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早期是如何铁腕改造自己的军队的?

那么他是怎么铁腕改造自己的军队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他的做法吧。
朱元璋占领南京
【千问解读】
那么他是怎么铁腕改造自己的军队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他的做法吧。
朱元璋占领南京后的中国,其实是四角鼎力。
北方是以中央政府自居,占有中原以及蒙古草原和西域的元王朝。
南方除了占有淮西以及南京的朱元璋外,更有占有湖北荆襄平原的“汉王朝”,以及表面向称臣,其实却占据苏南地区割据自立的枭雄。
在这四家里,朱元璋不但是力量最弱的,而且还是处境最危险的,他的地盘其实是夹在三家中间。
论军队实力,他比不上陈友谅,论经济实力,他比不上张士诚。
而且更严峻的形势是,就算打败了张士诚和陈友谅,如果想统一天下,就必须要战胜元王朝,也就是要打败当时天下自强的——蒙古骑兵。
可当时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在朱元璋之前,红巾军起义也曾一度席卷南中国,并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北伐,然而当进入北方平原,与强悍的蒙古骑兵交手后,由南方农民组成的红巾军却大多败下阵来,当时的元王朝,虽然后世史家常他们的“腐败无能”“昏庸”,但军事方面,彼时担负平定农民军大任,执掌元王朝军事大权的扩敦帖木儿(名)等人,可以说是不世出的,他们麾下的元军,也一改早期腐败无能的形象,战斗力直线恢复。
凶险的局面外加强悍的对手,使朱元璋必须要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他也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工作,比如严明纪律,比如每攻克一处城池,都格外注意招降敌人中具有骑兵训练经验的将官并委以重任,甚至不惜重金,通过各种渠道在北方购买战马,然而大明军队真正摆脱“流寇”形象,实现脱胎换骨,成功升格为“国家军队”,却是以元朝至正二十年(1360)年为转折,因为那一年朱元璋遇到了一个人,并展开了一番决定大明军队命运的谈话——。
那一年,也是刘伯温第一次受朱元璋邀请,到朱元璋麾下效力,在谈话中,朱元璋面对这位早已声名在外的浙东大儒,提出了一个困惑自己已久的问题:为什么天下义军这么多,却屡起屡灭,始终难以成事。
刘伯温却给出了朱元璋一个令人震惊的回答:因为农民起义有“九恶”,所谓的九恶,就是历代农民起义都不曾避免的九条错误,一恶“不敬孔孟,亵渎圣人之道,败坏天理人伦”;二恶“攻伐无度,形同流寇”;三恶“时降时反,相互猜疑”;四恶“粮饷不能自足,临阵不知兵法”;五恶“掠人妻女财产,只知取之于民,而不知养于民”;六恶“为将者心胸狭隘”;七恶“为士者缺乏训练,作战形同群殴”;八恶“胜时聚集,败时作”;九恶“此义军与彼义军之间,相互猜疑,互相攻伐”。
史载朱元璋边听边“闻之勃然色变”。
而刘基却毫无惧色,继而总结发言:“九恶不除,虽称义军,实则草寇流贼。
” 放在当时的环境下,这番宏论,等于打了朱元璋一巴掌,但朱元璋到底是朱元璋,挨了巴掌后不但不怒,反而如获至宝,不但对刘伯温大加重用,而且依照刘伯温的九恶,开始了针对性的改革。
这“九恶”中,涉及到军队的最重要问题,朱元璋也有了自己的办法,元朝“至正二十二年”,朱元璋设大都督府,并正式确立军规二十二条,同年在南京设刑台,公斩二十二名犯事军官,从而震慑全军。
这个改革最重要的效果是,之前的明军虽然阵容庞大,但制度松散,管理疏散,可以说是草台班子,这之后的明军,却有了自上而下完备的军事制度,和条令森严的军规。
之前朱元璋抓军纪,虽然常如,但基本就是一阵风。
风声紧的时候军队纪律就好,风声松了军队纪律就坏,这以后一切有了规章制度,不管风声松紧,一切都按制度来。
军事制度立刻焕然。
这之前的明军,好像一个内力深厚,却经脉不通的习武者,虽然不断的集聚力量,但始终不能把力量爆发出来,反而经常闹得内力失调,在这以后,明军算是彻底打通了任督二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冷酷无情,为什么就对马皇后言听计从?
