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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是什么(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23来源:网络作者:小千点击数:
简介:国有土地出让金怎么退还 土地出让金是很多人都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其中涉及到退还、计算等等,略微复杂,也确实让很多人感到力不从心,不知道该如何下手。

例如:大家知道国有土地出让金怎么退还吗?在此,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怎么退还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

【千问百科解读】

国有土地出让金怎么退还

土地出让金是很多人都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其中涉及到退还、计算等等,略微复杂,也确实让很多人感到力不从心,不知道该如何下手。

例如:大家知道国有土地出让金怎么退还吗?在此,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怎么退还      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二、相关法律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如取得土地后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还应当按开发的实际给予补偿。

鉴于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让金利息和开发投入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建议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权时,按各地惯例做法将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退还,利息和开发投入不再补偿。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土地出让金的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的证件与证明材料,所以大家在自己的平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为:1、土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评估机构对土地招拍挂的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招拍挂。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

等等。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是怎样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      1、土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评估机构对土地招拍挂的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招拍挂。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

      3、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凭“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划转到“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二、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      1、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      2、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

      (1)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2)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土地出让金退还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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