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兮: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09-02 点击数:

【千问解读】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法律分析:通知工伤保险待遇情形包括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和拒绝治疗的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其他。


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
1、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书;
2、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之后,对资料进行审核;
3、有关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以及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如下: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如果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则丧失;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不赔偿如何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清朝的铁帽子王特殊在哪里?他们的待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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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的机关食堂何时出现的?待遇有多好?

最早开办“集体食堂”的,可能要属之一的。

孟尝君最大的特点是,招徕了大量食客,为他们提供免费的食宿,最多的时候达到三千多人。

而完整意义上的“机关食堂”制度确立于唐初。

李世民坐上皇位后一度成了工作狂,延长了朝会的时间。

那时候中央机关官员上班本来就早,鸡还没叫就要起床。

会议时间长加上没椅子坐,散会时的可想而知。

于是唐太宗以“聊备薄菲”为配套措施,与会者都可享受一顿免费的“朝食”。

这顿工作餐是在廊庑下设食堂,有时又称“廊餐”。

这顿“朝食”标准还不低,比如说,四至五品的标准是菜肴七盘,细米二升,面二升三合,酒一升半,羊肉三分,瓜两颗;六至九品的标准是菜肴五盘,白米二升,面一升一合,油三勺等。

贞元初年,洛阳的CPI涨出天际,一般人家舍不得吃好东西,河南府兵曹庚倬每次都省下一份工作餐打包带回去,给姐姐品尝。

有了固定的餐食后,也就有了相应的用餐场所,唐朝机关食堂里档次最高的是“公厨”,那可是在金銮殿上摆下的国宴。

宰相办公的政事食堂称为“堂厨”,各地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也有自己的食堂,如中县食堂、判曹食堂等。

一般办事员用餐的地方还有“吏厨”“佐史厨”或“府史厨”。

这么好的饭菜自然受欢迎,但也会招致不满。

时期,宰相们曾针对削减伙食标准开会讨论,有人反对说,这顿丰盛的公餐,是皇上对中枢机务特别重视的体现,如果我们不称职,就该自请辞职以让贤能,不必以减削标准邀求虚名。

于是削减标准的讨论只好作罢。

后来还写稿子总结了“食堂制度”能够坚持始终的几个原因:平时大小官员各办各的公事,借助工作餐有了一个和睦交流的氛围;其次,食堂还创造了一个的群言堂,啥事都好商量,“堂之作,不专在饮食,亦有政教之大端焉”。

以后,食堂制度被推广到了京师其他官署和各级地方政府之后各朝均沿袭了这一制度。

官员的福利待遇丰常优厚,他们的工作餐也叫“廊餐”或“廊下餐”,吃饭时安排在左、右勤政门北的东廊、西廓下,文官坐东廊,武官坐西廓,排场非常大。

到了,“公务员”食堂制度还经历了一点小波折。

给朝会官员配免费工作餐,用以养廉。

就餐地点在奉天门或华盖殿、武英殿。

臣子按品级高低就坐,秩序井然,公侯一品官在门里吃,二至四品在门外吃,五品以下在台阶或空地上吃。

只是吃饭的礼节太重了,餐前要给皇上磕头,饭毕还得拜谢,磕头退下。

而且这种工作餐规模较大,标准较高,日复一日,操办麻烦,后来礼部打报告请求撤销,朱元璋,下令只在每月初一、十五吃两顿。

不过上台后又恢复了工作餐的制度。

最牛的还属,年间,某些肥缺部门的机关食堂奢侈得让人吃惊。

有文史资料描述,当时各地河务机构的食堂从头吃到尾,吃到半夜都不消停,小碗就有一百多个;且每个厨师只做一道拿手菜,厨房里煤炉数十具,目不旁及。

光绪时,京师都察院修改了作息时间,食堂里的午餐供应也改成早餐。

院中有个官员发现,御史陈应禧每日必到,,就为了这顿早点。

七月初的一天,该官员值夜班,早晨起来,发现,想着陈御史大约不会来了,岂知茶役走来说:“开饭否?后堂陈老爷待之已久,专候老爷同餐!” 古代“公务员”食堂不仅免费,而且有时候还有伙食补贴,可以“”。

多余的伙食费,叫“伙食尾子”,可按人头分掉,品级高多得,品级低少得。

至于食堂的开支,大体而言,“廊餐”的经费由国家财政在预算内拨款;“百司官厨”用稳定的预算外收支科目;地方“官厨”费用来源,柳宗元说用的是“羡财”,比如拿“公廨本”做商业经营,或是放高利贷。

官署创收赚来的钱,一部分作为官衙的“小金库”,用于办公经费、机关食堂开支等,一部分當福利分了。

正是因为机关食堂总管掌管着食堂的财务、采购和“伙食尾子”的分配,动歪脑筋的人会把这个差使委派给自己的亲信,从中谋取一些不正当利益,这种人在历史上叫“长随”。

在肚难填饱的时代,天下还有吃饭不要钱而且吃嘛嘛香的职业,这种做“公务员”的诱惑难免不让人羡慕嫉妒。

所以,唐代诗梵志诗云:“仕人作官职,人中第一好。

行即食天厨,坐时请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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