郭子兴夫妇对马皇后还是很好的,或许是出于交情,也或许是对她的怜悯,于是把她收为养女,并教她知识,而郭子兴夫人则是教她刺绣礼仪等等,可以说马皇后从小受到的教育还是很好的。
而且她本人也很聪明,基本上是一学就会,可以说是大家闺秀了,后来被她义父许配给朱元璋,她就对朱元璋倾尽自己的爱,去照顾他。
朱元璋从小的经历可以说是非常不一般的,真的是历经磨难,父母在战乱中不幸身亡,他为了活着选择出家当和尚,但是就算当和尚也依旧食不果腹,只能云游化斋,但是也正是因为他云游了3年,才丰富了他的见识。
但是这3年他能存活下来肯定也是不容易的,以至于养成了多亿,不信任他人的性格,可以说是从小缺爱,而马皇后的出现,就弥补了一些他小时候缺失的爱。
马皇后本来就贤惠,再加上知书达理,所以对朱元璋倾尽自己的心意,并且跟随朱元璋南征北战,一直照顾朱元璋,甚至在她衣服怀疑朱元璋的时候,她从中调和,才保住了朱元璋。
想必很多人都知道马皇后给朱元璋藏烧饼而烫伤自己的故事。
也正是因为马皇后的贤惠和见多识广,所以她很了解朱元璋,或许也因为都是“孤儿”所以格外,虽然马皇后很要强,但是在朱元璋面前,知道用女性柔软的武器,她知道朱元璋从小受尽磨难,所以从生活到内心都给与陪伴。
最主要的是,她知道朱元璋有雄心壮志,所以她给与最大的支持,在朱元璋一些不合理的决策上,勇于指出错误,但是又会顾及朱元璋的颜面。
这样,知冷知热的女人,怎么会有男人不爱。
而朱元璋之所以对马皇后言听计从,是因为他也很了解马皇后,知道她的才学,也感恩她一路陪伴自己,更甚者是在马皇后身上感到了母亲般的爱,所以他敬她,爱她,才更加尊重她。
假如马皇后和一些只知道争宠的后妃一样,因为当了皇后就奢华无度,那朱元璋又怎么可能如此对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 明太祖朱元璋是如何结局官吏问题的
初期,朱元璋是如何解决官吏养问题的? 朱元璋重视孝道,不仅是发挥“孝”作为道德伦理的教化作用,从精神层面控制天下臣民,还将孝道的观念融入其治国理念之中,采取相应措施将其推行于天下,体现为推行老人制度和官吏移亲就养政策,族表忠孝和开设养济院等。
司法中的孝治 朱元璋以法度废弛而招致灭亡为鉴,格外重视修订法律的相关事宜,亲自率领群臣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包括有《大明令》、《大明律》和其亲自编订的四部《御制大浩》等等。
朱元璋认为“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法律是用来防范民众犯上作乱和辅助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伦理道德是依靠民众的自我约束来实现的,其本身不具备任何惩罚性;法律则是君主借助国家为依托制定的相关条文,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反条例的人可以采取相关的惩罚措施。
以孝入律 《大明律》是一部一统的刑法典,由朱元璋亲自主持修订,从草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改变了唐宋法律以内容分为十二篇的结构,仅保留“名例”列于律首,按吏、户、礼、兵、刑、工作为律名。
相较于唐律而言,其条目的数量进一步减少,对于涉及伦理关系的犯罪降低处罚程度,普遍加重对涉及国家、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处罚。
同时,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将孝道观念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孝道的实施,同时对不孝的行为进行惩处。
《大明律》中最为严重的罪行被归纳为十恶,是指危害江山社程、毁坏宗庙建筑、叛国、谋杀官吏、谋杀父母等的罪行,而其中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条的内容与孝道有关。
恶逆是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家族的血亲长辈。
不睦是谋杀或犯卖绍麻以上亲属,殴打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亲属。
不孝是指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或家族长辈;祖父母和父母在世时,瓜分家产;父母去世时,子女有嫁娶事宜;祖父母或父母的丧事,隐匿不报;假称祖父母或父母去世等行为。
内乱是与小功以上亲属、亲父祖的妾室通奸。
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条直接涉及到惩治对祖父母、父母或是直系血缘亲属的不敬行为,或是有损其躯体甚至是其生命的行为。
