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高宗赵构究竟得了什么病 为什么没有生育能力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3-1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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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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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宋朝包青天不可能有尚方宝剑

在一些电视剧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对尚方宝剑的描写,比如《包青天》中的包公就有一把尚方宝剑。

在中国历史上真的有尚方宝剑存在吗?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的秦汉时期说起。

“尚方”是专门为皇室制造刀剑兵器和珍服器玩的机构,秦已有之,汉负盛名。

由于“尚方”所制的宝剑,锋锐无比,利可斩马,所以又被称为“斩马剑”。

中国古代非常重视礼法,由于尚方制剑只能由皇室使用,所以这种宝剑从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皇权和特权。

“尚方宝剑”的称谓源于西时,据《汉书·朱云传》记载,直言敢谏的朱云希望赐给他一把“尚方斩马剑”,用以诛杀皇帝的老师安昌侯。

结果朱云不但没有得到“尚方宝剑”,反而差点丢了性命,这就是历史上着名的“折槛朱云”的故事。

在汉以后的几个朝代中,用“尚方宝剑”诛杀奸臣贼子仍然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美好愿望。

以尚方剑为名,象征专断权力,并有隆重的授剑仪式开始于。

据《》记载,在时,道士张留孙以神道治愈了皇后的病,“帝后大悦,命尚方铸宝剑以赐”。

此时的“尚方宝剑”虽有专断权力的象征,但还没有被用于政务和军事。

建立尚方宝剑制度,并赋予以专断、专杀和便宜行事的权力,开始于。

据《》记载,万历20年,宁夏叛乱,万历皇帝先后赐总督魏学曾、巡抚叶梦熊尚方剑督战,结果战胜。

自此赐尚方剑,授予专断、专杀和便宜行事权力做法开始逐渐频繁起来。

直至17年,进军山西时,还演出了一场赐尚方剑的闹剧。

“尚方宝剑”反映出的是一种人治观念。

纵观历史,在汉唐盛世,政治清明时期,“尚方宝剑”只是人民思想中的象征物,在明朝中后期,他才成为现实中的一种制度。

真实的包青天生活在,是不可能有“尚方宝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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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发生大火灾是怎么回事?官员为什么要引咎辞职?

有友人问我:假如发生大火灾,致数十人死亡,政府会如何处理?我回答说:拿相关官员问责是少不了的。

今人念兹在兹的问责制、引咎辞职制,其实并不是西方舶来品,也不是新鲜事物,中国古时已经形成了比较周密的制度。

在,如果发生大的灾害,如火患、洪涝、干旱等等,朝廷事后通常都要对政府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责任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比如因为渎职而引发火灾者、灾害发生后救灾不力者;二是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长官;三是对事故负有政治责任的政府首脑。

古代的建筑物多为竹木结构,极易着火,所以宋政府对于火政尤为重视,不但在京城与各州设立专业的消防队,而且订立了很严密的火灾问责制。

制订于的法律条文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即规定:“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通判监督,违者各杖八十。

虽即救扑、监督,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都监、通判杖六十,仍奏裁。

三百间以上,知州准此。

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

”这一法条我们需要先来解释一下,意思是说:州城失火,都监是救火的直接责任人,通判为监督人,二人必须立即组织消防员扑灭火患,否则都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如果大火焚毁官私舍宅200间以上,都监与通判即使尽力救火,也要处以“杖六十”之刑;如果烧掉房屋300间以上,负有领导责任的知州也必须受罚;县城的火灾问责依照州法,问责顺序为县丞、县尉、知县。

有人说了,法条是法条,实际执行恐怕又是另一回事,你举几个例子啊?好吧,我们就以南朝为例,从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1187),衡州、泸州、严州、鄂州、合州、温州与临安府,先后发生过火灾,结果“逐州守臣自劾,并放罢”,这几个地方的知州(知府)都在火灾之后上书自我检讨,引咎辞职,随后他们的职务便被罢免了。

