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望:自诉案件如何代理(自诉案件代理是什么)

【千问解读】
摘要:现如今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与他人发生不可调解的纠纷时,都会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但因为诉讼的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等原因,从而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那民事案件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诉讼代理人并不要求一定为律师,当事人的亲属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不再需要原来的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及时通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
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是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从事某一民事活动,还是进行诉讼?代理诉讼的标的是什么?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
因此,委托代理人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授权代理。
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注明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4、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代理权限的变更,指委托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
解除委托,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要原来委托的人代为诉讼行为了。
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到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
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可以。
但不能以 律师 身份出庭,其 代理 权受到一定限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 诉讼 ;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 辩护人 。
刑诉自诉案件可以不要诉讼代理人一、刑事自诉案件公民代理可以吗?
可以的。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有自己的特点,即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
但是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自诉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辩护权。
与此同时,自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原自诉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即由行使控诉职能转到行使辩护职能。
事实上是一身二任。
同样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由于其诉讼地位的变化,原来委托的辩护人也可以成为自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即由行使辩护职能转到行使控诉职能,也是一身二任。
刑事案件的代理可以是: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刑事自诉应该怎么提起?
1、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需要看一下自己的情况是否能提起刑事自诉,即是否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具体来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提起刑事自诉,一般由被害人为原告。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4、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诉人的代理人,对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实应该是辩护人,而不是代理人。
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代理权限也是不同的。
而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
另外,也要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来说,此时是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种类型的,如果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之后,此时作为被告的犯罪行为人,是有权利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此时也是享有辩护权的。
判决书下来一般情况下是不用律师了。
主要就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已经下达,就是案件已经有了结果,当事人不需要再有律师来帮助自己参加诉讼活动,当然了,后期如果要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是上诉的话,可以再请律师。
律师拥有如下权利:
1、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代理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承办案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
代理刑事诉讼: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5、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
6、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
7、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8、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9、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综上所述,在当代的社会,大多数人对于具体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说担心自己不知道如何参加诉讼活动,那么是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的。
判决书已经下达之后,这个时候在请律师实际上是没有太大的作用的,但是如果要上诉的话还是有作用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苏州城市学院就业咋样,苏州城市学院就业如何样
苏州城市学院致力于为学生提供多样的就业支持和服务,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等方式,力求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近年来,苏州城市学院的就业状况整体向好,虽然每年会有不同的变化,但总体趋势是积极向上的。
毕业生就业率和热门行业根据网络上的数据显示,苏州城市学院的毕业生就业率较高,通常维持在80%以上。
热门的就业领域包括信息技术、制造业和服务业。
在苏州及周边地区,尤其是电子信息和机械制造业的企业较多,这些行业对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毕业生需求较大。
因此,学校的就业服务团队也重点关注这些领域,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
实习机会和校企合作苏州城市学院注重实践和实习机会的提供。
学校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这些合作,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就获得实际的工作经验。
比如,学校与本地的一些科技公司和制造企业有着密切的合作,定期组织实习项目和企业参观,这样不仅可以让学生在毕业前了解行业需求,还能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学校的职业指导服务也是帮助学生就业的关键因素之一。
苏州城市学院为学生提供了全方位的职业规划服务,包括职业咨询、简历制作指导、模拟面试等。
这些服务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和优势,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位。
职业服务中心还定期举办会,邀请各类企业来校,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
毕业生反馈与职业发展从许多苏州城市学院的毕业生反馈来看,他们对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大多表示满意。
尤其是那些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实习项目的毕业生,通常能够更快找到满意的工作。
很多人表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实习机会有效地提升了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在职场中能够快速适应并有所发展。
总结总体来看,苏州城市学院的就业情况是比较乐观的。
得益于学校与企业的密切合作以及提供的多样化就业服务,毕业生能够在就业市场上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
虽然不同专业和个人的就业情况会有所不同,但整体来说,苏州城市学院的毕业生在职场中的表现还是相当不错的。
如果你正在考虑这所学校的相关专业,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十一中食堂如何样 第十一中学宿舍
第十一中食堂不仅是提供每日三餐的地方,更是同学们交流、放松的重要场所。
在这里,大家可以享受到丰富多样的美食,同时也可以与朋友们分享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经历。
接下来,我将从多个方面来了解第十一中食堂的情况。
菜品种类丰富第十一中食堂的菜品选择相当丰富,涵盖了中式快餐、炒菜、面条以及一些小吃。
每周的菜单都会有所变化,能够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
比如,素菜、荤菜搭配得当,既有营养又好吃,学生们都很喜欢。
此外,食堂还定期会推出一些特色菜品,增加了就餐的趣味性。
我记得有一次食堂推出了辣子鸡,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甚至需要排队才能买到。
价格合理在价格方面,第十一中食堂的收费相对合理,绝大部分菜品的价格都在学生的承受范围之内。
无论是想要简单的一份快餐还是丰盛的套餐,学生们都能找到合适的选择。
这对于学生来说,无疑是减轻了经济负担,使得他们能够在忙碌的学习之余,也能享受到美味的餐食。
就餐环境舒适就餐环境也是第十一中食堂的一大亮点。
食堂内部空间宽敞,座位安排合理,即使在高峰时段也不会显得过于拥挤。
窗明几净的环境让人感觉舒适,尤其是阳光透过窗户洒入的时候,整个食堂显得格外温馨。
此外,食堂内还有一些绿植,增添了生机,让同学们在用餐时感到更放松。
服务态度良好在第十一中食堂工作的人士普遍态度友善,服务水平较高。
在排队取餐时,工作人员总是微笑着为学生们服务,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在遇到特殊要求或者意见时,他们也会耐心倾听并给予回应,这让我们感到很温暖。
这样的服务氛围,让食堂成为了一个更加亲切的地方。
卫生管理到位对于食堂的卫生状况,我认为第十一中做得非常好。
食堂每天都会进行彻底清洁,确保餐具、桌椅等设施的干净整洁。
而且,菜品的新鲜程度也很高,能保证学生们吃到安全、美味的食物。
定期的卫生检查和反馈机制,让我们作为学生也能够安心用餐,毫无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第十一中食堂无论是菜品、价格、环境还是服务,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好印象。
作为过来人,我非常推荐在这里就餐的体验。
当然,在美食的基础上,我希望食堂能够在未来继续改进,比如增加更加多样化的饮食选择,特别是针对不同饮食习惯的同学,提供更多的选择。
同时,可以考虑开展一些美食活动,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让食堂不仅是吃饭的地方,也是校园文化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