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是哪年颁布的)
【千问解读】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控告。
第二章 缴存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
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照管委会拟订,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缴存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少缴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的原则予以偿还,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转移与封存第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不是必须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
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
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
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补充公积金是什么?补充公积金如何交?
基本特征与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不强求缴纳。
补充公积金缴纳金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x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缴存补充公积金条件: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公积金是什么怎么交,补充公积金是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清楚,现在一起跟着小编来瞧瞧吧! 1、 通常我们在职场中,会涉及到一个企业的福利,其中五险一金是最受关注的,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2、 对于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甚至会给员工缴纳六险两金。
3、 经常有人认为,六险两金多出来的金是补充公积金,其实不是。
4、 那么什么是补充公积金呢?让我们互相了解一下。
5、 补充公积金是什么?补充公积金又称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
6、 其基本特征与住房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住房存款。
员工自己付出的,企业为员工付出的,都属于员工自己。
7、 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个人缴纳不得超过,单位缴纳不得低于。
8、 根据我国《补充公积金暂行办法》,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单位外,其他效益好的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法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后,可以提高缴存比例。
9、 以上是补充公积金的介绍,相信通过这篇文章,大家对补充住房公积金有了基本的了解。
关于补充公积金是什么怎么交,补充公积金是什么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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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封存后如何提取出来?公积金封存后如何提取需要多长时间
北京公积金封存后怎么提取? 缴存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职工达到封存提取要求后携带相关退休材料或离职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审核办理,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后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提取销户手续。
【2】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 缴存人可以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网,进入“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对应的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如果审核不通过或者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话,按照要求补充资料即可。
北京市公积金封存提取的两种情形: 【1】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情况下,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没有在异地继续缴存,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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