又如淳熙五年(1178),兴州有一场大火,烧掉了三百余间房屋,知州杨绛因“宴饮,不亲救扑”而受弹劾,被朝廷罢官。

淳熙十二年(1185),郴州失火,知州赵大人却“不行赈救,刻剥百姓”,很快便有“监司奏劾”,赵知州当然也被撤了官职。

再来看北宋的一个例子。

天圣七年(1029)六月,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

刘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

”不久,领玉清昭应宫判官的翰林学士宋绶被免去学士职;负责打理昭应宫的内侍亦被停职或降级、处罚金;昭应宫的道士“杖脊者四人,决杖者五人”;知宫李知损的处罚更重,“编管陈州”,即押送陈州看管,因为有御史检举:昭应宫起火之前,李知损“与其徒茹荤聚饮宫中”,轻漫神明,违反清规,可能因此触犯天怒,引来雷火。

又有人要问:如果是单纯的天灾呢?是不是也要问责?没错。

在古人的观念中,是不存在纯粹之天灾的,古人相信天灾乃是人事的感应,是上天给予人间执政者的警告与惩罚。

因此,当天灾降临时,政府首先要惕厉自省。

如果灾害长久不得缓解,或者灾害太严重时,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往往就要引咎辞职。

如天圣七年的那次昭应宫火灾发生后,宰相即上表待罪,后罢相出守青州。

王曾当宰相时候,宋仁宗年幼,刘太后垂帘听政,她的一些姻亲想走后门跑官,都被王曾挡住了,所以刘太后对王曾有些不满。

这次王曾引咎辞职,可能正中刘太后下怀。

不过我们却不能因此指谪刘太后,因为发生大灾,宰相请辞,以表示负政治责任,乃是宋朝的惯例。

我们以宋仁朝为例,来看看宋朝宰相的引咎辞职:皇祐元年(1049),宰相请辞,原因是当时发生洪涝之患,“灾异数见”,陈执中身为宰相,却“无所建明,但延接卜相术士”,于是台谏官接连弹劾,最后陈执中被“罢为兵部尚书,出知陈州”。

宝元元年(1038)出现“冬雷地震”,而政府尸位素餐,谏官连上数疏,弹劾宰相、,参知政事(副宰相)韩亿、石中立庸碌无能,迫使四名宰执同日被罢。

有意思的是,后来朝时,韩琦任宰相,御史中丞王陶上疏弹劾韩琦专权跋扈,虽然神宗并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韩琦自己还是坚持辞去宰相之职。

按照宋朝惯例,君主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宰相团队)”,宰相组织一个责任政府,负责治理国家;但“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则宰相待罪(停止职务,等待裁决),或者引咎辞职。

面对严重的天灾,有时候皇帝也要下诏罪己。

嘉祐元年(1056),由于“京师自五月大雨不止”,“坏官私庐舍数万区”,宋仁宗下了一道罪己诏:“此皆朕德不明,天意所谴,致兹灾潦,害及下民。

是亦邦治未孚、王政多阙,赏罚有所不当、诏令得非未便、狱讼颇枉、赋役烦急,既民冤失业者众,则天灾缘政而生。

思闻谠言,以推咎罚,道有消息,志在更张。

应中外臣僚,并许实封言时政阙失,凡当时之利害、制治之否臧,悉心以陈,无有所讳,庶几弭塞变异、召致和平。

”在这道诏书上,仁宗皇帝向上苍、向群臣、向万民检讨了朝廷在赏罚、诏令、狱讼、赋税各个方面的过失,请求上天原谅,并发誓改正自新,请中外臣僚进言时政阙失。

受过现代理性蒙的今人恐怕会认为罪己诏是玩虚的形式主义,因为皇帝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

其实对古人而言,他们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上天一直监视着人间,皇帝下诏罪己并不是徒有形式。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罪己诏意味着皇权之上有天道,天道乃是人间秩序的监察者;皇帝也承认这一点,所以要向天道表达敬畏,并自觉接受天道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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