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是哪年颁布的)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09-19 点击数:
简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千问解读】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控告。

第二章 缴存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

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照管委会拟订,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缴存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少缴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的原则予以偿还,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转移与封存第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必须的吗?谁知道北京市有没有规定单位(我们是私营企业)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听说以前是可以选择的,最近已经修改要求必须缴纳?如果是,相关法律在哪里查?具体如何缴纳?单位和个人的比例是多少?

不是必须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

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

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

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解密古时候官员住房福利待遇:官员大多租房住

别看现在我国人民买房难,在古代,住房也是最让国家重视的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但是适合居住的土地面积少,所以住房成了人们生活当中的一个困难问题。

古代官员对于住房更是有着高标准,政府也制定和更改过很多措施,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很多中低收入者仍然买不起房,而官员的住房,更是历代政府都很重视的问题,那么古代是怎样解决官员住房问题的呢? 古代官员的住房福利待遇 官员的住房名叫“官舍”。

为了办公方便,官舍与官衙常常连在一起。

白天在官衙办公,晚上回官舍住宿,,天天如此,理当如此在官员们看来,自己是“朝廷命官”,国家理当解决官员住房。

秦王朝建立之后,忙着清理战争遗迹,解决好统一货币、文字、度量衡等重大问题,来不及考虑管员住房问题,秦王朝就垮台了。

建立汉王室之后,官员住房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向全国发布了《同安辑令》。

其中规定:凡是列侯这一级官员,都发给官印绶带,赐给宽大的住宅;俸禄两千石的武官,可以迁居首都长安,赐给差一点的住宅。

这是给予开国功臣的住房待遇,同时也给一般官员解决住房。

《汉书.何并传》载:“(何并)性清廉,妻子不舍官舍。

”是说何并为官清廉,不让老婆孩子到他的官舍。

不用说何并是有公房的。

《汉书》卷九十三还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侍中为了变现自己,节假日也不回家,大受感动,“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把其妻搬进董贤在宫中的住所。

从这两个例子来看,西汉至少在中后期,管员有了居住的公房,而且家属也可以进来住上几天。

随着社会的发展,官员越来越多,官舍建设速度跟不上管员数量的增长,于是出现官多房子少的问题。

《》卷二七载:太中大夫张湛“称疾不朝,居中东门候舍。

”太中大夫食禄千石,常伴左右,像皇帝身边的这种人,还要等候房子,可见官舍到了何等紧张的地步。

另从《文献通考》卷四十七记看,汉晋时全国管员总数约为7000人,后扩大到12576人,膨胀至18805人,其中在首都当官的就有2620人。

怪不得顾况对说:“米价方贵,居亦弗易。

”其实,当时的长安不仅米贵,住房也是很紧张。

可以相见,两千多名居住在长安的管员,大都有了老婆孩子,还有奴仆杂役等等,需要解决多少房子? 官舍如此紧张,是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大唐政府从改变衙舍建筑的格局入手,将办公的地方和居住之处分为两处,衙门原地不动,管员住宅建在外城。

从史料记载来看,先后共建起108“坊”。

这样,管员家属不能再住公房。

不过,在办公区域仍然有管员单身宿舍,主要为管员值班之用,也适当照顾单身的年轻管员。

同事,朝廷对那些,为国家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大臣,在住房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允许他们住在官舍,如果管员调动或者或者退休,还要办好住房交接手续。

比如,批准宰相李日知退秀,这位老臣“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很快找了别的房子,很痛快的就退出了公房。

住房改革以后,那些拖儿带女的官员,如果在长安城里没有老家,就要自己建房,那些经济紧张的人就只好买“二手房”了,官员们从此有了自己的私房,既解决了管员住房紧张的问题,又大大减少了国家对官舍建设的开支,取得了官舍改革的成功,因而被后来的朝代效仿,不再为官舍的紧张而头疼了。

时期,朝廷在京都和各地州府,设有管理公房的专门机构。

在京城开封做官没有私宅的,不论是谁包括那些高级官员,都要租房子住,《》卷二七五记载大将军刘福,他的几个孩子劝他盖大房子,刘将军为此大发脾气:“我受禄厚,足以僦舍以庇...。