内乱是指血缘亲属或与长辈妾室私通的行为。
将悖逆孝道的行为与叛国谋逆的重罪共同放入十恶条,足见朱元璋对孝道的重视程度。
孝道是以子女赡养父母为核心内容,故而相关法律条文多是围绕户律、礼律和刑律三部分。
在《户律·婚姻》中列举以下周顾伦理且不孝的行为:子孙在父母或直系血缘亲属去世时嫁娶;子孙在祖父母或父母犯有死罪而被囚禁时嫁娶;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成亲或是纳为妾室等。
在《礼律·祭祀》中列举了有违礼制且违背孝道的行为,隐匿父母去世的消息;身为独子抛弃年逾八十的祖父母或父母前去上任;父母去世不及时安葬;发掘毁坏亲属的棺撑或坟墓等。
在《刑律·人命》和《刑律·殴打》中列举了谋杀或殴打亲属的行为:谋杀父母及祖父母等血缘亲属;谋杀故夫的父母及祖父母;殴打大功以下尊长;殴打父母及祖父母等。
朱元璋对有违孝道的人施以严刑峻法,却对因行孝道而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宽有。
“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子孙为父母及祖父母报仇,杀死行凶者按律当斩故而轻判其罪,仅是杖六十。
同时,施行此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犯十恶不赦条中的罪行,祖父母或是父母年迈多病而家中没有次子奉养,如此臣民才能以“存留养亲”为由,上书请求延期处罚。
为防范臣民身为独子因罪而死,导致其父母老无所养情况的发生,朱元璋制定“存留养亲”条,意在鼓励天下百姓赡养并善待父母,以此推行其孝道观念。
朱元璋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推行孝道,既借助严刑峻法是来震慑天下臣民,又将宽肴行孝道者罪行的做法融入于刑法之中。
“屈法”以申“纲常” 明代的法律是由君主命令大臣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是用来统治民众的重要手段。
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行政和司法大权,他制定法律,对违法犯罪的人依律判处,借助刑罚来威慑百姓。
在多数情况下,臣民违反相关法律,要以律论处;而在少数情况下,某些臣民因行孝道而有违律法,朱元璋作为君主却会赦免其罪行,这就产生了屈法以全孝道的做法。
朱元璋认为“父子之亲,天性也,然不亲、不逊之徒,亲遭患难,有坐视而不顾者”,有人出于孝道愿以己身代受父罚,感念其父子情深,故而“为孝子屈法,以劝励天下”。
天策卫兵卒吴英之父因罪下狱,吴英诣阔陈情,自愿为官奴,替父赎罪。
朱元璋认为吴英自愿以身代父受罚,其心可嘉,其情可表,但为人子者,理应在平时就劝谏父亲,这样就不会遭此祸端。
他还告诫吴英,“汝自今凡遇父有不善,当即谏止,若不听,必再三言之,使不陷放非义,斯为孝也。
朱元璋赦免吴英父亲的罪行,是要此事为例,向天下百姓彰显行孝道的好处,从而推行其孝治政策。
江宁人周碗之父为滁州牧,因罪判处死刑,时年周碗十六岁,上京面见皇帝并请求以身代父。
朱元璋怀疑周碗年幼,受人教导才要如此行事,下令要将其斩首。
周碗听此圣旨,却是面不改色。
朱元璋对此十分惊讶,故而下令宽有其父,改判为流放戍边。
周碗再次进言,说“戍与斩,均死尔。
父死,子安用生为,顾就死以赎父戍。
”朱元璋闻此言,更加生气,下令将其绑缚送去市曹,而周碗却面露喜色。
朱元璋这才察觉周碗的孝心,即刻赦免他父亲的罪过,亲自在御屏上题字“孝子周碗”。
不久之后,周碗被授予其兵科给事中一职。
无论是出身兵卒的吴英,还是年幼的周碗,他们都是主动以身替父受过,皇帝赦免其父的罪行。
朱元璋作为大明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屈法”以申“纲常”。
但这并不意味着出于孝道而代父受过者,无论所犯何罪都会被皇帝赦免。
例如,常熟人虞宗济的父兄触犯法律,官吏即将逮捕他们。
虞宗济告诉兄长“事涉摇役,国法严,往必死”,但父亲年迈多病,兄长尚未嗣,而自己己有子嗣,愿以身相代。
虞宗济“挺身诣吏,白父兄无所预。
吏疑而讯之,悉自引伏”,于洪武四年被斩首。
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是为了巩固其政权。
宽有子代父过者,即父母触犯法律而其子女愿受其过,朱元璋宽有其孝行,予以赦免。
此举既树立了孝子贤孙的典范,又彰显了“仁君”风范,从而更好的推行其孝治的政策。
