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历史上真正最早的造纸术比蔡伦早250年?

上周末,第十四届国际中国科学史会议暨首
【千问解读】
上周末,第十四届国际中国科学史会议暨首届中国古代四大发明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召开,在为期四天的会议上,不少学者发表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推翻了之前人们对于“四大发明”的认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南信大科学技术史研究院李晓岑教授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发现在蔡伦造纸之前就有了“浇纸法”,比蔡伦纸早了250年;而广西民族大学容志毅教授发现,火药最晚应是在魏晋时期发明的,比此前的认知提早了550年以上。
最早的纸出现于西汉,比蔡伦纸早250年 1986年,在甘肃天水市郊放马滩的西汉墓葬中,出土了一件纸张残片,引起了业界极大争议。
首先,这张纸的年代久远,被认为属西汉晚期,上面又绘有地图状的图案,这张名为“放马滩纸”的残片,有人认为它并不是纸,它和我们熟知的蔡伦纸造纸工艺不一样,有学者认为,它其实是纺织品。
就这样,放马滩纸究竟是不是纸成了悬案一桩。
到了2012年,为了研究中国造纸术的起源和早期造纸工艺,南信大的李晓岑教授来到了甘肃文物所,用实体显微镜观察存放在那里的放马滩纸。
这一次,李晓岑教授发现,纸张残片表面为黄色,较为粗糙,部分纤维为较粗的麻束。
迎光下观察,纸张厚薄不均,纤维按异向交织,没有明显的方向性,并相当紧密,分布不均匀,因此排除了放马滩纸是纺织品的可能性。
虽然排除了是纺织品的可能性,但放马滩纸到底是什么纸,为什么和蔡伦纸的造纸工艺不一样呢?经过潜心研究,李晓岑发现放马滩纸的特征和甘肃悬泉置纸、陕西扶风中颜纸的造纸工艺一致,这种造纸工艺被称作“浇纸法”,而蔡伦纸则是“抄纸法”。
“多次走访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后,我发现,浇纸法的纸质工艺一致延续到今天。
目前,、和仍然在用这种方法制纸,用于抄写经文,傣族还用这种古法纸做灯。
” 根据种种证据显示,李晓岑教授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中国最早的造纸术是西汉出现的浇纸法,而非东汉蔡伦的抄纸法造纸术。
”目前,他将这一成果写成了论文,并于上个月已经在国内最权威的考古类核心期刊《考古》上发表。
李晓岑教授坦言,该论文要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可能还需要一定时间,但相信不会太远。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系副主任陈刚教授在会议上表示,通过李晓岑教授的研究,业界对古纸的面貌有了更多了解,他对学术界多种观点并存的研究方向持欢迎态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 火药发明于魏晋前,道教炼丹经文中记载 根据史料记载,火药由中国炼丹家发明于隋唐时期,距今已有一千多年。
火药的研究开始于古代道家炼丹术,唐初的名医兼炼丹家孙思邈在《丹经内伏硫磺法》就有大致制作方法的记载,包括用料方面硫磺、硝石各二两等等。
然而,广西民族大学的容志毅教授却说,火药发明至少在魏晋以前,比之前认为的隋唐时期还要早上550年以上。
“道教中有个名叫上清派的道教派别,于时形成,这个派别有个主要的著作叫做《上清经》。
我在研究经文时发现,里面有两篇关于炼丹的经文,记载了最早的火药——黑火药的配方。
”容志毅教授说,在道士炼丹的配方中,包含雄黄、雌黄、植物香料和硝石等粉末状药物,组成了“一硝、二黄、三木炭”的传统火药配方雏形,“这个配方是说一斤硝、二两牛黄或雄黄或雌黄,以及三两木炭。
” 容志毅教授说,一方面《上清经》记载了火药的基本配方,另一方面,关于这样“一硝、二黄、三木炭”的配方会造成爆炸,当时的人们也是知道的。
“从文献记载可以发现,为了防止爆炸,道士们还特意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
”容志毅举例,比如药物安放的次序,分别是:丹砂、雄黄、雌黄、空青、熏陆香、硝石,最上面放上紫石英。
“从次序和用量上可以看出,道士们已经发现,三黄加上硝石和香料粉末会即刻爆炸,因此他们把高熔点的空青放在二黄与硝石中间,做出隔离层,还为了保障,特意加大了空青的用量。
可见,之前至少发生过实验爆炸,道士们才调整了配料。
” 图片来源于网络 至于为什么魏晋时炼丹发生了爆炸,却鲜为人知,一直到唐宋火药才广为知晓。
容志毅教授分析,这很有可能是道士都在深山老林里炼丹,爆炸也在深山老林里,再加上炼丹术是道教机密,因此并没有流传到社会上。
而到了,炼丹术逐渐没落,原来道教保密的方子,才逐渐流入社会,广泛传播开来,并且人们进一步把火药制成了火器,用于战争。
“业界最早的记载是唐代一本叫《真元妙道要略》的书,里面就有关于火药成分、现象及效果的描述。
” 另外,历史上一直对于火药的发明有争议,有说是欧洲发明,有说是希腊发明,还有阿拉伯、印度等发明的说法,容志毅教授说,他对于火药的再发现,把中国发明火药的时间至少又提早了550年。
这样一来,对于火药发明归属的问题,也算是新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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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尚存规模较大的武侯祠9座,天下第一武侯祠
旧时武侯祠多如繁星,不胜枚举。
现在,全国尚存有规模较大的武侯祠9座。
9座武侯祠为勉县武侯祠、古隆中武侯祠、成都武侯祠、祁山堡武侯祠、白帝城武侯祠、五丈原武侯祠、南阳武侯祠、宝山武侯祠、兰溪武侯祠。
而勉县武侯祠是下诏修建的,比成都武侯祠早建约50年,堪称“中华第一武侯祠”。
公元263年,即死后第29年,才下诏立祠。
当时因“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故选祠址于定军山下的武侯坪,祠靠近墓所。
勉县武侯祠是全国唯一由皇帝下诏并拨给银两修建的“官祠”,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武侯祠。
勉县武侯祠自魏晋以来,历代名人留下墨迹甚多。
、、、王士祯等,都曾来此赋诗题字。
目前保留下来的碑石有60多通,匾30多方,联20余幅。
祠内遍悬匠、联,匾额有:“高山流水”、’“醇儒气象”、“代仰清高”、“大汉一人”、“大器无方”,“天下奇才”、“其犹龙乎”、“”、“伯仲伊吕”等。
大殿内,有诸葛亮泥塑坐像一尊,羽扇纶巾,目光凝重,栩栩如生,侧塑关兴、张苞站像。
坐像前额殿中,悬有清皇帝于嘉庆八年(1803年)亲笔御书“忠贯云霄”匾额。
勉县武侯祠历经1700多年,融古建、园林、文学、艺术、书画、雕刻、彩绘于一体,是一座代表陕南地方传统建筑风格的千年古祠。
大殿两侧、山墙及正面檐下,碑石林立,上刻历代文人墨客及军政名流诗词歌赋。
勉县武侯祠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票价60元有点贵,喜欢文化的朋友还是值得一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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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刑讯逼供”的帝王是哪位?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
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
”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
”“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专任刑罚……昼断狱……”。
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
《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
根据这一原则,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
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
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
汉初,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
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
”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
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
”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
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
事实上,东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
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
”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
”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
”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
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
”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
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
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
晋文帝时,“令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
”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
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
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
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
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
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
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
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
”《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
”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
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
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
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
”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
”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
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
世宗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
“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
”文宣帝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皆致诬服。
”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 隋初统治者(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
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
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
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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