”坚持不造房子,仍租房子居住。

结果刘福眼睛一闭,他的儿孙差点流浪街头。

《宋史》卷二八七还有这样的记载:副宰相杨砺,位高权重,照样没有自己的房子。

他死后登门悼念,才发现杨砺是在陋巷里租房子住,以至于皇帝的轿抬不进去。

堂堂副宰相混到了这种地步,可见宋代官员住房是怎样的情况。

其实也好不到那去。

从《》卷一八二看,集贤殿宋本是大都人,原先的房子被父亲卖掉,他本人考中之后,可谓一帆风顺,但是房子的问题却解决不了,也是终生租房子居住,不过,允许自筹资金购买房产,比如,礼部等部门,通过这种方式,建设或购买了一批房子,为本部门的官员解决了住房的困难。

官员住房采取了新的措施。

当时的京官依照品级的高低,可以使用皂役为家里做杂物,也可以不用皂役而将给皂役的工钱折算归自己。

这些钱积攒起来,允本单位公房一次性买断。

但是,房子的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个人,其产权仍属于机关单位,官员若要调走或退休,必须把房子退还给所在单位。

的官员在住房的方便算是很幸福的了,基本实行福利分房,制定有住房标准,由政府按照级别分配。

如一品大员给住房20间,形同小型的王府;二品官员给住房15间,三进三出的大院;三品官给住房12间。

往下类推,七品县官给住房4间,就是九品科级干部也给住房3间,是个像样的四合院,住个两代之家也没有问题。

官员住房超标,就要受到查处,一般也不允许搞豪华装修,有些官员就在住房问体上出了问题,甚至被送进了班房,住进了这样的“公房”而悔之晚矣。

古代官员租房也有高要求 京官解决住房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建或者自购。

二是租房。

清代实行满汉分居,京官多定居于北京内城,京官基本上都居于外城。

京官中有一些人在外城拥有自己的宅邸。

比如年间,昆山人徐乾学显贵一时,在宣南购买和自建了多处房产。

年间官至的浙江富阳人董邦达,在米市胡同拥有一套很大的房产,地宅宽大,花园“花木竞秀,丘壑多姿”。

然而这种情况在汉族京官中较为少见。

因为北京地价昂贵,一般外地来京的京官很难有如此雄厚的经济实力。

租房更适合大多数汉族京官的生活状况。

因为京官流动性很大,不断有人升转外放,或年迈返籍;又经常有父母去世、须回籍守制者,在北京一住数十年的人不多。

另外,北京有大量会馆和民居房屋常年专事出租。

从供需两方面来看,租房都是最佳的选择。

京官租房的第一个特点是要求住宅表面的体面。

身为朝廷命官,住宅须配得上官制威仪,因此自然不能蜗居斗室。

所以京官们虽然穷困潦倒,却多租住大宅,至少要一套像样的四合院,讲求宽敞气派。

如果条件许可,带有花园的宅子最受欢迎。

稍晚于的李慈铭在京做官期间,租居位于保安寺街已故闽浙总督旧邸,有屋二十余楹,有轩有圃,花木葱郁。

这是当时京官的常态。

京官租房的第二个特点是周转率高。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当然是因为三年一度的会试,使外城的房屋租主保持着周期性的流动。

