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第一大案“国史之狱”,北方士族遭到称重打击

拓跋焘的汉化倾向日益引起鲜卑贵族们的不安,企图更换的军事行动失败之后,这种不安变成
【千问解读】
拓跋焘的汉化倾向日益引起鲜卑贵族们的不安,企图更换的军事行动失败之后,这种不安变成了恐惧。
游牧与农耕文明的区别在于,是把草场变成耕地,还是把耕地变成荒原?胡汉贵族们争相拓展土地,冲突在所难免,鲜卑贵族与汉人门阀展开新一轮的争斗,引发北魏第一大案--国史之狱。
北魏初年,汉族大臣崔浩当政。
崔浩不顾汉族地主与鲜卑贵族之间的矛盾,试图按照汉族的世家大族的传统思想,整理、分别和规定氏族的高下,由是遭到鲜卑贵族的不满;此外崔浩又因主持编纂国史,无所避讳,直书了拓跋氏皇帝一些不愿人知的早期历史。
在太延五年(439年)十二月时,太武帝命崔浩以司徒监秘书事,中书侍郎、散骑侍郎张伟参著作事,续修国史。
太武帝叮嘱他们,写国史一定要根据实录。
崔浩他们按照这个要求,采集了魏国上代的资料,编写了一本魏国的国史。
当时,皇帝要编国史的目的,本来只是留给皇室后代看的。
但是《国记》修毕后,参与其事的著作令史闵湛、郗标建议把《国记》刊刻在石上,以彰直笔,同时刊刻崔浩所注的《五经》。
闵湛、郗标,平时以谄事崔浩而获得崔浩的欢心。
他们的建议被崔浩采纳,太子也表示赞赏。
于是,在天坛东三里处,营造了一个《国书》和《五经注》的碑林,方圆一百三十步,用工三百万才告完成。
由于《国记》,尽述拓跋氏的历史,详备而无所避讳,其中直书了拓跋氏一些不愿人知的早期历史。
而石碑树立在通衢大路旁,引起往来行人议论。
鲜卑贵族看到后,无不愤怒,先后到太武帝前告状,指控崔浩有意暴扬国恶。
太武帝命令收捕崔浩及秘书郎吏,审查罪状。
崔浩被捕后,承认自己曾经接受过贿赂。
其实他对自己所犯何罪,也不明白。
太武帝亲自审讯他时,他惶惑不能应对。
太平真君十一年六月己亥(45年),太武帝诛杀崔浩。
在送往城南行刑时,卫士数十人溲(撒尿)其上,呼声嗷嗷,闻于行路。
自宰司之被戮,未有如浩者。
同时,秘书郎吏以下也都被杀,而清河同族无论远近,姻亲范阳、太原、河东都被连坐灭族。
史称国史之狱。
北方士族在国史之狱遭到了沉重打击。
宋人刘攽等说:拓跋氏乘后燕之衰,蚕食并、冀,暴师喋血三十余年,而中国略定。
其始也,公卿方镇皆故部落酋大,虽参用赵魏旧族,往往以猜忌夷灭《魏书·旧本魏书目录序》。
他们指出鲜卑贵族与赵魏大族的矛盾,是颇有见地的,而崔浩正是这种矛盾的牺牲品,国史之狱只不过是一个借口罢了。
不久,太武帝北巡阴山,后悔诛杀崔浩。
时北部尚书宣城公李孝伯病逝,太武帝说:李宣城可惜!既而又说:朕失言,崔司徒可惜,李宣城可哀!但事已至此,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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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尚存规模较大的武侯祠9座,天下第一武侯祠
旧时武侯祠多如繁星,不胜枚举。
现在,全国尚存有规模较大的武侯祠9座。
9座武侯祠为勉县武侯祠、古隆中武侯祠、成都武侯祠、祁山堡武侯祠、白帝城武侯祠、五丈原武侯祠、南阳武侯祠、宝山武侯祠、兰溪武侯祠。
而勉县武侯祠是下诏修建的,比成都武侯祠早建约50年,堪称“中华第一武侯祠”。
公元263年,即死后第29年,才下诏立祠。
当时因“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故选祠址于定军山下的武侯坪,祠靠近墓所。
勉县武侯祠是全国唯一由皇帝下诏并拨给银两修建的“官祠”,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武侯祠。
勉县武侯祠自魏晋以来,历代名人留下墨迹甚多。
、、、王士祯等,都曾来此赋诗题字。
目前保留下来的碑石有60多通,匾30多方,联20余幅。
祠内遍悬匠、联,匾额有:“高山流水”、’“醇儒气象”、“代仰清高”、“大汉一人”、“大器无方”,“天下奇才”、“其犹龙乎”、“”、“伯仲伊吕”等。
大殿内,有诸葛亮泥塑坐像一尊,羽扇纶巾,目光凝重,栩栩如生,侧塑关兴、张苞站像。
坐像前额殿中,悬有清皇帝于嘉庆八年(1803年)亲笔御书“忠贯云霄”匾额。
勉县武侯祠历经1700多年,融古建、园林、文学、艺术、书画、雕刻、彩绘于一体,是一座代表陕南地方传统建筑风格的千年古祠。
大殿两侧、山墙及正面檐下,碑石林立,上刻历代文人墨客及军政名流诗词歌赋。
勉县武侯祠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票价60元有点贵,喜欢文化的朋友还是值得一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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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刑讯逼供”的帝王是哪位?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
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
”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
”“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专任刑罚……昼断狱……”。
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
《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
根据这一原则,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
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
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
汉初,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
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
”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
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
”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
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
事实上,东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
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
”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
”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
”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
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
”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
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
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
晋文帝时,“令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
”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
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
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
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
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
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
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
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
”《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
”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
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
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
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
”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
”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
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
世宗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
“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
”文宣帝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皆致诬服。
”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 隋初统治者(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
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
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
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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