朱元璋的“屈法”以全孝道,没有明确的量刑原则,或是完全宽有罪行,或是允许子女代刑,或是一定程度上减轻罪行,这都取决于朱元璋个人的心意,他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司法大权,对司法拥有任意解释的权力,对法律中一统的量刑标准置之不理,此举破坏了司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孝道优先 朱元璋将孝道精神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在执行相关法律规章时,以孝道为准则,既会对父母犯罪而其子女愿以身代刑者,予以赦免或是减轻处罚,又会应允因触犯法律却为赡养父母而上书请求延期惩处的臣民。
其推崇孝道优先的原则,并不拘于法律条文之中,如若百姓行孝道,哪怕其行为与法律或是政策向悖,也会赦免或是减轻其责。
朱元璋此举是为让天下臣民以孝道为生活准则,将孝道融入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
北平某个百姓被人诬陷,逮捕到了京城,他的儿子上京告御状,以证其父清白。
而事情真相大白之后,却告其子越诉,要予以惩处。
都御史赵仁执奏,其子“诉父枉,出其至情,不可加罪”。
如若儿子了解父亲是被人诬陷的,却不为其伸冤,而任凭其父下狱,此举非孝子所为。
朱元璋也认为,“子诉父冤,出于至情,不可罪”,就没有追究其子越诉的行为。
刑部官员状告其子越诉,是按律行事,儿子为父伸冤,越级上诉,其举有违律法,刑部官员是依法办理。
而朱元璋和都御史则是感念其为父伸冤,出于一片孝心,故而法外开恩,不予追究。
龙江卫的小吏因犯有过错被罚书写,恰逢其母去世,想要回家为母守丧,而詹徽却不同意,小吏就击登闻鼓上告于皇帝。
皇帝召见詹徽,切责他,詹徽听后十分惭愧,应允小吏回家为母守丧。
因错受罚,是为人做事应守的原则;而为母亲守丧,是为人子女的本分。
两者并无冲突,但小吏受罚期间母亲去世,这就引发了两者间的矛盾与冲突。
詹徽不同意小吏回家为母守丧,是为惩处其工作上的过失,而朱元璋是以孝道为出发点,以母子亲情为重,这才让小吏回家为母守丧。
永州府祁阳县人郝安童,其父玄戍定辽以卒,安童理应为之补役。
明代有着严格的户籍制度,同时百姓需要承担摇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
而郝安童是家中独子,在父亲年迈后他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军役。
但因其母亲年迈又没有其他兄弟可以供养,而其姑姑守节且年老无依,家中长辈全凭安童照顾才能安度晚年。
为赡养家中老人,安童诣阔陈情。
朱元璋闻之,其情可悯,故而下诏免除孝子郝安童军役。
无论是为父伸冤而越诉的孝子,还是为守母丧而击登闻鼓的龙江卫小吏,以及为赡养长辈而诣阔陈情的郝安童,他们都为了孝道而求见皇帝,虽然他们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法律,但皇帝因感念其孝心并没有追究其责任。
换言之,朱元璋提倡孝道优先原则,以孝道为重,对于其有违律法之处,网开一面,不予追究。
此外,有官吏因触犯法律,以行孝道为由向皇帝请求减轻处罚。
例如,北平都司吏杨献因罪下狱,上书陈情,曾卧于冰上,以求生病父亲可以痊愈,朱元璋下令核实后,就释放了杨献。
朱元璋“屈法”以全孝道,赦免因行孝道而触犯法律的臣民,其意在树立孝子典范,标榜天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朱元璋会轻视法律的作用,因孝道而被赦免的臣民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罪行并不会得到赦免。
朱元璋“屈法”以申纲常,是为发挥孝道的教化作用,从精神层面控制民众,若要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是要依仗法律的威慑力。
但在帝制时代,法律始终无法摆脱皇权的束缚而独立存在,其客观性和公正性一直受到冲击,从西周时期贵族享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到后来由皇帝裁决或是依法减轻处罚的“八议”,贵族或是官僚阶层在法律上都享有特权,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这是源于帝制时代始终推行“人治”高于“法治”的政策,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不能彻底发挥其治国的作用。
而朱元璋推行以孝治理天下,在司法中宽有孝子的举动,就是以孝为由而放宽量刑标准,这与“八议”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在冲击法律的公平性,体现着皇权高于一切的原则,这是帝制时代所特有的现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