与此同时,随着仕途迁转,官员经常更换办公地点,收入水平也会随官位升迁而升高,因此对住房的要求也发生变化。

这在清代京官的诗句中屡有反映。

康熙年间的大学士陈廷敬曾说自己“五春三度移居日”。

乾隆年间的则说:“客居燕台两寒暑,有似泽雉游樊笼。

虎坊菜市三易寓,去住踪迹风转蓬。

”进士、后来官至体仁阁大学士的祁寯藻亦说:“自我官京师,十年四徙宅。

”这些诗句皆是写实,比如钱大昕于乾隆十七年(1752)六月入都,开始寓神仙胡同。

同年秋移居潘家河沿。

十九年(1754),又移寓横街。

此后还在珠巢街、宣外大街等处住过。

这种情形正如他在诗中所形容的那样:“劳如车轴无停转,拙比林鸠未定巢。

” 京官租房的第三个特点是集中于宣南即宣武门外地区,特别是宣武门外大街两侧以及的南部。

这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清代中央均设在正阳门内。

宣武门外离正阳门不远,在此居住上朝方便。

二是中原及南方士子进京,通常的路线是由卢沟桥入广安门,故落脚宣南最为便利。

三是明代宣南,又有树有水,风景不恶,许多明代显宦在此遗有别业,可供京官租用。

同时又有陶然亭、窑台以及历代遗留的古刹名寺等吟咏集会胜地,很对文人习气严重的京官们的胃口。

故夏仁虎《旧京琐记》说:“旧日汉官,非大臣有赐第或值枢廷者,皆居外城,多在宣武门外。

土著富室则多在崇文门外,故有东富西贵之说。

”四是传统时代官员多迷,选择住房时多讲究风水。

考察京官居住史,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位于菜市口大街的绳匠胡同(解放后名菜市口胡同),居然住过清代史上三十余位重要人物。

清中前期的徐乾学、、、陈元龙等都曾寓居于此,晚清这里更是名人荟萃:的帝师、协办大学士李鸿藻住过菜市口胡同7-11号;住过16号;龚自珍1819年在菜市口胡同“休宁会馆”住过;“”六君子之一的刘光第住在29号;蔡元培于年间任编修时也住过菜市口胡同,这么多人选择这里,是因为人们传说这里是北京最有“旺气”、最能出主考的胡同。

由此看来,古代人民也备受住房问题的困扰啊!官员们既要面子,又没钱买房,买房还要求风水、交通、周边配套,简直比现在的官员还不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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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朝廷为什么会提供官员住房 朝廷为什么要这么做

还不知道:古代官员有住房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早在时,朝廷就会为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提供的专门的住所,就是官邸,这项制度,也被以后的朝代延续下来。

官员只有官邸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

而且,使用权也不是永久的。

只有官员在任职时,才可以使用。

如果被免官,就需要搬出府邸,还给朝廷。

时,朝廷只给高级别官员提供府邸。

一般的官员,都不提供。

一般的官员需要花钱购买或者租住,才能使用。

古代朝廷认为,官员的威严需要靠官邸来衬托。

就给官邸划定了不同的等级,官员的等级越高,住的官邸的规模就越大。

高级别官员所住的官邸,甚至有亭台楼阁,河流湖泊,供官员欣赏和使用。

但即使是最低级别的官员,所住的官邸,也比平常百的房屋规模大。

为什么古代朝廷要专门给官员提供官邸呢?因为古代朝廷为了防止地方割据,欺上瞒下。

所以地方官,往往由中央直接派官员,空降到地方去任职。

而所派去的官员往往不是当地人,所以地方官在任职地往往没有房子住。

朝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为地方官提供府邸,供官员免费居住。

而且朝廷所派到地方的官员,往往任职期较短,只有三年左右的时间,有些官员一生中,需要到不同的地方去做官。

有的官员甚至在三十年的为官生涯中,到过十几个不同的地方去做官。

如果要官员自行建造府邸,需要花费巨大。

但官员的俸禄,往往建不起房屋。

如果朝廷不为官员提供府邸的话,那么官员就会采取手段去敛财。

这也是朝廷杜绝官员贪污的一项手段而已。

古代官员每天办公的时间很长,如果把所有的官员,都集中在一起办公居住的话,那么办公的效率就会大大增加。

而朝廷提供给官员的府邸,往往都是集中在某一个区域的,既方便了地方官员的办公,也方便了地方官员居住,还能增加同僚之间的感情,呢? 但朝廷提供给古代官员官邸,这一做法也有不好的地方。

首先,建造这些府邸,需要耗费巨大的钱财,给地方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而且官员住的府邸,往往离百姓所住的区域相隔较远。

导致官员不了解百姓民情,百姓同样也惧怕官员。

,矛盾越积越多,就演化成为百朝廷的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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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是哪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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