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牡丹江中院关于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显示李传良案涉案资产超31亿元,包括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约29亿元,受贿约4892万元,挪用公款约1.1亿元,以及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约7325万元。
李传良 资料图
据法院公告,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47号2栋12层2号。
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解析:大明朝的监察制度比前各朝有何进步?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进步。
具体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和体系。
洪武十五年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
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
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洪武二十四年敕“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
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
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
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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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造句
2、 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监察部建立了太湖水系行政监察制度。
3、 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4、 行政监察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环节。
5、 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显然并没有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越来越体现出对现实的极大不适应性。
6、 劳动行政监察,劳动争仪仲裁。
7、 第三,文章探讨了汉代三大行政监察体系的互动关系及运行特点,对其运行机制的积极意义和缺陷进行了评价。
8、 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当前的行政监察,这划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
9、 他还是韩国的行政监察官。
10、 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11、 通过功能比较可以发现,行政监察专员是其他监督救济机制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12、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着许多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
13、 行政监察是一种具有行政法律效能的监督活动,这项活动的内容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
14、 因此,本文针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监察制度的一些建议。
15、 行政监察是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证。
16、 这就给我们的教育行政监察提出了更高的请求。
17、 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18、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被调查人还聘请了1名助辩人,现场为他作证和辩护。
19、 本文从对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以及制约监察权等方面加以论述,试图清晰地展现出宋代监察法制的建构,以期为当今完善行政监察法规提供借鉴。
20、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苏维埃政权监督的内容、特点及作用,包括苏维埃代表大会监督、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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