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望:合同诈骗罪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怎么认定的

</p><p>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p><p>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p><p>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原因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p><p>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
【千问解读】
可以从构成要件上进行认定。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原因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重要指能当作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认定法律主观:
一般认定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原因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构成诈骗罪 。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当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客观: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原因,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分别。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分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当作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
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主要意义。
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
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
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
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原因,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定设法制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无疑,这属合同纠纷。
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
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
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
但是,一般会采纳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
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真相。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真相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
查明合同末履行的真相,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巨大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是,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原因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客观:《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很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从过去的观念来看,大多数人认为毕业生需要进入社会后经历一定的实践和锻炼才能适应职场的挑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动,越来越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开始选择提前参加工作。
首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前参加工作有助于积累工作经验。
毕业生通过提前进入职场可以更早地接触到真正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了解职业要求和行业潜规则。
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成长,积累宝贵的工作经验,为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比于仅凭理论知识去应对职业挑战,提前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更具备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容易获得职场的认可和机会。
其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前参加工作可以更早地实现个人发展和自我价值的体现。
对于许多年轻人来说,他们渴望早日实现人生目标和理想,追求事业上的成功和成就感。
提前进入职场,学生能够在更早的时候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道路,并有更多时间去实践自己的梦想。
通过工作的经历,他们可以不断完善自我,提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实现个人发展和自我价值的目标奠定基础。
再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前参加工作也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
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庞大,就业形势严峻。
大量优秀的毕业生争夺有限的职位,使得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增大。
如果毕业生能够提前参加工作,他们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占据先机,减少竞争对手,增加就业的机会。
同时,提前参加工作也能够帮助毕业生更早地获得收入,分担家庭经济负担,减轻就业压力,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前参加工作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提前进入职场意味着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深入学习和积累知识,可能会影响毕业生的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
此外,年轻的毕业生可能面临着职业规划和人际关系等问题,在工作中需要更多的指导和支持。
因此,大中专院校应该在教育培养过程中注重实践教学和职业指导,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准备和引导,确保他们能够顺利适应工作环境和职业要求。
总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前参加工作是一个多方面权衡的选择。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但通过合理规划和指导,提前参加工作对于毕业生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不仅有助于积累工作经验和实现个人发展,还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就业机会。
我们期待未来社会能够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遇,共同促进年轻人的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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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病已的亲人都没了,汉武帝刘彻为什么还认定他是亲曾孙?
他当帝王的时候,大汉的国土增长了不止一倍。
对他评价最高的就是他开创了我国的,增加了东西方的经济贸易交流。
他是一位文韬武略样样精通的君王。
不可否认的是他的成功也离不开当时的两位将军和,那是朝廷上的文臣武将能力都是非常不错。
但是今天我们讲汉武帝的成就,今天小编要讲的是他的曾孙,汉武帝虽然是一代豪杰,但是他并不是一直都是那样英明神武的,晚年时候还是犯了不少错误。
刘病已的亲人全部被杀,汉武帝为何认定他是亲曾孙? 君王到了晚年免不了的会猜忌会怀疑。
因为当他们年纪大了以后就总是害怕别人会夺了他们的王位,这一切都是不可避免的。
汉武帝就是这样一位君王,他曾经忌惮卫青,之后又因为别人的诬陷而怀疑自己的太子。
卫卿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后人的评价中,都是一代战神,他为当时的下了,他击退了匈奴。
在这之前匈奴和汉朝的关系是相对平等的,为了求和,大汉一直采用的都是和亲的制度。
但是卫青将军击退了匈奴这样和亲的求和方式再也没有出现过。
但是他却没有得应有的回报。
汉武帝为了清除外戚,而杀了卫卿的全家。
不仅如此,后来汉武帝还怀疑他的太子刘据。
因为有有奸臣诬陷刘据实行巫蛊之术,虽然最开始汉武帝并没有相信,但是后来但还是听心了,奸臣的话。
而太子刘据最终自缢身亡。
太子的一家都被杀了,唯一留下来的就只有汉武帝的曾。
这还是因为他当时非常小,还是襁褓之中的婴儿。
所以很多大臣都劝汉武帝留下这一条血脉。
不要,所以汉武帝就没有杀他。
但是也没有太过于善待这个孩子还是把它丢到了掖庭。
这个孩子就是刘病已。
汉武帝去世后把江山交给了刘弗陵,并且托霍光辅助刘弗陵,但是刘弗陵在位仅仅十几年就去世了。
后来流落在外的刘病已就成了唯一正当的血脉。
所以霍光又把刘兵已给找了回来,并且让他当上了西汉的第10位君王,也就是。
这里就有一个非常奇怪的问题了,刘病已当时非常小,并且后来他的亲人全部被杀了。
那么汉武帝为何会认定她就是自己的亲曾孙呢? 其实原因非常简单,第一就是有记录。
皇室成员的出生和去世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会有专门的记载。
并且哪怕是出生时间记错成前一天或者后一天也非常重要。
而刘病已是什么地位的人呢?他的爷爷是之前的太子,他又是当时汉武帝的亲曾孙,所以他的出生必然是非常受到关注的。
不仅仅是有记录,而且还会通报全国。
第二就是肯定会有人记得这个孩子,因为当时巫蛊之乱之牵连了太子刘据这一脉其他的人也并没有受到牵连,但见过刘病已的人肯定是不少的,能认出他也是有可能的。
甚至有可能作为自己的亲曾孙,汉武帝也是见过刘病已,那么自然就可以认定这就是自己的亲曾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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